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风量风速风质测量管理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井下测风管理制度
二、井下风量、风速、风质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标准。
三、企业应建立井下测风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测工,测工应经培训。并配备必要的测风设备、仪器、仪表。
四、管理部门及职责
1、测风机构应设在安环部,由安环部管理。
2、编制年度测风制度,定期进行测量。
3、编制测量报表,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坑口反馈信息。
4、安环部保存测量报表。
篇2: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
1.1根据生产的需要,由仪表车间和安环处填写“采购物品计划表”经公司领导批准由公司供应部门实施采购。
1.2新购进的监视测量设备,要经过鉴定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
2.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周期,以相应的国家标准为准。
2.2附着在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上的仪器仪表偏离校准状态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鉴定的校准。
2.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记录由仪表车间保存。
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3.1使用部门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3.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3.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3.4对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视设备的繁简和操作难易程度,必要时应进行培训。
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1使用部门应配合仪表车间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2仪表车间应对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建立台帐,包括①名称②设备类型③购进日期④使用期限⑤现存位置⑥检定期限⑦目前状况。
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5.1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应由仪表车间申报送检。
5.2已经受损计量器具测得的数据视其重要程度,由质检处负责安排重新检定。
5.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经质检处确认,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按《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篇3:监视测量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规范监视和测量设备(包括安全生产过程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监测设备、验证设备等)的管理,提高安全监控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计量法》1985.09.06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管理职责
3.1动力分厂是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的主管处室,其职责如下:
3.1.1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检验和定期维修;
3.1.2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3.1.3组织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3.2安全环保处
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督促各管理处室和使用单位进行规范化安全管理和维护。
3.3各使用单位职责如下:
3.3.1负责压力表的安装和日常维护;
3.3.2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日常维护和管理;
3.3.3建立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组织进行定期和日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动力分厂、安全环保处汇报。
4安全管理要求
4.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
4.1.1根据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由动力分厂和使用处室确定配备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提出采购需求。
4.1.2根据采购需求,采购处室按要求采购监视和测量设备。采购处室必须从具备安全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所采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质量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必须齐全。
4.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验收及入库
采购回公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动力分厂进行验收,检定合格后,方准入库。
4.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
4.3.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
4.3.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
4.3.3新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提出检定申请,由动力分厂组织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合格品应在合适的位置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
4.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
4.4.1动力分厂在年初,按国家有关检定周期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检定计划通知单”,发到各单位,按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
4.4.2对需进行内部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动力分厂按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校准。对需进行外部检定(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动力分厂应负责联系国家法定检定处室进行检定(校准),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校准)报告。
4.4.3校准合格的测量设备,由检定人员根据要求出具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封印;校准不合格的测量设备,根据情况作降级、停用或报废等处理,并作相应标识。
4.4.4所有测量设备均应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鉴定和校准记录由能计处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4.4.5使用单位在生产中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不符合要求,应对设备进行评价,做出记录,并立即向动力分厂汇报,同时对该设备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校准、修理或更新等)。
4.4.6校准监视测量设备的标准设备,应由动力分厂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标准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证。
4.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4.5.1使用单位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4.5.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4.5.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4.5.4监视和测量设备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步骤和方法以及维护和保养知识。
4.5.5操作人员要随时观察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和处理。
4.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6.1使用单位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日常性维护和保养,建立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4.6.2动力分厂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包括:名称、设备类型、购进日期、使用期限、现存位置、检定期限、目前状况等内容。
4.7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4.7.1使用或维护人员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或者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过载或误操作,致使监视测量值不正常或功能出现可疑,应暂停或监护使用并立即通知动力分厂;动力分厂对该设备进行修理、调整、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4.7.2动力分厂应组织对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的故障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同时应记录并保存对以往检测结果有效性的评价。
4.7.3对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确认,报动力分厂和机动能源处负责人批准,按报废处理程序进行报废。
5附则
5.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环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