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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2024-07-10 阅读 598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三条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㈢厂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七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第八条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

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

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经济损失大于4000元(含4000元),小于1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含2000元),小于4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经济损失小于2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㈡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三章经济处罚

第九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事故调查执行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未涵盖的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除伤亡事故外,小机组各类事故均不打破厂安全记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柴油发电机组操作职责

1.熟悉工作方案,认真准备、精心操作、服从命令、听指挥,坚决完成任务。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掌握分管柴油发电机的性能。

3.严格遵守柴油发电机管理规定,做到不懂不动、不经请示不动、不是分管不动。

4.爱护设备,管好工具,器材和图纸资料。

5.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填写清单。

6.严格遵守安全规则,防止事故。

篇3:综采机组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是该机的承包者,对机组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2条严格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3条在开车前,要对工作面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开车。

第4条在开车前和开车中,要不断对电机、电器系统、拖缆装置、冷却系统,牵引链,喷雾等进行检查,确保在完好情况下运转。

第5条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设备结构及原理,在运转中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处理。

第6条停车后,控制按钮,手把要打到零位,将机体卫生打扫干净。

第7条认真执行岗位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