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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信息部工作职责

2024-07-09 阅读 2252

企业(公司)信息部工作职责

部门性质:综合信息管理及信息开发

1、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究,定期编写信息分析报告报公司领导决策参考;参与公司专用管理标准和制度的制定;

2、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及网络体系结构设计,负责集团公司网站建设计及总体规划;

3、负责公司计算机开发应用计划,有步骤地开发使用应用管理软件,逐步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信息化;

4、负责控制部门预算,降低费用成本,组织公司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维护、添置、验收、发放登记归档,以及管理软件的咨询、设计、采购、测试、验收、日常维护,并提出可行性方案等工作;

5、与各个业务部门和服务部门协调,并制定提供OA、ERP、SCM、CRM、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流程设计、硬件接口及技术平台;

6、负责公司计算机相关的网络的软件、硬件的维护和升级等日常工作;

7、负责进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培训、咨询、相关信息发布、开发、宣传等工作;

8、负责企业文化的整理、宣传、实施,负责公司整体CI形象策划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策划整体构思和合理地编制广告投入计划等工作;

篇2:技术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质量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定额。

二、组织编制企业技术发展规划、修旧挖潜、革新、改造的技术组织实施。

三、制定与贯彻企业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的考核指标。

四、建立健全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技术管理人员的职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正确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基金。

六、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七、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八、开展岗位增长率练兵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篇3:驾驶员岗位工作职责范例

第一条总言

1、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驾驶员守侧。自觉参加公司每月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2、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严格做到“三不”,即“病”不出车,大修不逾期,脏车不过夜,按时进行二级维护。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安全行车,做到礼让三先,并做好行车记录。

3、贯彻四不准,即不准抢道行驶,不准强行超车,不准抢红灯,不准刹慢行车。五不开,即不开快车,不开逆行车,不开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酒后开车。谨慎驾驶,做文明驾驶员。

4、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服从公司、行业部门的管理、指挥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法乱纪。

5、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疲劳驾驶;

(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

(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二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

(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

(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

(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客票;

(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

(六)在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

(七)不得在车内吸烟;

(八)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

(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

(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

(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