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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24-07-09 阅读 4398

第一条本办法是正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除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作适当调整简化外,本实施细则对于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样适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非典型化工改造完善项目,一般情况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较短时间能完成改造的项目。

建设项目改造完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完成后,危险程度未明显变化,现有安全设施能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改建、扩建的;

(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改建、扩建的;

(五)为优化场地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

(六)加油站及附属配套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

(七)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建设项目生产能力的;

(八)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变,用现有生产设施生产类似工艺路线、同一类别其他化学品的;

(九)不涉及储存装置(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第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安全审查: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若与第三条相矛盾的,应当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按照《办法》第八条要求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安全评价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厂区周边环境(设施)情况,安全防护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厂区总平布置现有建构筑物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项目建成后,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间距标准规范要求;

(三)项目所采用工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项目实施前后危险程度变化情况,现有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安全生产和风险控制要求。若项目实施,具体明确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五)对该项目安全条件结论性意见。

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安全工艺技术要求的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及程度,安全评价机构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科学、可行;

(二)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三)依托原有生产、储存及公用工程的,其依托能力、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四)对该项目安全工艺技术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可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一并受理,同时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制件),或不需要经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现址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意见书;

(七)设计单位安全工艺技术意见书。

第七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技术机构出具的意见书等申请材料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表的形式,进行符合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如有必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安全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并按要求将编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相关资料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未涉及施工、设备安装等情况的项目的相关资料可不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以列表的形式在表中标注能提供的和不能提供的资料,不能提供的,应充分说明原因;能提供的,按序装订成册。

第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申报资料可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未涉及施工、设备安装等情况的项目的相关资料可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予以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经备案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内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取得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另行规定印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省局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同时废止。

篇2: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建设的先行和关键,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建设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决定性作用。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安排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因此从这种意义来说设计审查是为国家“把关”。对初步设计的方案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进行审理,又是优化设计的过程。第四条部建设协调司是化工行业初步设计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省、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是各级地方化工设计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参与、配合部和各省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经(贸)委做好化工项目设计审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章名】第二章初步设计审查的条件与内容

第五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工部关于“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和“化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以及全部建厂条件的协议和复印件。

第六条引进装置必须在合同技术附件和商务合同签字后才能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改变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厂址方案。如果因外界条件变化,需要做必要的调整时,需经原批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必须严格控制,超过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过多时,必须报告原批准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初步设计的外部条件应具有准确、可靠、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经过国家或地区有资格的部门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工程地质报告、抗震设防标准、气象资料以及主要原料、燃料、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社会协作等正式协议文件。

【章名】第三章设计审查的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九条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布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技术装备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

第十条要推广新技术,把经过鉴定并在工业上有一年以上运行实践经验的新的技术成果用于工程设计,不得采用落后的甚至是被淘汰的工艺方法和设备。新设计的大、中型项目,其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重视优化设计方案工作,在设计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节省占地。

在老装置的技术改造中,要处理好采用新技术与利用原有设施和全流程技术更新与改造部分旧设备的关系,要做到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又坚持以新带老的方针。

对全厂的水、电、汽运输等公用工程需统一平?,充分利用原有条件做好挖潜改造。

第十二条要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同时”(防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老厂技改工程要贯彻环境治理以新带老,总量减少,点源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工艺技术,采用无害或少害的工艺流程,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对总图布置应做方案比较,对推荐的设计方案应有充分的论据。

第十四条要降低能耗,进行能量的分级和综合利用,实现能量有效转换。要节约用水,减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第十五条对机、电、仪修,一般采用以小修为主,中修协作,不搞大修的原则,大修工作应与有关社会力量协作完成。

第十六条根据精简、高效和现代化管理的原则设置工厂管理体制及操作定员。

【章名】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查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设计的审查是一个过程管理,它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开始,到工程验收为止,其中包括设计批复及调整概算等重大步骤。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和委托设计任务之前,应把备选的设计单位向初步设计的主审部门报告,以便对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对引进技术项目,初步设计的主审部门要参加掌握主要的技术活动,如技术交流、合同谈判、设计和概算审核等。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必要性可行性要经主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事先审查。引进的合同正文和技术附件,应及时报送主审部门,以便对组织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报主审部门的初步设计文件份数,小型项目为一份,大、中型项目为两份。参加审查的相关单位由主审部门确定。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及时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审部门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设计,小项目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半个月内,大、中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设计技术的先进、可靠,主审部门应邀请有关专家或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查。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上,主审部门应归纳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经集中统一后形成纪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纪要所提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形成文件后上报主审部门,经主审部门审查后正式行文批复。

【章名】第五章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三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和化学工业部规定的行业技术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化工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的审批工作,凡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和限上项目,由化学工业部会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由地方单独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化工部备案。地方小型项目由地方审批。化工部直属企业的基建和技改项目直接报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境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以中方为主的合资项目按第25条办理,以外方为主的合资项目应在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指导下由合同双方依法办理,中方代表应及时向省、部主管部门汇报审核准备情况、审核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化工厅(局、总公司)作为项目所在省、市的化工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组织行业管辖范围内项目设计审批和行业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概算不得任意修改。如有重大变更,需报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篇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

需要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单位,须分阶段到安监部门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许可范围和分类管理

1、安全许可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3)、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

(4)、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5)、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

(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7)、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1)、新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2)、新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许可。

(3)、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性分级以及不同类别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根据省安监局制定的名录《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3、委托确认: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适用书面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安监局的意见,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技术和周边环境概况等材料。

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的征求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的适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对建设项目简要情况上报市安监局危化处,由市安监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委托区县安监局进行审查。对一些跨区县的或项目规模大、危险程度较高的重点工程事故状态下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组织审查。

需要委托区县安监局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下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取得《委托书》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安监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并抄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市安监局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

1、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

(3)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者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2、办理程序:

(1)、受理:

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或所在地区县安监局。区县安监局依据市安监局的委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受理部门要分别填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安监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采取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审查的方式。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县安监局审查。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阶段的审查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单位也要参加审查。

(3)办理:区县安监局对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和整改情况审查后,编制《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并签署审查意见,将全部材料上报市安监局窗口,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区县安监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市安监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者退回。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报表;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5)拟雇佣的施工单位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安监局。区县安监局根据申请材料的情况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安监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申请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采取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审查的方式。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阶段的审查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设计单位也要参加审查工作。

(3)办理:区县安监局对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和整改情况审查后,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并签署审查意见,将全部材料上报市安监局窗口,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区县安监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工作人员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市安监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者退回。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各一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份。

2、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将试生产备案材料分别上报区县安监局和市安监局窗口,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审核。

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告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进行补正或者退回。

(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

(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建设单位编制);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8)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9)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安监局。区县安监局根据申请材料的情况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安监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的申请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采取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审查的方式。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阶段的审查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和验收评价单位要参加审查工作,存在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承担安全设施设计的设计单位也要参加审查工作。

(3)办理:区县安监局对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和整改情况审查后,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并签署审查意见,将全部材料上报市安监局窗口,由窗口相关工作人员对区县安监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市安监局局务会研究决定。

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颁发《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者退回。

备注:

1、对市安监局委托区县安监局进行的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要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原则上市、区两级审查各在10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查工作。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安监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2、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变更、再次申请和撤销等其它事宜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行办理。

3、竣工验收审查时,要查验对该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出具的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