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设备与人身安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临时用电电压等级为380/220V。
二、发电厂内临时用电从联系到拆除工作依据附件《安泰发电厂临时用电工作联系单》进行。
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
四、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的绝缘应良好。
五、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严禁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严禁私自向其它检修场地或单位转供电。
七、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八、电源开关外壳或电缆、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车间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九、凡配备有电气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必须设专人保管,建立设备台帐,记录内容为:设备规范、使用情况、试验记录等。每六个月委托电气车间联系公司供电部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记录在设备台帐内。
十、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必须立即通知电气车间处理。
十一、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员工严禁擅自使用。
十二、使用电气工具时应执行下述规定:
1、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2、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3、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4、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5、禁止带电拖动用电设备,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十三、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如在汽包、除氧器以及其金属容器或水箱内部,必须使用便携式照明灯具,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可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包等设备的内部。
十四、电气工具和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十五、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3、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米。
4、电焊机附件安装电源刀闸时,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的电焊机外壳上。
5、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6、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7、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8、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十六、在锅炉汽包、油箱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垫上或穿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十七、厂部安监人员应定期进行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在大修时,应加大安全监督与检查力度。
十八、配备有电动工具和用具的车间和维修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按照《安泰发电厂员工培训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考试。
十九、施工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事故电源时,按公司《工程管理规定》执行。公司批准手续送达电厂,需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二十、公司其它单位需要从发电厂接临时电源时,经厂长批准,电气车间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篇2: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篇3:煤矿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国用电机制改革,实行峰谷电价后,我公司生产用电不断增加,直接影响着我公司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为加强用电管理,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条公司成立用电管理小组:组长:李保民副组长:邱用生路东成成员:吕玉杰、陈恭良、马新平、王庆芳办公室设在机电运输部,邱用生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公司用电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电的查处。第三章管理目标第一条加强非生产用电管理,严格各项考核制度,生产与非生产用电都已各自装表计量,今后要做到日清月结。第二条加大生产用电管理力度,每月各生产单位都要以内部市场化所制定电力定额进行考核,做到制度落实,奖罚严明。第三条不得突破公司制定的吨煤电费指标。第四章电管组任务第一条负责全公司井上、下及外转供电的抄表、结算,由财务部负责收电费。第二条对全公司供电线路的合理规划,对违章用电户的查处和对我公司用电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