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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事故安全处置规定

2024-07-10 阅读 2476

(一)侦察

警戒和深入燃烧危险区侦察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形成侦察小组,必须穿戴密封的防静电服、鞋、手套、隔绝式呼吸器,并且有开花水枪或喷雾水枪的掩护。

(二)警戒

1、可燃或有毒气体扩散区域(或警戒区)要根据不间断的检测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三)处置

1、支队、中队必须设立安全员,支队安全员由指挥长以上人员担任,中队安全员由副中队长以上人员担任。负责本级单位的作战行动安全,检查进入燃烧危险区以内人员的防护装备,不按要求佩带防护装备和防护装备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严禁进入。

2、进入燃烧危险区域、爆炸危险区域的人员(人员限制到最低程度),禁止携带打火机、手机、笔记本电脑、BP机和非防爆照明灯具等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物体,利用开花或喷雾水枪向可燃气体扩散区域内喷水,降低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要组成梯队用水枪向身上浇水掩护进入。

3、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内直接处理事故的消防指挥员、战斗员和工作人员(人数限制到最低程度)外,禁止一切车辆和其他人员入内。必须穿戴密封的防静电服、鞋、手套、隔绝式呼吸器,必须组成梯队用水枪向身上浇水掩护进入。

4、装置破裂严重、易燃或可燃气体大量泄漏、无法进行封堵并随时可能发生爆燃、爆炸的情况下,爆炸危险区域和燃烧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要在指挥员的命令下,有组织有秩序的迅速撤退到戒严区域内指定位置,撤退时尽可能的将灭火车辆一同转移。撤退后如未发生爆燃或爆炸,要利用防爆消防车、遥控消防车、移动炮、开花或喷雾水枪从燃烧区开始,向爆炸危险区域逐步进行稀释,直到空间内可燃气体浓度降低到爆炸下限的1/4以下。

5、对进出内部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进出时间、钢瓶压力);提醒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处置程序作业,对违反处置程序的行动立即制止其作业;观察储罐变化情况,如出现爆燃、爆炸前兆,要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6、进入有毒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登记,必须佩戴隔绝式空气呼吸器、全封闭式防护服(防化服)。必须利用开花或喷雾水枪向有毒气体扩散区域喷水,或利用吹风机吹扫驱散。

7、处理事故的人员应尽量在上风或侧风处进行操作。

8、进入现场人员严禁在泄漏区域的下水道等低下空间的顶部、井口、低洼处经过或滞留。

9、战斗人员作战时要采取低姿形式,利用地形地物,防止爆炸冲击波和物体伤害。

10、对爆炸危险性非常大的部位进行冷却或对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聚集处进行稀释时,可采用防爆消防车、遥控消防车或人员远距离操纵带架水枪、移动水炮等固定喷水的方式。

11、灭火或堵漏完成后,要再次对装置进行检测,确定无泄漏、无着火、无爆炸的危险后,才可最后结束处置工作。

12、要对灭火车辆、器具进行清洗消毒,参加灭火的人员,应到医疗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篇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篇3: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属危险品车辆,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车内驾驶人员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二、企业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及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1名,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超员等行为。

四、建立登记、记录,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五、定期检查、抽查、监控营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情况,根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处罚。

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七、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报告。

八、公司每日抽查车辆运行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20%。及时处理违章和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