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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2024-07-09 阅读 2679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受限空间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安全隔绝

4.2.1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将设备上所有与生产系统连通的管道、孔洞与外界有效隔离,将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使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盲板的加装及拆除应形成记录。

4.2.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的电源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在切断电源时应按规定办理断电票证。

4.3必须进行清洗和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18%-21%。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必须确保受限空间内的通风

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同时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必须定时监测

4.5.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能按程序办理《作业证》后进入。

4.5.2要求采样点必须有代表性,采样过程中,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3所有分析数据必须以公司指定分析人员(质检部或分析室)确认的设备分析数据为准。分析人员在《作业证》中确认签字。

公司生产区内办理《作业证》分析合格的标准为:

C2H2<0.2%,VC<30mg/m3,CL2<1mg/m3,HCL<15mg/m3,CO<30mg/m3,H2S<10mg/m3,NH3<30mg/m3。含氧18~21%;

4.5.4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如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

4.6.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和信号绳。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和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8对监护的要求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由受限空间所属部门指派责任心强、熟悉作业现场环境的人员进行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统一联系信号;

4.8.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不得做与作业无关的事,在作业前应会同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对要求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8.5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要求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职责

5.4.1操作人员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受限空间的清洗、置换、隔绝、盲断、通风等工作,并落实相关措施,确认后签字;

5.4.2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当班班长以上管理负责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在'负责人'一挡签字确认

5.5分析人员职责

受限空间分析人员由公司指定的动火分析人员承担,对分析结果负责;

5.6审批人员的职责

5.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6.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6.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6.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清洗、置换、盲断、通风等工作由受限空间所在工序负责,并在《作业证》上的'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项目栏'中填写相关内容和确认签字;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在《作业证》中的'作业单位负责项目栏'中填写相关内容和确认签字。

6.4《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6.5同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6公司所属PVC生产厂的清釜作业由PVC生产厂依据本规程和清釜作业的程序制定一套标准的清釜作业程序,在清釜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操作。正常上班时间的清釜作业由车间主任现场落实作业程序的执行情况后批准《作业证》,夜班及节假日进行的清釜作业由分厂值班负责人现场落实作业程序的执行情况后现场批准《作业证》。

7.附则

7.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受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监管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本规程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7.2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7.3本规程由公司集团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篇2:化工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内容

本规程规定了****实业有限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3引用规程

HG2301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3?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4检修前的准备

4.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化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4?检修项目负责人和检修现场专职安全员对现场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HG23011、HG23012、HG23013、HG23014、HG23015、HG23016、HG23017的规定和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拟制?**?审核?***?批准?**?生效时间?2012/1/1?

4.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7设备的检修涉及到断电等作业的,还应由电气技术人员或当班电工检查并确认断电完成方可交付检修。

5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5.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教育内容

5.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5.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5.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6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6.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6.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6.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5?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6.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6.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6.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6.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6.12设备内检修作业用照明必须为符合规定的安全电压。

7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7.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7.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7.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7.4在生产现场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相应工艺负责人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工艺负责人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7.5?严禁涂改、转借《化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6?对《化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8.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8.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8.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及时恢复正常。

8.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8.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8.6?检修人员会同操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及车间对设备等进行试车、试压、试漏等并做好记录和验收交接。

篇3: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1602?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672?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port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dangerousgoods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directlift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directlift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flammableande*plosivedangerous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一般要求

4.1?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6944和GB12268的规定。

4.2?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装卸作业

5.1?码头前沿作业

5.1.1?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5.1.3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5.1.4?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5.1.5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稳起稳落。

5.1.6?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5.2?水平运输作业

5.2.1?港内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5.2.2?港内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

5.2.3?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5.3?堆场作业

5.3.1?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5.3.2?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3?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

5.3.4?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参见附录A。

5.3.5?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项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宜在最上层堆码。

5.3.6?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它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上层。

5.3.7?装有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5.3.8?熏蒸作业不得在危险货物堆场进行。

6拆、装箱作业

6.1?一般要求

6.1.1?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门区域进行。

6.1.2?作业人员要求:

a)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防护用品。

b)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c)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严禁进食;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换装后方可进食;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

6.1.3?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6.1.4?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6.1.5?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6.1.6?拆、装感染性物质集装箱,应经有关部门监测批准后方可作业。

6.1.7?拆熏蒸集装箱时,打开箱门后应强制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6.1.8?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6.1.9?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妥善处理;雨雪天、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集装箱。

6.2?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要求应符合JT672的规定。

6.3?拆箱作业

6.3.1?拆箱前应先检查施封是否完好。开启箱门时,应先打开一扇门,不准在门前站立,在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拆箱作业。

6.3.2?拆箱过程中应谨慎操作,轻拿轻放,发现损坏、渗漏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6.4?仓库作业

6.4.1?待装箱和拆箱后的危险货物,应执行危险货物的出入库制度,核对、检验出入库的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入库。

6.4.2?危险货物堆码应符合“水路危规”的相关规定。同库存放的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A。

6.4.3?危险货物分装、改装、开箱、开桶检查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6.4.4?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5?清洗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清洗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