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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港区使用明火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5843

港区使用明火种类包括:电焊、气焊、铅焊、电炉、喷灯、熬炼、烘烤、机械切割等产生明火花的作业。

港区内使用明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港区内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凡装卸、储存、输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设备改造规模较大的;直接在装、储、运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上施工用火危险性较大的为特级用火。特级用火前,用火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用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现场用火指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用火单位负责将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在消防监督员对现场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核准后方可用火。

凡在可燃液(气)体装卸码头、罐区、泵房、管系、阀室、装卸车台、仓库、油池、加油站、燃油锅炉、储运设备,以及在油船、港作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区域内使用明火的为一级用火。

一级用火前,用火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向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在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内用火,用火现场管辖单位负责将用火方案报辖区派出所备案。用火时由用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组织实施用火安全措施,用火单位和现场管辖单位共同配备看火人员,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用火。

凡在可燃性物资仓库、堆场,散粮筒仓,变、配电室,翻车机房,装船机,堆取料机,门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使用明火的为二级用火。用火作业前由用火单位制定出具体用火安全措施,报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将用火方案报辖区派出所备案。用火单位必须落实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和现场管辖单位共同派专人现场监护,经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检查合格并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

除特级、一、二级用火外其它用火均为三级用火,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用火许可证》由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职能管理部门依据用火审批报告签发。港区内因生产需要使用炉火时,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要明确使用炉火管理责任人,制定炉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港区内临时建筑严禁使用各种明火炉具。施工工地需要使用明火炉具的食堂,须经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各类用火要遵守如下规定:

1、用火操作人员应携带用火许可证以备检查。无用火许可证、防火措施不落实或违反用火规定的用火操作人有权拒绝用火。无用火许可证、防火措施不落实或违反用火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停止用火,情节严重的,公安局消防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油码头有游船停靠时五十米以内禁止用火。

3、电焊机电源线要有可靠接地保护,接地线严禁用其他金属物代替。气焊用火现场气瓶放置要符合安全规范,减压表、胶管等绝缘良好。

4、用火过程中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用火,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在用火期限内,每天用火作业前应同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职能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用火。

6、用火前后要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确保安全后方可用火或撤离。

7、用火审批期限原则上一次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一个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

篇2:商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商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为加强动用明火的统一管理,保证商场内部不发生火情、火险,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办公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在商场内任何部位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熬炼等明火,须经工程部、安保部同意批准,领取动用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2、商场消防安保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用动火证。

3、商场消防安保部在审核动明火申请时,必须到动用明火现场实地勘查,待一切灭火措施齐全后,方可签发动用动火证。签发动用明火证后,必须及时告知消防控制室中心值班人。内容包括: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用明火种类。

4、动用明火的部门要确定看火人、负责范围,有防火措施,并配备灭火器材。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派无电、气焊操作证人员进行焊割作业。无电、焊操作证人员必须拒绝指派的焊割作业。

6、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有正式电、气焊工操作证,方准进行焊割作业。

7、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在现场动用明火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环境。动用明火现场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干净,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水、设接火盆、遮隔或其它安全措施加以防护,以确安保全。用电气焊在高空进行作业时更要采取上述安全措施,并加强巡视。禁止将乙炔罐、氧气瓶放在焊割部位的下面,焊割地点与可燃物的水平距离一般为八米,最少不得小于五米,以保持明火与可燃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8、电、气焊在焊割时,要对割、焊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有故障、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乙炔压罐的回火装置及胶皮遇冷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水蒸气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敲打。

9、焊割作业现场与乙炔罐、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是10米。

10、焊接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放在隔热地点。焊割作业结束或中途离现场时,必须切断气源、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后方可离开。在一些隐患场所、防火重点部位焊割,操作完成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发生火情、火险。

11、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货架、电缆上。必须设立专用接地线,不得借路。

12、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或部位、计算机房、程控电话机房、消防控制中心、变配电室、煤气表、室等贵重仪器房间、仓库穿过。禁止氧气瓶、导管、电线等接触油脂或沾油的物品。

13、严禁在有蒸气、可燃气体或具有爆炸物品的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14、对装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进行焊割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操作程序进行清洗。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15、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方位、同地点、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附:《动火证登记表》

填写说明:

1.本单编号

2.申请日期,年、月、日各两位填写

3.动火日、时,按两位填写

4.申请动火单位名称

5.申请动火具体内容

6.动火的位置

7.动火人员操作证号码

8.店内监督防护人员

9.动火单位监督防护人员

10.防火措施内容

11.安保部意见签字

12.安保部盖章

注:存根安保部保留,下联由动火单位保留以备检查。

篇3: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8、准动用明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

3、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5、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