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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修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4439

巷修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巷修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安照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负责区队(班、组)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做好井巷维修制度的落实。

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负责本工区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巷修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巷修工区区长对本工区巷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巷修计划、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巷修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巷修工区未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通风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对分管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配合区长书记完成本区的各项任务,确保安全生产。

三、参加矿上工前会,开好当班工前会,任务分工明确,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安全不生产,对当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四、当班必须下井,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排除,本人无“三违”。

五、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工区组织的月度计划总结会议。

六、认真执行矿和工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篇3:运输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区长搞好全区的安全生产,是当班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当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遵守矿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落实本工区的安全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三、准时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熟悉全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皮周转,确保车皮供应,保证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四、组织开好本工区当班工前会议,布置安全措施,强化制度管理,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五、参加矿和工区有关安全会议,配合区长认真落实本工区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献计献策。

六、在实际工作中,要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领职工遵章作业。

七、负责当班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及措施的落实,做好提升运输系统防尘工作,对当班全区“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八、当班如出现事故,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并详细记录,如实上报。

九、坚守岗位,严禁空岗,按时交接班,坚持班中、班后汇报制度,向工区和调度室详细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向接班副区长交待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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