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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加油管理规范

2024-07-09 阅读 7668

1.本油库之油品专供厂内叉车使用。

2.为确保生产叉车燃油的使用,各位叉车司机在早晨即检查叉车油条测量,并根据满负荷工作时24小时的用油量决定是否需要加油。

3.叉车加油时间规定为星期一,特别提示:在星期六早晨必须检查测量,当油量低于是2/3时即老虎加油,避免星期日加油

4.在规定的加油时间外即非加油时间,油库管理员锁闭油库门,钥匙由仓库专人保管。

5.在加油时间内,请各位叉车司机主动到油库门前按到达顺序依次排队加油。

6.在司机加油后必须在《叉车加油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加油记录。

7.加油时,叉车必须熄火,并执行叉车安全操作堆积之停车安全规定。

8.加油时,油库管理员负责控制油库门内的控制阀门,叉车司机控制加油管出油端的控制阀门。

9.加油时,绝对禁止在以油库门为中心半径10米内吸烟及明火。

10.在加油过程中,叉车司机必须集中注意力观察油箱内油量变化,确保加油不能溢出油箱。当溢出油箱而淋到地面时,由叉车司机负责清理油污并登记溢出记录。

11.因叉车司机疏忽未在规定时间内加油的,由叉车司机自行向处理,申请,再加油。

12.在帐务处理方面,按照月度加油记录汇总在财务周期的月末一次ERP做柴油出库数据的更新。

篇2:车辆加油卡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公司车辆用油管理,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提高车辆使用功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加油站定点在珠海市中南方洲南屏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卡实行专人管理。

二、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加油卡,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所有车辆用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和控制。

三、综合管理部设专人管理油卡(以下简称油卡专管员),首次领取油卡时,应在综合管理部填写《油卡信息登记表》进行备案。油卡一经备案,如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油卡临时损坏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进行加油时,请油卡专管员及时报综合管理部进行处理。

四、使用油卡时保持卡面清洁,不得折弯,专管员须对油卡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办卡油站办理挂失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车辆需使用油卡时,可直接在油卡专员处进行领取,领取时填写《油卡领用登记表》,以备综合管理部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油卡专管员应及时了解车辆油卡的使用情况,信时向综合管理部申请油卡充值。并于每次充值之前将上一次的使用登记表交综合管理部进行备案。

七、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使用有员在使用前仔细检查车辆情况,如需加油请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并要油卡专管员处进行备案,否则,将不予报销。

八、加油责任到每车每个人,每辆车配备加油卡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用或私用,加油完毕后设备会自动打印加油小票,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当天加油当天将小票交到综合管理部前台办公处,在小票上写明加油车号,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或者是小票丢失时,当日须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情况由司机做好加油记录,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九、综合管理部每月将加油小票汇总,并与加油卡网上使用记录进行核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时,要查询当日《派车申请表》落实当日驾驶员进行当面核对。如经查实因驾驶员疏忽未能提供加油小票造成信息核对不一致,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加油费自己承担,如经查证因驾驶员私自使用加油卡,给予驾驶员两倍罚款,并警告处理。

篇3: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