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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规则

2024-07-09 阅读 26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规范港口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第四条所定义的港口管理部门对宁波港域范围港口经营人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检查”,指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应急措施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促进港口经营人能有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应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开展。

第四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直辖港区除外),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检查

第六条港口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定期检查。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检查周期,逐个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类管理制度、台帐,港口经营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性检查。

(二)日常检查。以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作业现场情况进行巡查。

(三)专项检查。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某项活动或者针对某一检查分项内容进行集中检查。

定期检查检查项目不少于《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规定项目的三分之二,日常、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定期检查一般每六个月一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污染事故的;

(二)被举报有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三)新发现存在若干隐患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需要检查的。

第八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设施、设备。

第九条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管理部门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以及处理意见有当场进行陈述意见的权利,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港口经营人存在的隐患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国际公约等有关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

(一)立即纠正;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

(三)暂时停止使用;

(四)告知其它职能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格式见附件)内做记录,并签发《港口安全检查报告》,标明隐患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专用章。

《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港口经营人,一份留存港口管理部门。

对于隐患处理意见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在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港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对已整改治理的隐患,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企业留存的《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检查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适用本规则的港口经营人必须持有《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口经营人向港口管理部门申领、补发、换发。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交验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二年。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港口经营人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隐患”,系指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安全检查报告》由市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则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篇2: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1.安全检查的分类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至4次;车间工程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天进行检查;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

(2)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

(3)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爆破品仓库、锅炉等。

(4)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冬季的防火、防寒防冻;夏季的防汛、防高温盛暑、防台风。

(5)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节后的遵章守纪检查。

(6)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设备装置试运行检查、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查、检修检查等。

2、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有:

(1)公司级安全检查表,供公司安全检查时用。其主要内容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各重点危险部位;主要设备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危险性仓库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

(2)车间工地安全检查表,供工地定期安全检查或预防性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电器装置和电缆电线安全性;作业条件环境的危险部位;事故隐患的监控可靠性;通风设备与粉尘的控制;爆破物品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到位等。

(3)专业安全检查表,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危险场所、危险作业分析等。

3、安全检查表的制定

1.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

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

3.确定检查进间;

4.设计检查表式;

5.检查表应充分依靠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多次修改,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实施。

篇3: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隐患,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养护项目总监办结合本路段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下“整改通知书”办法限期改正。

第一条监理对施工单位每月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各标段应开展月、旬、日安全生产自检自纠活动。同时对检查过程要有文字记录。

第二条建立专职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巡查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条建立施工现场值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专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向工区领导报告。

第四条各监理组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形成安全报告由总监办上报业主。确定需整改项目,签发整改通知单,并经受检部门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事故处理检查,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是否按“四不放过”要求找出事故原因,严肃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六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严禁事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

第七条安全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好台帐,并综合评定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作为安全惩罚的依据之一。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以及有效的安全管理新经验、新办法等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第八条各标段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要求进行作业区的摆放,并应设有专职安全员、旗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