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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工作核算

2024-07-09 阅读 8391

外贸会计工作的核算

购进货物的核算

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

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帐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国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银行存款

货到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2、交纳进口料件的税金。

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

进口料件入库后,财务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贷:材料采购―进料加工―**商品名称

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的核算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一购入。

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材料采购

二、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三、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销售业务的核算

一、内销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自营出口销售

销售收入以及不得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收入后,在当期可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数,而在年末进行统一结算补税;也可在当期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数

三、一般贸易的核算

1、销售收入。

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2.不得抵扣税额计算。

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运保佣冲减。

运保佣的冲减有两种处理方法,下面两种方法分别进行核算。

A.暂不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B.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一、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二、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入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一、合同约定进口来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二、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及加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销售处理与(1)或(2)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

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拔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拔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

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

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四、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委托代理出口的核算

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产品销售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销售退回的核算

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一、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记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发出产品

二、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1、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拿到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2、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金的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抵退”税企业出口应交消费税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公式:

当期应钠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篇2:大酒店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大酒店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1、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就是收益已实现,费用已发生,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收益或费用入帐。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应在同一时期内入帐;

2、会计年制由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制;

3、记帐货币为人民币,用中文书写;

4、会计项目按国家财务要求,使用国家财政部认可的电脑软件;

5、会计凭证: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保管期限为十年。

6、期满要销毁时,经领导审查批准后可销毁。

篇3: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规范

某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规范

1、公司财务部代理分公司(管理处)核算的,必须将公司与分公司(管理处)独立建帐,准确划分核算对象,正确反映各核算主体的经营成果和其他会计信息。

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财务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核算,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指标和前后各期的可比性。

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4、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必须采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

5、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6、会计凭证的一般要求

a.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外来原始凭证应有填制单位公章。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b.记帐凭证统一使用通用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编号、摘要、科目、金额、附件张数、填制人员、记帐人员、稽核人员和主管人员签章。

c.记帐凭证要连续编号,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入帐的可用红笔填写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冲回,如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其差额另编一记帐凭证。

d.记帐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盖章。

e.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需要经财务部经理同意后,可提供复印件,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登记签名。

f.外部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凭证的金额、号码、内容等。如无法取得的,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签字,代为原始凭证。

7、登记会计帐簿

a.按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需求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日记帐、明细帐、辅助帐等。

b.现金帐、银行存款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用计算机打印的帐簿必须连续编号,并装订成册,由主管会计和具体经办人签章。总帐和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应定期打印。

c.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各种帐簿应按页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否则应注明"此页(此行)空白"字样。凡需结出余额的帐户,其余额应注明借贷方,没有余额的应作出标记。上下帐页结转时要注明"过次页"或"承前页",对需要结出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为本月初本页止的发生额的合计数。

d.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应将错误文字或数字画线注销,在其上方填写正确文字或数字,并加盖名章。对错误数字必须全部画线更正,不得局部修改。由于记帐凭证错误造成帐簿错误的,可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e.各单位应定期核对帐簿,保证帐证之间、帐表之间、帐帐之间、帐实之间相符。定期结帐,月度需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中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年结的注明"本年累计"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结转要在摘要栏分别注明"结转下年"和"上年结转"。

8、编制财务报告

a.各单位应按月、季、年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b.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格式编制。

b.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c.会计报表之间、各栏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据应相互衔接。不同会计年度,各项目内容及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应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d.会计报表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还应注明单位、地址、报表所属年、季、月、报送日期、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编表人签章等。

e.年度会计报告需要审计的,编制前应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