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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作业巡回检查制度

2024-07-09 阅读 7649

1、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罐区,参观学习人员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有专人负责陪同。

2、油罐区、油桶区周围5米以内严格控制杂草,严禁堆放各种杂物。

3、油罐油桶发现渗漏要及时处理,有油污及时清除掉。

4、按消防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保证罐区内消防道路畅通。

5、罐区付油区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定。

篇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篇3:机动车人员进入罐区设备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人员进入罐区和设备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凡进入罐区、设备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经站长同意(消防车、救护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2、外来人员进入罐区和设备区需进行安全教育、佩戴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本》

3、进入罐区、设备区机动车、人员做完相关工作后立即离开罐区。

4、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在车辆进入罐区及设备区前,要对机动车辆车况、阻火器、驾驶员证件严格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无照、非司机驾驶车辆进入罐区。

5、机动车辆进入罐区、设备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6、进入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7、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