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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24-07-10 阅读 8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确保大唐南京发电厂实现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江苏发电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企业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部门、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企业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部门必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并完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企业坚持与大唐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一致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点分析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规范“两票三制”的管理,加强外包工程管理,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深化“三讲一落实”,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及各外委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坚持“安全生产是天大的事”、“安全生产谁抓都不越位,怎么抓都不过分”、“一切风险皆可控制,一切事故皆可预防”、“安全生产取决于现场的每一个人”的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理念。

第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部门、班组(运行值)”三级责任主体管理,建立有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部,并与部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组成公司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管理实行包含外围项目部的一体化大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定不移的推行设备管理的“点检定修制”,运行管理的“集控运行制”和检修管理的“项目管理制”。

第十六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执行“两库两制”,即:问题库、专项检查库,整改制和督办制。

第十七条?在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上推行“五确认一兑现”;“四评”,即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保评价、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反事故措施;两票三制;“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6S管理;技术监控管理;危急事件管理;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安全目标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杜绝一般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三)?杜绝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和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

(四)?杜绝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五)?杜绝误操作事故;

(六)?杜绝火灾、交通事故;

(七)?杜绝垮塌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杜绝一般环境事件;

(九)?杜绝环保问题被市级政府通报;

(十)?杜绝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不良事件。

第十九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杜绝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二)?部门(含外委项目部)杜绝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控制未遂和二类障碍;

(三)?班组(运行值)杜绝未遂和二类障碍,控制违章和异常;

(四)个人杜绝违章,控制差错。

第二十条?企业各部门根据四级控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逐级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员工要填写《员工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各级领导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做到两个体系职责清晰,监督有效,保证有力。

第二十二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遵循“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一)?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行政正职是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各级部门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四条?(二)技术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专业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遵循“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作负责人、运行人员、点检员等对所负责的现场及作业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各部门和各岗位都要建立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有岗有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外委项目单位必须遵循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察部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企业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主要生产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等)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运行值)设立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安全员、班组(运行值)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察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外委项目部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二)消防归安全环保部管理的,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交通、治安保卫归办公室管理,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

(三)专业搭配合理;

(四)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部由厂长主管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六条?企业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体系: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副职及其他副职任副主任,各部门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以与企业月度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

(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全监察部主任兼任安委办主任。

(四)项目部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加入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各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统一分配工作。

(七)项目部内部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派出到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督体系要依法监督,严格监督,监督有据,要通过安全监督体系的监督,促进保证体系正常运做,实现安全生产,其重点工作如下:

(一)监督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有效贯彻执行。

(二)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以知法懂法为重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以应知应会为重点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养成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三)重大危险源监督。监督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每年完成两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每年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六)安全性评价。组织本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七)整改制与督办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归口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库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八)三讲一落实。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监督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确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符合要求;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合同、安全协议规范;按规定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现场安全管理到位。

(十)工作票与操作票。监督设备部履行工作票管理职责,监督发电部履行操作票管理职责。以杜绝无票作业为重点,以三个“百分百”(现场作业100%开票;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100%落实;标准票覆盖率要努力达到100%)为目标,充分利用生产任务系统积极推进两票标准化,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一)“三会一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网例会;监督班前会交代安全措施,做好危险点分析,班后会总结点评当班安全工作;监督指导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要求存在问题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答复。

(十三)安全检查。组织以春、秋季安全检查为重点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是监督问题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十四)安全简报。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十五)安全生产月。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安全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各控制室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六章?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颁发的消防法规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现场规程、制度的修订、复查: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四十三条?企业内工作的部门、班组、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五条?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建立闭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七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六条?企业每年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设备部为主,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八条?反事故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九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要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五十条?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是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防汛、抗震等防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资金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第五十三条?安监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十四条?企业主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八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新入企业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参加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点检定修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八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五十九条?主要领导及生产负责人应取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企业的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每年一次接受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企业对项目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企业对所有运行、维护、点检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六十一条?企业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企业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运用安全录像、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条?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九章?例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人员情况,讲工作任务、讲安全风险、讲控制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九条?安全日活动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以及时掌握基层班组安全学习动态。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安全分析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一条?安全监督网例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学习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审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安排在单月份的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三条?隐患排查与治理

企业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季节特点,采用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十四条?安全简报

(一)安监部负责每月编写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通报、快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情况、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二)大唐集团、江苏发电公司《安全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企业生产副职进行签发,并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督导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签发,并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闭环。

第七十五条?安全性评价

企业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第七十六条?安全生产月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反违章工作

按要求开展反违章工作,及时发现反违章管理漏洞,消除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三讲一落实

