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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发电厂重要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8980

第一章储氨区防火防爆、防中毒管理规定

第一条工作人员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的鞋。

第二条进入氨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第三条不得把火机等火种带入氨区,严禁吸烟。

第四条氨区检修作业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五条在氨区进行检修工作或运行操作时,必须使用铜制或铜合金工具。

第六条氨区在线检漏仪发出报警后,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检查。

第七条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且确认风向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八条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使用氮气进行气体置换。

第九条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十条卸氨车辆进入氨区必须安装阻火器。

第十一条卸氨前必须确认接地线已安装好。

第二章储氨区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为防止储氨区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进入储氨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储氨区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非当班人员进入储氨区,必须经过氨区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进入储氨区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脱硫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进入储氨区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进入储氨区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四条储氨区防火安全规定

(一)氨是一种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易发生爆炸,其下限为:氨16%、空气84%,其下限:为氨25%、空气75%。

(二)储氨区设备管道冻结,只能用蒸汽或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

(三)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均应缓慢开关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严禁急剧操作、排放,防止因冲击、摩擦引起自燃爆炸。

(四)液氨系统气密性检查,应使用肥皂水或氨检漏报警仪进行,严禁用火检测。

(五)储氨区应备有正压呼吸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石棉布等消防器材,值班员负责妥善保管,并应熟知使用方法。

(六)储氨区管路、设施不许接触油脂和油类,以防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调整维护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七)氨区设备运行中进行操作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或渡铜工具,以防止产生火花;工作中严禁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盘等设备。

(八)储氨区应备有2%稀硼酸溶液、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等,以备卸氨时和设备出现漏氨故障时防护用。

(九)储氨区内严禁明火、吸烟以及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工作。

(十)工作人员不准穿合成纤维或毛料工作服,进入氨区不准穿钉子鞋。

(十一)外来人员进入储氨区应严格执行《脱硝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服从值班员的管理。

(十二)未装阻火器的运送氨气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储氨区。

第十五条储氨区动火工作规定

(一)储氨区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且对工作区域氨气含量进行测定必须小于25ppm。

(二)尽量避免在氨区动火,有些设备可以拆下来拿到禁火区外动火后再送回装上。

(三)动火设备内氨气排放应彻底,确实排放彻底后与系统的隔离措施如加堵板或法兰脱开应及时进行,不能相隔太长时间,以免氨气漏入动火设备内。

(四)动火期间密切注意设备参数,如储氨罐压力变化等,尽量避免运行操作。

(五)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三章供氢站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为防止供氢站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进入供氢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供氢站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非当班人员进入供氢站,必须经过供氢站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进入供氢站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供氢站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进入供氢站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进入供氢站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八条供氢站安全防火规定

(一)氢气是易燃易爆危险气体,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有发生爆炸或起火的危险:

1.容器内(如储氢罐、氢冷发电机)氢气纯度降低到96%以下时;

2.容器内含氧量超过2%时;

3.氢系统漏氢,漏氢地点周围有明火时;

4.排氢速度过快,氢气流速摩擦产生着火和爆炸现象;

5.空气中氢气含量在5%~75%范围内。

(二)运行和检修人员在供氢站内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及鞋等。

(三)运行和检修人职工作时使用铜制工具或渡铜工具进行操作。

(四)供氢站周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供氢站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六)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七)供氢站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八)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或氮气,方可进行工作。

(九)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十)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

(十一)储氢管道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十二)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十三)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

(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规定

(一)在离供氢管道、氢发电机、排氢管道及其周围5m范围内氢危险区域,严禁明火入内,应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需动火时,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二)参加氢系统动火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氢的性质,氢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防火要求,要经测氢仪测定氢含量在允许动火范围内方可动火作业。

(三)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四)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五)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一章油泵房安全防护规定

