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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2024-07-09 阅读 8496

后勤集团票据使用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避免票据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发票管理使用规定和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称票据的定义

1.内部票据:是指集团财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计并印制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使用的各种收费票据;

2.税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国家规定样式并从税务局购买的票据凭证;

3.资金往来收据:是指专供事业单位领购,作为收费凭证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4.作为收取款项凭证的《复写收据》。

二、集团财务部是票据的管理机构,负责“内部票据”的印制,以及“税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资金往来收据”及“复写收据”的领购、保管、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除集团财务部以外,集团内部其他单位均无权擅自印制与收费有关的内部票据。

三、集团财务部负责财务资料管理的财务人员是具体负责票据管理和保管的责任人。

四、各种票据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开具、交回及日常保管工作。

五、集团内部票据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及需要,统一设计票据样式,统一印制,连续编号,并加盖集团财务章。“税票”由集团会计,持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证等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税务发票管理部门领购。“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资金往来收据”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财务资料管理的会计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去校财务处领取。以上票据须加盖财务章方可生效。

六、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存放在指定场所。票据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盗、防火能力。

七、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应建立票据管理登记簿,票据的领购、缴销、结存情况要逐号登记。领用及交回时,应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票据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保管期满后,经集团财务部、上级主管领导查验后销毁。

八、集团财务人员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税票领购、使用、缴销、结存情况报表。

九、开具票据时,应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按照票据印明的各个项目依次、清晰填写。票据金额严禁涂改,涂改后的票据按作废处理。

开具票据时,应保证票据各联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严禁开具各联次不符的票据。

票据应按照领用的顺序,依本号及票据编号依次使用,严禁跳号或拆本使用。

十、税票必须是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

十一、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十二、开具税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十四、开具的票据字迹要清楚,项目要填写齐全,票面所填写的名称、数量、金额应当与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一致,不得涂改。

十五、填错发票应将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然后重开。

十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填开红字发票。

十七、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填开红字发票。

十八、对方有效证明是指购买方无法退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及抵扣联的情况下,购买方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取得的证明单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十九、发生退货或折让时,若销售方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据,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二十、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扩大税票的使用范围。

二十一、禁止倒卖票据、发票监制章和及其他票据用品。

二十二、票据整本使用完毕交回集团财务部时,每本票据存根联必须按顺序号交回并保存完整,存根联后付交款凭证,并在底页上注明本号、金额、作废张数。集团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十三、保管人员如发现被盗、丢失各类票据时,除及时报告集团主要领导外,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失。因保管人员的过失而发生的损失,集团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二十四、开票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拒绝并阻止代开、虚开票据的行为。若有违反,将依照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二十五、本规定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二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附属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收款票据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2、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保障收费票据的保管供应工作。对所购的票据进行分类、排列,保证清洁、整齐。

3、做好票据的定额管理。凭领购证向当地财政部门领购、核销,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如有遗失,向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声明作废。

4、每年及时注册年检,如遇合并、分设、撤销时,应向财政部门缴销收费票证和领购证,对收费资金做好"专户储存"和"及时解交"等记录工作。

5、认真填写收费票据,注意票据的种类、数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转借、代开或违章填开。

6、票据专管员应做好实物账,保证账务清楚、账实相符。对收费人员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应及时核销,保证收款金额及时、如实上交医院账户。票据专管员调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7、保证收费票据的安全。注意防水、防潮、防霉、防虫和防盗。

8、收集各科室对票据的式样、质量的使用意见,及时向票据的核发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篇3:附三医院有关记录票据凭证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有关记录、票据和凭证管理制度

1.为加强医院药品购进记录、票据和凭证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记录是指与药品有关的各种记录,如购进药品验收记录;药品拆零记录;麻醉、精神药品相关记录;处方等。票据和凭证指证明所使用药品购进、销售合法性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发票、随货同行单据等。

3.各种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完整。

4.票据和凭证的索取: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及时索取相应的药品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发票应为统一增值税发票(微机打印)且与随货同行联及结算联相一致。

5.票据和凭证的内容: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数、包装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药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

6.票据和凭证的核对:药库保管人员每笔药品入库后要及时与发票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上报。

7.记录、票据和凭证的储存: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毒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普通药品处方保存1年;麻醉、精神药品消耗登记本保存3年;药品拆零记录保存1年。票据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