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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354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风险,保证供用电系统可靠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统为TN-C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原系统为TT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下形成局部TT系统。3、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不小于0.2秒。但其乘积不应大于30mA·s。开关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二是油井作业、油田地面建设等油田生产辅助作业用电;三是用电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电力系统供电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第二章用电申请第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五条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向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供电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申请中应具备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用电负荷、用电时间及用电负责人信息等内容。第六条供电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内容包括:如果不能提供,应详细说明原因;如果能够提供,应根据用电地点情况,给出临时供电方案。并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中5.7.1、5.7.2、5.7.3条款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章现场勘查与设计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在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部门、用电单位等相关部门根据用电方案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工作。第八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5、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6、确定个人防护装备;7、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第九条线路敷设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且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架空线路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mm2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第十条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第四章施工组织及验收第十二条临时用电施工要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方案和设计施工。第十三条临时用电施工供电部分由供电单位组织施工。第十四条临时用电施工用电部分由用电单位在供电单位监督下自行组织施工。第十五条全部施工完毕后由供电单位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六条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单位电力主管部门与用电部门签订“临时供电协议”,并组织送电。第五章临时用电设施拆除第六章临时用电管理具体要求第十八条临时用电管理要按着“有感领导、属地管理、直线责任”原则,由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严格按内部用电安全规范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九条临时用电施工及用电过程中的所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定现场运行规程。第二十条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第二十一条临时用电管理应配有线路走向图,并在用电设施要害部位安装必要的标示。第二十二条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零(地)良好第二十三条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第二十四条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第二十五条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第二十六条临时用电线路的断路器和熔断器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第二十七条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第二十八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第二十九条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第三十条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第三十一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无延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5、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2、室外220V灯具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3、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4、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5、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6、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7、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8、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第三十三条标签、标识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第三十四条?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第三十五条?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安装、维修、拆除、巡检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持证的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第三十七条?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零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第三十八条?所有的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第三十九条?所有的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第四十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第四十一条?在城区或邻近村庄等场所的临时用电,变压器、配电柜应装设可靠的防护围栏。第四十二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汽车修理厂防火防爆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以安全统揽一切,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到防火、防爆、用电有章可循,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消防火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防火工作应以防、消结合为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设施应齐全有效;

3、消防器材和消防栓应摆放在醒目显著位置,并易于拿放;

4、建立设备、设施的登记台帐和领用记录;

5、每月应对全厂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隐患的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会议,对全厂的生产、消防制度的落实进行总结和考评;

6、每年必须集中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二次,进行灭火实战演练一次;

7、修理车间严禁职工吸烟、煮饭,油库严禁烟火,保持通风设备良好,油漆车间、油库必须使用防爆灯;严禁用其它普通灯替代,修理技工使用的工作灯必须使用低压灯;

8、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头,目标到人;

9、制定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和建立义务消防队。

用电管理规定:

1、修理厂应按照《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2、对线路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部门的要求;

3、厂房、车间、门面库房线路严禁私拉乱结,线路的保险必须齐全有效;

4、各科室、门面部门严禁使用耗电量大或超出额定功率的电器设备;

5、科室、门面各部门,特别是车间、机器设备的保险丝严禁用铜丝、铁丝替代,电器开关必须保持完好;

6、科室各部门、车间人员下班或车间修理技工收工后,必须关闭电器、电灯开关和机器设备电源;

7、值班技术人员应对车间、科室用电情况随时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找专职电工进行维修,以确保用电安全。

防爆规定:

1、油库、库房、漆工车间必须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它灯具代替;

2、保持油库通风设备完好、有效;

3、油库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穿工作鞋上班;

4、启功车间,库房应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他灯具代替;

5、氧气罐和乙炔间隔摆放距离应在150px以上,在搬动气瓶时严禁碰撞,轻拿轻放;

6、气瓶在使用中,应随时保证气瓶的气阀完好、清洁、气咀严禁油污污染,保持清洁;开闭气阀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7、保证气瓶防撞橡胶圈随时保持完好状况。

篇3:汽修厂防火防爆用电管理规定

汽车修理厂防火、防爆、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以安全统揽一切,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到防火、防爆、用电有章可循,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消防火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防火工作应以防、消结合为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设施应齐全有效;

3、消防器材和消防栓应摆放在醒目显著位置,并易于拿放;

4、建立设备、设施的登记台帐和领用记录;

5、每月应对全厂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隐患的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并做好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会议,对全厂的生产、消防制度的落实进行总结和考评;

6、每年必须集中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二次,进行灭火实战演练一次;

7、修理车间严禁职工吸烟、煮饭,油库严禁烟火,保持通风设备良好,油漆车间、油库必须使用防爆灯;严禁用其它普通灯替代,修理技工使用的工作灯必须使用低压灯;

8、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头,目标到人;

9、制定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和建立义务消防队。

用电管理规定:

1、修理厂应按照《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2、对线路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行业部门的要求;

3、厂房、车间、门面库房线路严禁私拉乱结,线路的保险必须齐全有效;

4、各科室、门面部门严禁使用耗电量大或超出额定功率的电器设备;

5、科室、门面各部门,特别是车间、机器设备的保险丝严禁用铜丝、铁丝替代,电器开关必须保持完好;

6、科室各部门、车间人员下班或车间修理技工收工后,必须关闭电器、电灯开关和机器设备电源;

7、值班技术人员应对车间、科室用电情况随时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找专职电工进行维修,以确保用电安全。

防爆规定:

1、油库、库房、漆工车间必须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它灯具代替;

2、保持油库通风设备完好、有效;

3、油库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穿工作鞋上班;

4、启功车间,库房应安装防爆灯,严禁用其他灯具代替;

5、氧气罐和乙炔间隔摆放距离应在150px以上,在搬动气瓶时严禁碰撞,轻拿轻放;

6、气瓶在使用中,应随时保证气瓶的气阀完好、清洁、气咀严禁油污污染,保持清洁;开闭气阀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7、保证气瓶防撞橡胶圈随时保持完好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