一、消防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将随身携带的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存放于门外专用火种保管箱内,如火柴、打火机、钥匙、铁钉、可燃性物质等能够引起火灾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员进入油区时,着装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要求,不准穿带铁掌、铁钉等易产生火花的鞋子进入,禁止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员不得在油区内随意脱换衣服,杜绝任何静电火花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员在进入油区之前,应触摸专用的防静电装置,以释放人体静电。

第二十五条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它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油罐喷淋水装置定期试验,确保管路畅通。

二、动火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油区进行检修、消缺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八条油区动火作业时所需物品,必须凭动火工作票和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携带入内。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中规定的安全措施,消防器材完好齐全,监护人到位,并保证连续监护;工作结束时,及时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并经运行值班人员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离开油区前,应事先向运行值班人员申明,经运行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现场无引起爆炸或燃烧的可疑物时,方可办理离开登记手续。

工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在油区内使用的所有工器具、通风机、电机、照明灯具等必须为防爆型,手动工具必须选用铜制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材质。

外来参观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油区须经安全监察部批准,由相关生产人员陪同,办理出入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接受运行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外来参观人员在5人以上的,须分批进入参观,每次进入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章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经批准须进配电室的人员,必须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进入高低压配电室对设备巡视,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重大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情况下,除检修人员、操作者、监护人和电气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事毕后,在场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三十八条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按规定路线巡视,不准做与巡视无关的其它工作。

认真落实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安全措施,值班员出入各工作室要随手关好门窗,以防小动物入室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高低压配电室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第四十条保证高低压配电室内的门窗完整,开闭灵活,普通和事故照明应完整齐全,房屋不漏雨水,电缆沟无进水等。

第四十一条高低压配电室内照明应符合要求,应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器材,通风、通讯设备良好可用。遇有影响工作的缺陷时,管辖责任部门应及时消除。

第四十二条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警示与标示齐全符合要求,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的所有电缆孔洞都应用阻燃材料封堵严密并符合防火要求。

第四十三条高低压配电室的双向通道门及门锁应符合安全要求,从室内向外不用钥匙打开房门,从室外进入室内必须用钥匙打开房门,出配电室时应将门锁好。

第四十四条高低压配电室的房门钥匙有三把。一把专供运行值班人员使用,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人员巡视或借给检修工作人员使用,全部钥匙由集控值班人员管理并按值移交,供紧急使用的钥匙不准挪做它用,并满足紧急情况下随时取用的要求,借出去的钥匙必须登记,用完必须立即交回,不准长期占用。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篇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篇3: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安管部

3.1.1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停止对人员健康构成一定危害危害的作业。

3.2其他部门

3.2.1负责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及作业人员的管控。

4定义

4.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4.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4.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4.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4.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5管理程序

5.1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1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1.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1.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应给施工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5.2中毒预防措施

5.2.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5.2.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5.2.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5.4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5.2.4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及时改善环境,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无害的水平以内。

5.3高温作业预防措施

5.3.1舱室内施工应采取机械通风降温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5.3.2供给施工人员合理的饮料和补充营养,高温作业工人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

5.3.3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服,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防止辐射热,可用白帆布工作服。

5.3.4应根据各地区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5.4噪声预防措施

5.4.1从设计、工艺上着手研究控制声源措施,降低噪声。

5.4.2采取吸声、隔声、和消声的方法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

5.4.3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给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5放射线预防措施

5.5.1用减少内、外照射剂量的治本方法,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选择危害小的辐射源种类。

5.5.2外防护: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要素进行控制。

5.5.2.1时间防护: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设法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5.5.2.2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5.5.2.3屏蔽防护:对辐射源采取屏蔽隔离的方法,减少对人体的辐射。

5.5.3内防护:主要运用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进行控制。

5.5.3.1围封隔离:对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采取“包围封锁”与外环境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

5.5.3.2除污保洁:应用开放源不可能完全不污染环境,故应随时监测并清除,使污染保持在国家规定限值以下。

5.5.3.3个人防护: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6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