班组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抓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建立三讲一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激励和约束机制,每月要进行三讲一落实活动的统计、分析、总结和评先工作。

第十章?发包工程

第七十九条?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企业以外的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条?安监部负责制定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监部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由工程发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八十三条?作为发包方,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四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个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企业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完成。

第八十六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十一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普查登记、建档备案、检测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下列人员应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责任:

(一)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设备部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总(副总)工程师、设备部及发电部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技术责任;

(三)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监督责任;

(四)点检员(或重大危险源专责人)、运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九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九十一条?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九十二条?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九十三条?对评估结果为一、二、三级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安排隐患整改,降低等级,确保其可控在控。

第九十四条?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录入问题库,实现在线管理;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安监部应监督重大危险源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利用安全简报通报整改情况。

第九十五条?企业重大危险源是重点保卫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设警戒线或防护隔离措施,并落实消防责任。

第九十六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需要办理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九十七条?点检人员、运行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巡回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十八条?安监部每半年完成一期《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报江苏发电公司。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

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危急事件管理实行企业厂长负责制,安监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一百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应急预案要适时修订,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一百零三条?应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安监部应按要求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江苏省能源局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练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危急事件发生后,要成立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评估,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章?防汛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管理工作方针。制定防洪度汛方案、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修订完善防汛规程,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加强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各设备的安全监测,确保各有关设备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常认真检查和总结防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及时发现防洪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组织防汛演练,要做到年年抓防汛,年年有提高。

第一百一十四条?履行防汛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安全监测工作,做好工具、泵部的检查、校验工作,保证能够防汛期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章?治安保卫、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厂办公室负责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依靠安防监控系统,加强对码头、厂房、开关站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各生产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各生产区域,防止生产物资的丢失及人为破坏。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防工作,确保生产及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公室负责开展各类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超速行驶等各种违章行为,防止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完善消防体系、消防队伍的建设、设施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队或请专业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手段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章?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安全监察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人身事故的调查;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运行事故由发电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第一百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报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组织施救的同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是事故结案的主体,对结案负直接责任。事故结案制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应接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实行“按专业、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一〇条各公司、各部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一一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一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一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论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这就赋予了安全第一责任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提保供了法律保障。发电厂厂长作为一个电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流程中的每个环节抓起,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的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流程包括安全责任制的规范、安全责任的明确、安全责任的履行、安全责任的检查、安全责任的奖惩等环节,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都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好坏:安全责任制的规范决定着安全责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安全责任的明确是履行安全责任的前提;安全责任的履行是安全责任制本身价值的根本体现,是最终实现安全目标的根本途径;安全责任的落实检查是安全责任履行的反馈调节手段和进行安全责任奖惩的依据;而安全责任的奖惩则是企业安全意志力的最高表现形式和安全责任能否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保证。显而易见,安全责任的履行和安全责任的奖惩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安全责任制能不能得到落实的关键。

一.安全责任制的规范

安全责任的规范是安全工作科学管理和现代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要,也决定着安全责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必须同安全工作的原则、任务、措施、目标相结合。制定规范的安全责任制,必须兼顾下面的几个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的超前性与可行性。安全责任制在目标上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可靠地从事工作的要求不断在提高着,发电侧市场的竞争也要求发电厂必须具有高等级的安全系数,所以,安全责任目标不能仅仅满足于不出大的事故,而是要结合每个岗位的特点从小的事情上抓起,从每项工作的具体环节上控制差错,从可能产生问题的上游流程上设置控制目标,从而达到通过预先控制责任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责任制在要求责任人采取的措施上又要保证其可行性,措施必须是责任人确实可以实施的,而且相应的硬件设施必须是具备的,否则责任人无论有多高的热情和责任心也照样不能落实好安全责任。

二是制定安全责任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理论性就是通过控制责任目标就一定能实现安全效果的科学依据和一旦发生问题就必须接受惩罚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安全责任必须符合生产现场的科学原理和人的行为学原理。实践性就是安全目标必须有曾被出色完成过的例证和一定能够完成的可期望性,否则目标定的太高,让人失去信心,放弃主观努力,责任制就成了一纸空文。

三是安全责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各级员工的安全责任既要有应该共同防止的不安全事项,也要有不同工种和岗位差异产生的特殊控制项目,不能任何人的责任制都千篇一律,丧失针对性。

