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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2024-07-09 阅读 81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企业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资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五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企业或所属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企业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十八条?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地区分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投资渠道。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企业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有关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监控管理规定》(质安字[20**]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4.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篇2: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二、对“三违”现象的管理

2.1“三违”现象是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2“三违”现象的主要行为有:

2.2.1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

a工艺条件不满足情况下指挥开停工、检维修等作业;

b作业所需设备存在缺陷不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c作业所需仪表电气公用工程不完好备用情况下指挥作业;

d作业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情况下指挥作业;

e动火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f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g盲板抽堵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h高处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i吊装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j动土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k断路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l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m锅炉点炉作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情况下指挥作业;

n未取得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工种作业证的职工安排上岗操作;

o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直接安排上岗操作;

p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未协调沟通好情况下指挥作业;

q作业方案未得到签字批准或无作业方案情况下指挥作业;

r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指挥作业;

s其它导致违章操作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挥。

2.2.2违章操作的主要行为:

a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

b违反公司健康安全环境有关制度规定操作行为;

c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操作行为;

d不按检查表要求检查;

e不按作业指导卡、工艺卡片操作;

f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

g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

h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

i脱水操作产生物料泄漏;

j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

k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l不按规定巡检;

m未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作业;

n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o安全检测不合格进行作业;

p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行作业;

q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

r不按规定执行“三交一封”;

s操作时或废液处理时非正常泄漏;

t不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

u不按要求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

v不按规定启停设备;

w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生产区内用油品清洗物件;

y影响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行为;

z其它违章行为。

2.2.3违反劳动纪律的主要行为:

a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

b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c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d在生产区吸烟、带烟火;

e在易燃易爆生产区打手机或手机开机;

f工作期间参与赌博;

g工作期间打架、骂人;

h故意损坏公物;

i在岗位上无理取闹;

j不配合各级人员进行检查;

k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3各部门组织岗位人员结合岗位自身存在的风险,查找习惯性“三违”行为,并将所有总结收集到的“三违”行为进行归类汇总分析,建立“三违”现象档案。基层单位每季度组织安全人员向员工至少进行一次“三违”现象的宣传讲解和培训教育活动,做到人人知道“三违”行为的危害,人人都能够自觉纠正“三违”行为,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2.4公司范围内建立实施“三违”记分卡,每人一卡,记录违章行为次数。每人都建立“三违”记录台帐进行汇总分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本公司。

2.5“三违”记分卡实施办法

2.5.1公司员工上岗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三违”记分卡,如不携带,按违规行为处理,并记录在“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中;

2.5.2“三违”记分卡采用现场记录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均有权现场记录,并要及时上报至“三违”人员所在单位;

2.5.3公司各单位必须每周对“三违”记分卡进行审查,将“三违”情况及时填写到“三违”记录台帐中。

2.5.4“三违”记录台帐填写办法:

a各基层单位“三违”记录台帐由本单位安全员填写;

b部室“三违”记录台帐由本部主任或指定人员填写;

c公司领导“三违”记录台帐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填写。

2.6对“三违”现象的考核:

2.6.1各部门每月25日前根据“三违”记分卡和“三违”记录台帐,汇总本部门员工的“三违”情况,将汇总结果报至生产部存档;

2..6.2每次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处罚制度》有关条款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6.3违章行为造成事故者,按照有关事故管理处罚制度执行;

2.6.4“三违”记分卡累计违章次数的处罚规定:

a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3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的50%,由本单位内部进行考核;

b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6次的人员,扣末次违章月份奖金,由部门内部进行考核,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内部离岗培训;

c一年内累计违章次数达9次的人员,待岗两个月,交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管理;

d职工的违章次数累计情况与评选先、优、模结合。

e每张“三违”记分卡的适用周期是一年,到期后由生产办组织进行更换;

f生产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对“三违”现象的考核情况,并把检查结果上报化工厂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对认真进行考核,取得成效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不认真考核,隐瞒、推诿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隐患的管理

3.1公司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卡”,由生产部发放到全公司每名员工手中。

3.2员工随身携带此卡,记载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到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3.3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3.4公司每名员工都要建立“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台帐跟踪记录到本人离开公司。

3.5各部门每月对隐患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记录在“事故隐患发现台帐”,并将结果上报至生产部。

3.6生产部根据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公司安委会,安委会研究后,进行奖励。奖励情况如下:

3.6.1对提出好的建议的员工据建议的适用程度及采纳后产生的效果奖励50-200元;

3.6.2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奖励200-500元;

3.6.3每月对提出好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员工据实际情况奖励50-100元;

3.6.4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评比,对提出好的建议和发现安全隐患的较多的单位奖励100-300元。

3.6.5每年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进行汇总、评比,对前3名同志进行特别奖励;

3.6.6当职工调动工作时,公司将根据“事故隐患发现台帐”的统计情况对职工进行岗位综合评定并奖励。

?四、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三违”重点行为

4.1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的内容

4.1.1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整治;

4.1.2对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使用手机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3对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生产区不正确使用防爆工具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4对在作业时不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5对不执行特殊作业审批手续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6对不按规定巡检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7对岗位人员吸烟、带烟带火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8对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9对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1.10公司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化工厂有关文件严格处罚。对在活动中表现好的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五、附?则

5.1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办法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