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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规定

2024-07-10 阅读 9579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1.0.4条?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1.0.5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厂房

第2.0.1条?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表2.0.1

第2.0.2条?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2.0.2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2.0.3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高过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50m

民用建筑25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厂外铁路(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20m

厂内公路(路边)15m

变配电站(室)25m

注: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2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2.0.5条?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第2.0.6条?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

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第2.0.7条?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2.0.8条?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2.0.9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2.0.10条?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

当体积超过1000m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

第2.0.11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2.0.12条?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第2.0.13条?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2.0.14条?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条?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第2.0.16条?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

第2.0.17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靠近浸出车间;

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2.4倍。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第2.0.18条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4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2.0.19条?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域启。

第2.0.20条?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篇2:化工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范围内。

3职责:

3.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

3.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4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内容:

4.1人员培训:

4.1.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体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2.1库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配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设施,每年进行两次测试。

4.2.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账,并定期校验。

4.2.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4.3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

4.3.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装卸作业前,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4.4.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货物。

4.4.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4.4.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规程的操作将受到严肃处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业人员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等违禁品,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5.2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规定,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4.5.3对重点施工作业,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进行重点监护,做到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实”。

4.6车辆管理:

4.6.1车辆进入库区,必须佩戴防火帽,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4.6.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6.3生产管理部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4.7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应按《消防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4.8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8.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8.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8.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8.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8.5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4.9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日常检查是指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与工作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巡查人员按的事务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检查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管理人员应以周或月对仓库和车间进行重点检查;临时检查是指风雨前后、高温或恶劣天气前后、重大节日前,各级管理人员应有针对性的检查。

篇3:工厂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工厂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报警和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