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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动火管理规定范例

2024-07-11 阅读 7440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由生产、维修车间申报,部门安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二、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三、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四、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五、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部门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动火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安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办终审批准。

六、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七、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八、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证申报批准后,由公司安全办指定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作业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车间安全负责人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值班长、运行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四)值班长、运行班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篇2:燃气公司动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执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哈中庆燃企〔2009〕25号)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第五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油库、集气站、大型油罐以及油气井井口等地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具体指油气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紧急动火、加气站内油罐非放空动火、工业及民用燃气设施(储罐、容器等)在DN≥200毫米燃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第六条二级动火作业主要是单油罐8立方米以下的油箱、单井站的油气容器、管线以及油气区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均为二级动火范围。具体指在管径50毫米-200毫米之间的输气管道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脱硫工艺区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采气井站站内动火、配气站站内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第七条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九条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实施动火作业的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哈尔滨中庆燃气公司运行部、安全保卫部审核,中庆公司主管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实施。日后报送中庆公司运行、安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动火作业审批表》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审批表》交给动火人。

(三)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

(四)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五)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六)《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四份,中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中庆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和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作业审批表》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阀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五条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进入燃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一)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二)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三)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未作动火分析或分析可燃物质不符合要求,容器、管道内含氧量超过1%者,禁止动火。

第五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和在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进入设备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排污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排污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严禁放在油气管道和电线的下方,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距其他易燃物应1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使用电焊时,电焊机接地线不得乱接,避免因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道、容器起火爆炸,应采取措施防止焊接中的火花四处飞溅。

第二十四条在铁路、公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在有可燃物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与生产系统用盲板彻底隔离,有条件者,必须拆下一节管道,避免任何可燃气体的串漏,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二十六条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时,应通知中庆公司运行、安全主管部门领导到场、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应由具有一定能力的专业人员,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和消防器具,按照动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第二十八条凡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罐、管道、设备、容器等动火前,必须用惰性气体,蒸汽进行置换,彻底清洗,直至符合动火的允许浓度,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三十条在运行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三十四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职责要求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对外委托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第三十七条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中庆公司主管运行、安全的副总经理,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主管运行、安全的副经理。

(二)工业及民用燃气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中庆公司运行、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主管领导复审审批。

(三)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中庆公司运行、工程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四)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油库区域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为更好幼贯彻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公司《禁区明火作业赞理禅准》、消防管理制度、《燃运分场消防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皿点防火部位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30007油库区域动火作业安全份理规定:

1、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与检查制度出入库人员及时登记,对入库人员是否带火种、是否穿带钉鞋和关闭手机及时询问与检查,井严格按制度执行,严禁闲人入内

2,检修工作时。严格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公司《消防规程》及有关制度,油库值班员应核对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检修工器具、人员粉装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保证防火措施的落实。

3、凡是油库区域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4、对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监察部主任、保卫部主任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5、所有动火工作票必须在值长审核同意后,才能交工作许可人执行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检测作业点相关区域内可燃气体数据,合格后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工作负责人联系所在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负责人、保卫部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无异常后,签字认可,方可开工。

6、凡一级动火,在作业前,消防队除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外,还须派人到现场负责消防工作凸

7、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合格的消防设施。

8、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俞不得重新动火;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燃运分场

20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