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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厨房液化气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1641

为加强区域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全范围内所有使用液化气的区域。

第二条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同时在厨房内使用柴油灶或其他炉灶,水平距离必须保持在0.8米以上。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应放置在稳固、荫凉、通风良好的位置,钢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倒置、倾斜或平卧放置。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钢瓶按规定送检,禁止使用变形、超龄、脱漆和字印不清的钢瓶。

第五条不准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靠近高温源和阳光下曝晒,严禁用明火烘烤钢瓶。

第六条经常检查、保养灶具和钢瓶,定期更换减压阀、输气管等配件,禁止碰撞或用硬件敲击开启钢瓶阀门。

第七条使用前要检查钢瓶阀门、管路及接头是否漏气,当发现室内有液化气气味时,不得使用明火或开关电器,应及时打开门、窗通风。

第八条使用时采用先点火后送气的方法(自动打火、按说明操作)点燃后不得离人,并随时观察情况。

第九条钢瓶内液化气不得放尽,瓶内应保持大于0.5/㎝2表压,以防空气进入钢瓶;充装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系数标准,不得超量充装。

第十条严禁私自灌装和倾倒液化气;瓶内残液应由液化气供应部门统一处理,严禁倒入卫生间、垃圾箱或排污沟内。

第十一条对违章使用液化气、私自灌装液化气和处理残液者,如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云南方舟大酒店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云南方舟大酒店有限公司

消防监控中心

篇2:原料液化气车辆的暂行管理规定

油品调运分公司

原料液化气车辆的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原料气调运工作正常运行,加强调运安全质量管理,保证车辆运输和油品安全质量,我公司结合近一年来承运中存在的具体实际问题,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1、严格按照《原料油(气)承运合同》以及附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运管理。

2、要求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专车专用,不得承运其它油品,违者一律取消其承运资格。

3、每日装车前,调运分公司根据承运车队提供的当日装车号,进行GPS查询,确认GPS设备运行良好的方可开票(炼化公司可监控)。

4、承运原料气车辆进入装车区前需将水箱排空,调运公司人员协同各厂操作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无水双方签字后方可进入装车。

5、承运原料气车辆装车后,调出方和驾驶员必须对罐体所有施封口进行施封,检查施封无误后双方签字放行。

6、承运车辆装车出厂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永炼到**6小时,榆炼到**7小时)、规定路线行驶,到达指定停车场停放,工作人员记录并检查出厂时间和到达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间,对超时的车辆暂停卸车,炼化公司和我公司人员双方共同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如不合格严格按照《炼化公司原料液化气调运质量暂行管理规定》执行、如合格也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

7、承运车辆进入卸车区前须将水箱排空,经工作人员核对铅封完好无误后,履行卸车程序。

8、调入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卸车的,我公司将承运车辆集中停放在指定停车场(与民用气停车场分开)登记管理严禁出场。另在炼化公司加大调运量,我公司运力不足需增加备用民用气车时派专人进行押运,至停车场后逐车进行检查登记。

9、承运车辆不得偏离GPS路线行驶,驾驶员有意关掉电源、破坏GPS致使无法监控的,将取消该车辆承运资格。

10、调运车辆因维修、检罐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的,须事先向调运分公司报告,事后须出具检罐证明,经公司GPS监控检查认可、核实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营,否则停运。

11、GPS监控对重要路口和民用气站设制电子围栏加强监控,另外路查人员每日对民营气站等路段进行监控巡查加强检查力度,彻底杜绝一切人为隐患。

12、如路途出现堵车或其他影响正常行驶的情况及时向调运分公司汇报,路查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实后通告炼化公司生产计划部,以确保正常调运。

13、我公司除以上具体措施外还将不定期、不定时的对原料液化气车辆进行抽查押运,以保证油品质量安全。

14、调运过程中,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行为,根据《原料油(气)承运合同》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3: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安全组织。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第四条安全教育1、加气站站长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五条安全措施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1)严禁在站内吸烟;(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第六条加气站用火应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电气管理1、用电管理(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1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2、防雷、防静电规定(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安全检查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2)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等。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九条消防管理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2、加气站应制定灭火方案,编制图表说明,其主要内容:(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位置、数量,输气管线走向;(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1)加气站应按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第十条事故管理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1、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2、储罐首次使用第3年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六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储气瓶或储气井的管理1、加气站储气瓶组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储气瓶;2、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3、储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4、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合SY/T6535《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十三条压缩机、泵的管理1、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它设备;2、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温升有无异常;3、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两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更换与否;4、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第十四条管线1、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2、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气机底部,应密封;3、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第十五条加气机1、应定期检查加气机各密封面,保证无渗漏;2、加气机须具有紧急切断、过流切断、拉断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加气枪的加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3、加气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加气机安全运行。第十六条阀门及安全附件1、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2、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1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3、储气罐或储气井、管道、机泵和加气机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校验:高压储气瓶每3年1次;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第十七条设备检修维护1、加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2、加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八条接卸气作业1、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3、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4、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5、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储气罐的压力不应超过25MPa;6、送气司机不应远离作业现场,不应清扫、维修车辆;7、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九条加气作业1、加气站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2、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作业;3、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4、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关闭车灯;5、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贮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6、潜液泵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方可启动。潜液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7、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8、液化石油气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9、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储气瓶的液位或压力是否正常。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瓶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压力不应超过20MPa;10、加气期间,操作人员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11、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12、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贮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13、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储气罐液位低于20%时应停止潜液泵的运行并停止加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