四是安全责任实施进程中的原则性与客观性。这就是说,责任制在实施中必须强调员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完成目标的主观努力”的原则要求,同时也要在人员确实已经履行了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因素仍然发生了的问题上,应允许排外责任的存在,在对员工的惩处上要客观、如实、充分地考虑不可抗因素,使员工对惩处心悦诚服,以利于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安全责任的明确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签约、风险抵押等方式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的每个成员对自己应负什么样的安全职责心中有数、对自己将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和途径去履行职责心中有数、对评价自己履行职责好坏的标准心中有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不履行职责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心中有数。而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逐级签定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书(状)。责任书中不但要有责任的内容和标准,而且必须明确责任人应遵循的方针和对策,以及违约后的处罚条款。没有处罚条款的责任书没有任何的意义,所以处罚条款必须把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结合起来,产生一定的威慑,才会从思想上引起责任人的注意。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各级领导、各级岗位职工都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人人知晓各自承担的风险,自觉履行安全责任,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责任的履行

履行安全责任是制订安全责任的根本目的,只有通过各级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才可能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如果安全责任得不到履行,就会使安全责任制变成毫无价值的一纸空文,因此责任制的履行是责任制各环节中的重中之重,抓履行就是最现实的“抓落实”。

要抓好安全责任的履行,应从如下的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预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生产的各级责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安全教育,要使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通过抓安全培训,使各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操作水平得以提高,才能从工作的源头上预防差错和违章,把不安全隐患永远控制在爆发的临界点以下。

二是要抓好制度建设。安全工作的依据是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抓安全责任的落实,实际上就是抓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定章建制就是“预”的重要内容,必须抓紧抓好,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三是要抓好现场管理。现场是一切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场所,也是一切不安全问题的发难地,抓好现场管理,就能铲除事故的温床。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既有静态管理又有动态管理,既有对设备的管理又有对人员的管理,既有对环境硬件的管理,又有对行为软件的管理,因此说,安全工作的现场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的管理。静态管理就是定章建制,动态管理就是抓规章制度的落实;物的管理就是抓设备的检修质量,人的管理就是要提高人员按规程使用、维护设备的水平;环境硬件的管理就是要完善现场的安全硬件设施,行为软件的管理就是要使人员自觉接受安全设施的限制,运用好安全设施和器具,促进人与环境的协调,从文明作业开始,实现安全作业的追求。以上三方面的问题都是安全责任履行环节在现场的具体表现形态,所以容不得半点的忽视。

四是要抓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抓好安全生产监督队伍的建设,发挥这支队伍在安全管理中的骨干、中坚作用。要下决心从人、财、物、待遇等各方面满足安监队伍履行职能的需要,才能充分发挥安监职能部门及安监人员的计划、实施、检查、控制作用,使照章工作得到支持,使违章作业受到惩处,使安监队伍成为发现问题和追究责任的执法者,使监督执法成为安全责任制落实的保证。

四.安全责任的落实检查

安全责任的检查是对各级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度进行反馈的手段,也是形成考核的依据。各级安全责任人和各岗位职工安全责任到底落实得如何,必须通过检查考核来评估,否则安全责任意识必然会淡化乃至泯没。

安全责任的检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据安全责任条文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责任的情况,一类是依据安全操作规范检查各岗位职工履行安全责任的情况。

对于各级管理干部来说,主要是检查他们抓宣传教育、抓制度建设、抓现场管理的情况,检查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对人、财、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检查他们实行“五同时”及“四不放过”的情况,检查他们抓安全队伍建设及支持安监人员工作的情况,检查对违反安全责任要求者的查处和考核情况。

对于各岗位的职工来讲,主要是检查他们“两票三制”执行的情况、按章操作和按章作业的情况、危险点分析预控执行的情况、控制差错措施的执行的情况和反违章积分办法落实的情况等等。大到危险场所的工作行为是否规范,小到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都应该纳入检查的范围。

通过检查,可以随时掌握责任制落实的基本情况,或者对责任制做出及时的调整,或者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奖惩。检查可由安监队伍经常检查,同时厂级领导也可不定期抽查,检查越到位,问题越能及时发现,通过考核机制的运作,就可以保证安全责任的的落实。

五.安全责任的奖惩

任何规章制度没有惩罚便没有效力,安全责任制也是如此。离开了奖惩措施,安全责任的落实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奖惩,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奖惩措施要真正落实,必须奖惩兑现,在兑现上必须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和“随奖随罚”的原则,加强奖惩的力度和时效。

奖惩的类型应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精神影响等多个方面。实践证明,在奖惩措施上仅仅依靠经济手段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才能真正使责任人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在行动上不折不扣;与公众形象影响相结合的奖惩措施在现代人更加注重个人自尊和形象的背景下有时更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威慑作用,所以所有的奖惩必须公开,以便把责任人置于全体员工的监督之下,促进责任人的自律。

