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23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从事经营、管理、建设、保护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下简称“*****”)负责**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内工作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深入贯彻执行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服从**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按照规定配置相关防火预警设施和消防器材。

2、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同时组织防火自检自查,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3、积极参加**内部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意识。

第六条:在**内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在其营业之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隐患整改,确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业主负责。

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共用各方应共同制定管理办法。

3、当事人任何经营活动都不得妨碍**建筑消防设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食品加工业除外),不得随意改变电线电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没有合格证的电器。**消防队对电力设施、用电线路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档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大功率电器使用前须向**消防队申报备案,对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的,不予同意。

第七条:**内经营场所梁、柱、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必须进行防火处理,与周边建筑相邻部分必须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必须≤300㎡(增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场所,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

1、大型经营场所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最不利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9m,疏散通道最小宽度≥1.5m。

2、房间数超过二十个的宾馆、饭店必须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简易装置)。房间数超过五十个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宾馆、饭店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营业。

第八条:对于**内部的施工单位要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严格用料,不得在施工现场堆积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及其他疏散通道。需要明火、做旧、喷漆时,需报**消防队批准领证后方可作业,且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消防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及其下属消防队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培训制度,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消防、防雷、电气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所有员工的防火灭火意识。

第十条:**内部的所有员工要熟知和掌握相关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具备使用消防设备和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对新聘的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三章火灾处置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火灾发生后,*****、消防、公安、电力等相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场配合处置,设立消防指挥中心,火灾现场总指挥由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其作出的相关部署和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二条:**内经营场所的业主及其经营人员要确保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该场所立即作为公共避难场所,不再作为经营场所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内经营业主、从业人员有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阻扰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扰、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义务。消防机构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举报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对于属实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大力支持**消防工作,且全年无消防隐患、消防事故的业态。****于年底酌情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等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没收保证金、罚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对管理人员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消防安全工作者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因失职渎职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消防设施,是指消防预警、消防灭火、消防供水、消防通信通道等设施。

2、火灾隐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间距等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二○一二年*月**日

篇2: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管委会

篇3:景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标准

景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内容

2.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2.3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2.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2.6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2.6.1各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6.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2.6.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2.6.4负责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人员。

2.6.5其他根据需要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2.6.6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2.7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2.7.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7.2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7.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逃生自救器具、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7.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7.5员工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技能。

2.8新上岗员工和重新调整到新岗位的员工,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