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5290

一、总则

(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管理部门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根据《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内容检查其防爆性能,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三)凡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四)每月必须根据《安阳永安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机电运输主要系统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安全评价标准》和《井下电气保护管理安全评价标准》进行安全排查,并进行安全评价。

二、要建立健全电气防爆和电气保护管理机构

(一)各矿必须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并配备专职人员,每个采区不得少于2人。区队机电班、组长和维修工可为兼职防爆检查员,兼职防爆检查员在机电管理部门备案。机电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副科长和1名工程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矿井供电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防爆设备检查员”资格证,专职防爆设备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取得井下电钳工操作合格证,并掌握《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三)电气防爆检查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新购置的或修复的及在用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测、检查和验收,对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并签发“入井许可证”、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含小型电器,电缆等)进行日常防爆检查,对井下在用电气设备三大保护进行日常检查等。各矿必须制定专职防爆检查员的岗位责任制。

(四)供电技术主管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保护整定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开关的保护整定应随系统的变化及时变更,各矿必须每月对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有关资料进行一次修订,确保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三、要建立完善各项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一)各矿必须根据本矿实际制定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制度、入井检验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试验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

(二)各矿要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管理台帐。包括电气设备购置计划台帐、电气设备入库验收台帐、电气设备“两证一标志”台帐、电气设备使用调剂台帐、电气设备检查台帐、电气设备修理台帐、电气设备报废台帐等,实行帐、卡、图、物四对照,设备管理组每月要及时修改帐、卡、图。

(三)各矿机电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区队包机责任制和设备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必须包机到人,责任明确。

四、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一)新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到货验收。新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到货后,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职防爆检查员对新购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以及设备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其它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并现场检查其防爆性能和网上验证。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方可入库,并登记在册,建立档案。

(二)修复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根据设备的维修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维修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和防爆标准,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建立设备维修档案。

(三)各矿机电管理部门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领取、安装、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室和区队两级电气防爆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备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使用单位、使用地点、防爆检查情况和完好情况、包机责任人等内容均要登记在册。

(四)所有电气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经防爆检查员进行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防爆检查合格证”应粘贴在开关盖内,机电管理部门留有存根;“入井许可证”由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开具,一式三联,机电管理部门、井口把钩工、使用区队各一份,凡无“两证”的电气设备一律不得入井。

(五)严格电气设备入井二次检查制度。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对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二次入井检查,无防爆设备检查员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不得入井。

(六)严禁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无煤安标志的电气设备。严禁采购和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严禁采购非智能型低压防爆开关。

五、要加强防爆电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一)专职防爆检查员对矿井防爆电气设备每周至少要检查两次,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要进行严格细致检查和试验,并及时填写防爆检查台帐。各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天对所辖电气设备至少检查1次。各矿每月必须由机电副总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电气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安全评价工作。

(二)各矿机电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电气设备使用情况,严禁井下积压闲置电气设备,闲置设备必须及时回收,时间不得超过3天。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或备用),都要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六、考核与奖罚

(一)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电气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安全评价,各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电气防爆性能和电气保护安全评价工作,不进行每次罚矿2000元,机电矿长2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200元。

(二)凡在永安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罚矿15000元,矿长1500元,机电矿长15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1500元,责任(区)队长1500元,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报永安公司。

(1)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损伤漏出金属芯线。

(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和金属压圈。

(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

(4)防爆外壳锈死打不开转盖的。

(5)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罚矿10000元,矿长1000元,机电矿长10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责任(区)队长1000元,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报永安公司。

(1)一处进线装置同时窜二根电缆的,电机接线盒盖上反的。

(2)铠装电缆盒没有灌注电缆胶而使用的。

(3)接线箱与开关内腔或与电机绕组通气的。

(4)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5)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6)防爆外壳严重变形的,开焊、裂纹(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0mm者)。

(7)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圈的。

(8)防爆内壳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罚矿5000元,机电矿长5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责任(区)队长500元,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报永安公司。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大于其标称电压等级的。

(2)利用开关控制线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

(3)隔爆面间隙大于0.5mm.的。

(4)隔爆面有大于0.5mm深的伤痕,其长度大于接合面宽度2/3以上的。伤痕过长、过深造成不能修理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设备原值处罚。

(5)密封圈不合格者(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等),永久变形的。

(6)密封圈外径与孔室内径间隙大于2mm(小线嘴大于1mm者)。

(7)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间隙大于1mm。

(8)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最小厚度小于10mm的。

(9)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且最小厚度小于4mm(70mm2电缆除外)。

(10)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

(11)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

(12)密封圈部分破损的,有缺口且与电缆外径比较有效宽度和厚度达不到要求的。

(13)空闲引入装置密封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于2mm,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14)密封挡板生锈的。

(15)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四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6)电缆在引入装置内能轻易来回抽动的。

(17)电缆护套进入接线室器壁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

(18)动力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

(19)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

(20)喇叭嘴亲嘴的。

(21)压盘式引入装置或螺母式引入装置,在压紧装置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22)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少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手能晃动的。