奖惩的兑现必须坚决和人情脱钩,对于责任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责任人,要本着有功则奖励,有过则处罚的原则,决不能搞功过相抵或文过饰非。否则领导人的威信就会受到损害,责任制的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在群众中就会造成负面的影响,使整改管理体系的公信力下降,严重时还会导致制度失灵。

综上所述,安全责任落实流程中的五个环节是一个管理链的不同部分。只有不断加深对每个部分所起作用的理解,加强各个环节上的工作力度,整个的链条才能有机的运作,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才能实现超前防范和闭环管理,安全责任制这种管理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篇3: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类。

A类:难度大,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B类:难度较大,电厂解决不了须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C类:由发电厂解决的事故隐患。

D类:由发电厂各部门解决的事故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发电厂厂长是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分管领导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评审;职能科室对分管业务内隐患排查、整改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监督、监察、上报建档闭环的责任;技术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整改落实、分析的责任;电力调度中心对隐患排查负有现场落实、闭环的责任;分场的负责人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分场的主任工程师,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分场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电厂实行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班组每班要进行隐患排查,并且要有记录。各班组每班把排查的隐患和缺陷进行分类。由分场专业主任根据本专业生产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隐患排查内容,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排查的缺陷按发电厂消缺流程进行处理。

2.每旬由运行、检修各专业主任组织联合隐患排查,每旬报表由各运行、检修把排查的隐患共同在隐患排查旬报表上签字,编写:(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工程师)审核:(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派驻安全员)批准:(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每月的旬报表运行分场、检修分场负责把隐患地点、隐患名称写清楚报技术科、安监科备案,技术科负责把各分场隐患旬报表进行评级,D级隐患技术科立即落实分场进行整改,C级隐患月末开分析会。

3.每月由检修、运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联合隐患排查,并形成纪要。并把隐患排查的结果报各技术科及安监科备案。

4.试验室检修班组每旬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每月必须对所有变电站(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每月每人至少参加一次。

5.送变电工区线路班每月必须进行两次线路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6.每月末,老厂、供电部及热电分厂由各生产领导牵头,各技术科组织调度、技术、环保、安监、器材供应等部门进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分析会。在会上确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隐患类别、落实资金、备品备件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生产副厂长签字后,报安监站。

7.党委、工会、后勤、营销、保卫、器材供应要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站。

8.各职能部门每月必须定专业、定系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9.部门所有报表必须书面和电子版(A6)同时上报。

10.每月2日,发电厂由厂长组织全厂进行C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析会,承包集团、职能管理部门等参加,会议落实隐患整改有关事项,并形成纪要。

11.安监科根据纪要,形成月度隐患排查报告,经厂长确认后报公司安监局、徐州安监局及南京电监办。

12.安监科、电力调度中心根据全厂隐患排查会议纪要,督促各分场进行隐患整改闭环。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事故隐患,应按逐级上报原则汇报,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安全站(科)、厂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监控。

1.班组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并由分场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2.各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能自行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由各分场主任工程师组织制定防范措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技术科、安监科。

3.一般隐患中的D类,由分场主任工程师、各专业主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场负责人审批后,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由分场主任安全员组织隐患最终验收,分场主任安全员负责统计D级隐患整改率,验收合格后报分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4.一般隐患中的C类隐患按照发电厂每月的隐患分析会由技术科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安监科组织C类隐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

5.一般隐患中的A类、B类隐患按照中煤公司和上海能源股份公司的批文,按期严格落实整改。

6.A类、B类隐患整改后,由安监站(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公司组织验收。

第六条各部门每旬报表每月11日、21日、月底报安监科、技术科;每月报表于每月1日报安监科;各部门每季、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安监科。统计分析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条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每次排查事故隐患时,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各部门应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两个方面,综合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应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第十一条安监部对A类、B类事故隐患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上级单位安全监察局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及时汇报厂部,技术科负责组织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实施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D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3天,C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7天,B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实施事故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即D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C级,由厂部负责整改;C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B级,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整改;B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A级,由中煤集团公司负责整改。对于升级的事故隐患厂部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五条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厂部给予警告,并对关规定对部门及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违反第1、2、3、4条每次处罚部门1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200元;违反第5、6条每次处罚部门2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500元)

1.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或排查后未及时登记、上报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

3.隐患排查迟报、瞒报、漏报的;

4.未完成的事故隐患部门未写出说明原因和防范措施的;

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的;

6.各部门主任或专业主任未进行联合排查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6.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七条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厂部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