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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联合检查制度

2024-07-09 阅读 4050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秩序的平稳运行,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安全联合检查领导组职责(一)联合检查活动在厂联合检查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全联合检查活动由联合检查领导组组织实施。(二)联合检查领导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活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检查活动,协调检查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二、安全联合检查的内容(一)公司部署的安全专项行动,包括配合公司安全执法、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三)开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四)安全检查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检查的;(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检查的;(六)各级政府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七)公司交办或厂安全生产办公会决定的安全检查任务。三、联合检查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检查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时,联合检查领导组确定联合检查的内容,联合检查领导组制订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力量难以制止、查处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牵头部门可提请实施联合检查,经联合检查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检查领导组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组织联合检查时,联合检查领导组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检查领导组。四、相关要求(一)联合检查活动由各成员部门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上级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检查活动。(二)联合检查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检查程序,做到规范检查。(三)对联合开展的检查活动,相关成员部门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报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在3日内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抄报联合检查领导组备案。同时,在厂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会议或安全工作会议上通报相关检查情况。(四)联合检查活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厂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公司汇报。(五)联合检查领导组各成员部门在安全检查中遇到走超本部门监管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检查领导组。(六)在联合检查活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牵头部门开展安全联合检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七)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区域内开展的安全联合检查工作,保证联合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联合检查制度,积极开展安全联合检查活动。

篇2: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1.安全检查的分类

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至4次;车间工程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天进行检查;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

(2)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

(3)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爆破品仓库、锅炉等。

(4)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冬季的防火、防寒防冻;夏季的防汛、防高温盛暑、防台风。

(5)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节后的遵章守纪检查。

(6)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设备装置试运行检查、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查、检修检查等。

2、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的类型有:

(1)公司级安全检查表,供公司安全检查时用。其主要内容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各重点危险部位;主要设备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危险性仓库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

(2)车间工地安全检查表,供工地定期安全检查或预防性检查时使用。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的灵敏性可靠性;电器装置和电缆电线安全性;作业条件环境的危险部位;事故隐患的监控可靠性;通风设备与粉尘的控制;爆破物品的贮存、使用和操作管理;工人的安全操作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到位等。

(3)专业安全检查表,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危险场所、危险作业分析等。

3、安全检查表的制定

1.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

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

3.确定检查进间;

4.设计检查表式;

5.检查表应充分依靠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多次修改,由安全技术部门审定后实施。

篇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