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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2024-07-09 阅读 5857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1]65号)和省财政厅(鲁财资[2011]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为学校所有并构成学校资产的房屋、基础设施、车辆、设备、仪器、家具、软件、图书等物质资产和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决策工作。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资产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内部调配原则

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二)修旧利废原则

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且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

(三)梯次报废原则

资产使用部门申请的拟报废资产中,经审查可转作它用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拨,直至确无利用价值,逐步实现梯次报废。

(四)论证评估原则

凡单项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其中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评估;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100万元及以上的和特殊情况下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估形式。

(五)权限与程序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

(六)公开公正原则

对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且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经审查确无使用价值的拟报废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资产使用单位对其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理。

(七)收支两条线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专门账户,按学校“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该项收入的支出方式与用途,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八)集中处置原则

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和9月1日~30日,若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指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且经济上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指已达到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指已停用一年以上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五)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八)其它情形的资产。指除上述情形外,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五条由学校审批的资产处置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一律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转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

(一)房屋建筑物;

(二)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

(三)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

(四)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存货;

(五)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经校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一般程序是申报、审批、评估、资产处理、调账。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或《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受理,根据审批权限,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批或将相关资料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根据单项资产账面金额,由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鉴定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鉴定(资产报废)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捐赠),并提出鉴定或评估报告;

(四)资产管理处或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接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后,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实物处置,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1.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方案获批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处置手续。属于资产无偿转让(内部调拨)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资产使用单位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公开处置。

2.财务处理。根据批准的资产处置意见和方案,资产管理处的资产管理员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做归口审核,进行实物资产转移或核减;财务人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做财务审核,录入记账凭证号,会计凭证中附相关处置材料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要求

(一)按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处置方式分别申报。

(二)第二章第六条中由省教育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单独申报,并按相关办法进行资产和财务处理。

第九条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调拨

1.资产调拨申请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捐赠

1.资产捐赠申请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2.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3.《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

4.捐赠资产的上级批准文件;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售、出让

1.出售、出让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报废

1.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

2.《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3.学校关于报废资产的内部决议;

4.报废资产的有关规定或有效证明。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淘汰、强制报废的有关文件、证明、规定或报废标准;有关职能机构出具资产报废专业技术鉴定证明或专家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组织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等;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经鉴定需要报废的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按地方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及有关报废程序执行报废,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行驶证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汽车回收或拍卖收入发票(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7.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报损

1.固定资产报损申请报告;

2.《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有关鉴定资料(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报案证明等);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损毁证明、保险理赔情况说明等);

6.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置换

1.置换申请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质押物等说明;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置换资产的上级批准文件;

8.资产处置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责任

第十条擅自处置学校财产或越权处理者,学校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对处置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在资产清产或盘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失踪(包括私自转让、赠与、变卖,或私人匿留的)或缺少零部件,使用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找回,又不能说明失踪原因的,由个人按原价或学校认定的价格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类资产的损坏、丢失按照《山东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施行赔偿制度。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应对车辆进行强制性保险(包括防盗保险),发生涉险事件应积极争取赔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或丢失,超出赔付额之外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常规致使仪器、设备

、家具损坏或损毁的,由责任人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额或学校认定的额度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召开校庆等重大会议或举行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资产的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科技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山科大财字〔20**〕9号附件8)同时废止。

篇2: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驻站(以下简称)。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为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资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公司根据资产的不同经营性质确定不同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盘盈、盘亏等业务工作,归口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上报审批等管理业务。

(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为固定资产各类账务的处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即综合办公室是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综合办公室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机关各部门和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编制公司年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负责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机关财务资产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按要求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或提出调拨、更新、检测、维修和报废鉴定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账实核对。

第七条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管理。大车队是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部门。

大车队对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审核公司年度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汇总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计划,做好与工贸公司对接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

(三)负责收集、管理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保管;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调拨、更新、维修、改造、报废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第八条财务资产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和核算。

(一)参与入库验收,及时备案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二)参与审核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报废和处置等计划,准确确认资产价值、报废价值、维修费用等,并及时作出账务处理;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分析与管理,负责资产报表的编制、上报,确保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及残值

第九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编码规则》及《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

第十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执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必须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若需要采用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方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门核准,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与计价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更新改造、盘盈、抵债、非货币性交易、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具体如下: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投资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财务资产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应按工程概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暂估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认定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凭据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认价值。没有提供凭据的,一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确认;二是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除按照上述方法确认外,减去该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必要支出,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八)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还在劝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

(九)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认;支付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相关税费和补价确认。

(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本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在预算范围内购置。

第十五条固定购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核、审批

1.油品调运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2.机关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3.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工贸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及工贸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求,提出购置意见(购买资产或从其他部门进行调拨等),判断是否需要购置,如需购置时,汇总形成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工贸公司进行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根据工贸公司的批复,需要招标的,应依据公司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应遵循比质比价原则进行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公司大车队、综合办公室负责。经公司授权后,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可由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

