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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09 阅读 608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货物品名表》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有害等性质的液体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和使用以及废弃处置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化学物品。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化学应急救援。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化工原料、催化剂、水处理剂、助剂等采购、产品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安全、环保条款。

5.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

5.2.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2.2.?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持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同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5.2.3.?公司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提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存档);

5.2.4.?各装置在调整、修改化工工艺时必须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5.2.5.?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2.6.?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及定期进行检测。

5.2.7.?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2.8.?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2.9.?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技术说明。

5.2.10.?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释放静电的设施。

5.2.11.?厂区内不准私自取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与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应严格执行经营销售许可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5.3.2.?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5.3.3.?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

5.3.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器材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罐区,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5.4.1.?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有关规定。

5.4.2.?码头装卸设施、汽车罐(槽)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5.4.3.?汽车装卸危险化学品液体时,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插底管),鹤管距槽底不大于200mm。

5.4.4.?用汽槽(罐)装卸酸碱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卸鹤管(插底管),距罐(槽)底不大于200mm。

5.4.5.?严禁用汽车槽车自带油泵进行倒车作业。

5.4.6.?槽车、容器在装卸前必须进行检查,脱水后,方可进行灌装。

5.4.7.?严禁用非防爆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检尺和采样要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4.9.?装运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4.10.?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4.11.?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隔热、防潮措施。

5.4.12.?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要设立危险标识警示牌,并注明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规定。装卸区域应设围栏或明显的警戒措施。

5.4.13.?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防止产生静电,严禁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脱换衣服,要使用防爆工具。装卸有毒物料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及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

5.4.1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明火作业,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动火时,要严格执行公司工业用火管理有关规定。

5.4.15.?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各种无关人员及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

5.4.16.?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16.1.?雷雨天气;

5.4.16.2.?附近发生火灾时;

5.4.16.3.?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时;

5.4.16.4.?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蒸气)在作业区积聚不易扩散形成爆炸空间时;

5.4.16.5.?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时。

5.4.17.?汽车进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带阻火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作业中不准进行任何车辆维修工作。不准携带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易燃、易爆物质、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入装卸区域内。

5.4.18.?装卸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完毕后,才能进行拆卸鹤管等作业,最后拆除静电接地线。

5.4.19.?在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没有结束之前,其它待装、卸车辆应一律在厂外依次排队等候。

5.4.2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小型容器灌装站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5.4.20.1.?灌装站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5.4.20.2.?严禁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危险化学品类液体。

5.4.20.3.?装车台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

5.4.20.4.?严禁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液体。

5.4.20.5.?金属桶盛装液体前,桶体和加料管咀必须接地。

5.4.20.6.?危险化学品液体装桶采用液下管装液。

5.4.20.7.?装桶作业时,不准进行卸空桶作业。

5.4.2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防静电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4.21.1.?当静电接地与防雷装置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连接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2.?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的所有管线、设备、建(构)筑物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3.?汽车和灌装站,均应设置静电接地线。汽车罐(槽)车在装卸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车体、管线都必须接地。

5.4.21.4.?装卸物料使用的软管,要采用防静电胶管。

5.4.21.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坪上或用接地的金属导线卡在桶、瓶上。计量用的台秤、地动?应做接地。

5.4.22.?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罐车的运输执行有关规定。

5.4.2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涂有明显的标志及图案。

5.4.2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4.2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罐车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和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规律,留出适当的液体膨胀空间,严禁超装超载。

5.4.2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5.4.27.?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三证”;检查发现手续不全者,不准为其装车、卸车。

5.4.28.?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司不给装卸货物。

5.4.29.?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自备罐车要严格按种类使用,严禁混装乱用。

5.4.30.?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检验及故障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31.?给罐车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确保罐车不因超重、超装、超压等原因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篇2: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我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驾驶员基本条件:

1、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规定审检合格,并发给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凡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五万公里以上。

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一年检查一次身体(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

5、有一定机械常识及故障判断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备较强的临危处置能力。

6、须一次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以上。

二、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理规定,按时参加政府、行业和企业组织的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

三、随车携带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有关证件,如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运输危险货物时,经过特殊地段,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时必须索要所运货物的运单、数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运单。

五、随车携带的灭火器、GPS系统,防滑链、三角木、防静电地线必须齐全、有效,并按时检查。

六、全车所有各种警告标志,必须洁净明目(如反光带和防爆、防毒文字图例,驾驶室顶部应放危险货物品标志灯)必须干净、平整牢固。

七、严格遵照车辆及其设施的“强行保养”制度,发现隐患或故障应及时排除或维修。

八、自觉保护GPS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执行GPS车载监控管理制度。

九、主动和自觉接受公安、交警、运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控和检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熟练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程序和规定要求,防止危险、化学品因事故酿成爆炸、泻漏、污染等重大恶性事件。

篇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装氨槽车要有该车的相关部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予充装。

2.空卸车内应保持0.05Mpa的余压,新槽车要经置换抽真空后方可充氨。

3.充装前应检查槽车装卸软管是否合格。

4.充装完毕应放掉管内气体,才能拆卸快接头。

5.充装时应有槽车押运员在场,充装人员应知道槽车紧急切断伐在车后的事故手柄位置。

6.充装现场应配备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槽车周围不得有明火作业。

7.充装过程中槽车内的液氨或气氨不得向大气排放。

8.充装时要注意液位、高度,保证不超过85%的容积,其重量充装系数为0.53㎏/L。

9.充装时应注意风向,每次充装,充装责任人应有详细记录。

10.以上各条望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