(23)螺栓固定隔爆接合面,螺栓或螺母滑扣、乱扣、锈蚀严重紧不到位置的、并未采取可行的措施的。

(24)防爆外壳带电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罚矿2000元,机电矿长2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200元,责任(区)队长200元,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报永安公司。

(1)防爆面弹簧垫压不平或失效(注:单个弹簧垫失效并现场能及时处理的除外。)。

(2)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不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小于螺栓直径。

(3)螺旋线嘴拧进小于5扣。

(4)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电缆端分口以上或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松动的。

(5)螺母式引入装置紧不到位,用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6)煤电钻插销电源侧、负荷侧接反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

(7)煤电钻插销缺少防动装置的。

(8)操作手柄及按钮杆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

(9)信号线及控制电缆破皮露出芯线绝缘的。

(10)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0mm或沿圆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11)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相同效能冷补的,热补或冷补质量不合格的。

(12)防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的。

(1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的。

(14)矿灯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的。

(15)矿灯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的。

(六)凡在永安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检查中,出现电气三大保护失效的,一处罚矿3000元,罚机电矿长300元,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300元;

(七)对于矿防爆机构不健全或缺少防爆设备管理制度的,按矿井重大隐患处理。

(八)各矿应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考核与奖罚办法

七、以上各项罚款应统一上缴财务部门,其中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缴永安公司财务部,其它副科级以上人员缴本矿财务部门并将缴款单据复印件上传永安公司生产技术部。

八、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电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出现,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一条机运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运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两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条机运部每月对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总结评比一次,对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每月做的好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对有关领导和防爆检查人员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运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二)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运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部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100元/台·天。

?(三)各单位设备包机人员应妥善保护设备防爆检查合格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防爆检查合格证自动失效。

?(四)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元/台。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

(五)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该设备拒绝入井。

第六条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检查存在失爆的单位,给予一处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队长、支书、机电队长及责任人各加罚500元,检查每月存在两处及以上失爆的单位,加倍处罚,机电队长撤职、责任人调离机电岗位。

第七条井下电气管理严格执行《三大保护细则》,否则,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间距符合标准;小型电器应上板,否则,罚款50元/台。

(二)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蚀而无保护措施的罚款50/台。

(三)接地保护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缺少接地线的一处罚款200元。接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50元。

(四)设备标志牌填写不清楚的罚款20元/处。

(五)擅自甩掉检漏保护,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另罚责任人100元。

(六)检漏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罚款500元。

(七)不按时做检漏试验或记录填写不认真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八)因甩掉检漏保护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另对主管队长、班长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九)擅自改变设备机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整定值内外不符的每处罚款200元。

(十)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而造成电机烧坏或其它电气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及维护人员各处100元罚款。

(十一)发现使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200元,用金属丝代替熔体的每处罚款10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100元。

(十二)不经过机运部审批私自增加设备的罚款500元/台,对主管队长、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

(十三)井下无计划停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试验检漏除外),不按照停送电制度停送电的罚款500元。

(十四)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擅自操作外单位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五)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撕记录,发现一处罚款20元。

(十六)机电硐室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处罚款50元。

(十七)机电硐室设备卫生差的,一处罚款50元。

(十八)带电移动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九)设备电机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台,电机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台并责令立即整改。

(二十)电气设备不完好的,一处罚款100元,电气仪表不指示或指示不准确的罚款50元/处。

(二十一)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对队长、支书、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二十二)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齐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二十三)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篇3: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管理办法

1、本管理办法所包括的电气设备的范围为:①各型电动机。②各型开关。③各型防爆接线盒。④防爆电铃及按钮。⑤煤电钻及其综保。⑥照明综保等。⑦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⑧潜水泵等

2、对于上述设备如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报废,应由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及使用单位、机电一队检修人员现场共同鉴定,情况属实后,应由机电运输部依据《三矿采掘设备管理办法》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凡局部损坏的电气设备能修复的,机电一队要全力进行修复,修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材料、配件费用均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机电一队应做好修理费用清单,经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及使用单位确认后,交矿财务部,在当月使用单位工资中将费用扣除。

3、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电气设备局部损坏而领用元件进行更换修复时,必须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使用单位领取电气元件时,必须先到机电运输部审批,领取时必须在检修单上签字进行登记。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电机风叶、护罩、开关的各种继电器、保护插件、接触器、接线柱、煤电钻插头、煤电钻综保插件、电钻、按钮等元件报废时,所领材料、配件费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4、机电一队对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符合防爆要求,并建立专门的记录和台帐,在检修台帐上要明确检修设备的编号、检修人、检修部位等,并要有验收人的签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并由检修单位负责人填写入井合格证。当该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领用入井后,如因检修质量的问题造成设备无法使用或使用达不到规定时间,检修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担因误工的全部费用。验收人应给与100-200元的罚款。

5、小型电器设备如接线盒、电铃及按钮等的领用和修理,由机电一队统一负责。各队领用的小型电器,必须负责建立专门台帐。各队小型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机电一队并销账,如丢失、损坏而无法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其费用可冲减机电一队材料费。各使用单位在领用上述设备时,均持有正规料单并有机电运输部认定签字,机电一队见此料单后上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