2.租赁资产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执行。

3.在公司内部进行资产调拨的,按照第九章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及领用

固定资产购买到货后,由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领用单》(各一式三份)、财务资产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各一式三份),由资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留存一份:

1.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一并移交至使用部门。固定资产领用单需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验收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规格型号、出厂日期、金额、生产厂家,验收内容、验收意见,并由验收部门和验收人签字;财务资产部门根据验收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购置或投产先后顺序统一进行编号,各项固定资产编号唯一。

3.其中固定资产领用单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移交数量、移交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原值、折旧年限、预计残值、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保管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与实物相符,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盘点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固定资产盘点,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如资产保管人员离任时还应进行专项盘点。油品调运分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机关相关部门可协助盘点。

(二)盘点组织及职责: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制定盘点计划和方案,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具体参与实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人员配合盘点,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盘点。

(三)盘点工作应逐项清点实物,将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财务资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四)在财产清查中,对固定资产盘盈要查明原因,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书面报告,经参与盘点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经理办公会审批。

固定资产清查盘亏和毁损,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书面上报工贸公司批准。

(五)财务资产部门根据盘点结果和申请报告的批准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务结存数,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九条为了保持固定资产良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生的经常性修理费用作为损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技术状态,确定大修理间隔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预算,报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年度大修理费用预算总额,严格控制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申请及维修费用预算,根据维修费用预算金额大小填写不同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固定资产维修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超过10000元(含本数)的维修申请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申请表提交本单位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2.机关维修及各驻站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低于10000元时,提交维修申请表至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意见,组织维修工作,维修结束后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发票报财务资产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维修属于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

第八章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闲置的认定:

(一)已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固定资产;

(二)变更计划后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闲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分公司有符合固定资产闲置认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填写《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二)固定资产主管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结合设备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三)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会审平衡情况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闲置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经申报批准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小型设备应集中保管,由申报单位按通知送到闲置库,送库前必须进行保养、完好配套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对于大型设备,一般存放在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盖防尘防湿罩,以确保随时能够调出使用。

(三)闲置固定资产重新启用时,在本单位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即可使用;调出本单位使用的,遵照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处理是指对闲置、不需要、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在本单位已无利用价值,在整个单位也无调剂利用价值,但尚有市场价值的固定资产,通过市场进行变现的一种行为;

(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分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将经营上认为无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制《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经理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审查。

(四)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上缴本单位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方案,固定资产协管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机关财务资产部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

(五)经工贸公司批准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会同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章固定资产内部转移

第三十条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在必要的情况下,工贸公司机关及内部各单位之间可进行固定资产调拔转移。工贸公司与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调拨时,按照工贸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公司内部转移程序:

(一)经审批同意进行内部调拨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资产部门更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调入、调出双方按调拨所列内容进行现场交接。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

(二)《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保留一份,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保留一份。如调入、调出部门中涉及油品调运分公司时,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固定资产协管部门通报调拨结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档案等信息,财务资产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调拨后,由调入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技术性淘汰,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其使用价值(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的固定资产;

(四)因规划变更、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理由;

(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资产,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报财务资产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确认资产报废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财务资产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对固定资产减损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已到报废年限没有形成损失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

2.未到报废年限,形成资产损失的,上报工贸公司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汇总集中报批,超过100万元的单项资产和成套设备、主要装备可单独报批),待批复后再做处理。

(四)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废申请,交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有残值收入的,应将收入全额上交财务资产部门,不得私自留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需要上报的资料:

(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说明固定资产报废原因、清理费用及损益、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卡片、明细账页等;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依据或能够说明该固定资产必须报废的证据;

(四)相关专业质量检测和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上级单位或本单位的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残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主管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审计、监察、技术等部门组成的处置领导小组,增加收入,降低资产损失。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的保险、抵押、租赁及减值

第三十七条公司主要设备、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保险管理办法》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集团公司审批,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抵押事宜统一由集团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不得私自抵押。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参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减值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3:固定资产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制订或修订相关作业和本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负责编印装卸机械、车间设备月度维修保养计划并及时下发;

3、负责统计、填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完成时间、返修率等;

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封存、报废等手续;

5、审核设备资产购买合同稿,发送合同,办理合同相关手续;

6、核对部门设备和实绩表;

7、办理特种设备的有关手续;

8、按期完成和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下发各类通知,做好公司精神上传下达;

9、负责建立、管理公司的设备固定资产台帐,以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登记、填表及造册工作;

10、与相关部门商讨设备改造处理方法,提出有效处理意见。

11、组织锅炉、压力容器、车间设备等设备维修和保养;

12、负责组织压力容器的申报、验收及年审工作;管理工作;

13、参与锅炉、压力容器、车间设备等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技术鉴定工

14、负责本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防火及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