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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2024-07-09 阅读 2548

1.启封密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必须在通风部门、通风助理的监督指导下进行。高瓦斯矿井启封密闭安全措施,要上报长治公司进行把关,报请矿山救护队参与。严禁无措施和违反规程,违章作业。

2.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等必须为独立通风。低瓦斯矿井如特殊情况需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且最多只准串联一次。严禁采用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合理的扩散、串联、角联等通风。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1%)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降瓦斯措施,掘进工作面风筒口距迎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保证生产过程中按规定续接该段风筒进行调整。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风筒口距掘进面迎头超规定距离或故意破坏风筒,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等现象发生。

4.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供风。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必须真正保证专用双电源。备用风机必须正常供电,定期(原则为一月)进行切换运行,要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采用抽出式、混合式通风方式,严禁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分接其他负荷,严禁局部通风机吃循环风。

5.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执行抽采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掌握抽放规律,建立专门队伍或专门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严禁无监测报警装置和记录,严禁无专门人员管理,严禁一般人员随意替代抽采人员或专门管理人员。

6.井下所有用风作业地点,风量必须满足要求。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7.通风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做到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在通风设施上或附近有专门工程时必须报请通风部门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任何人员破坏或未经审批在通风设施上及其周围进行其它工程,造成系统紊乱,产生安全隐患。

8.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进行三对照,并做好记录。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时段、特殊地点、瓦斯相对不稳定的区域,加大检测的频次,杜绝盲时、盲区的发生。严禁空班漏检。

9.停电作业影响矿井或井下局部通风时,必须提前由责任单位提出停电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机电部门同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按停电停风措施,依计划停电停风。严禁因停送电造成无计划停风。

10.紧急避险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按要求建立完善CH4、CO、CO2等监测监控报警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列入矿井正常的动态瓦斯检查范围进行管理。严禁破坏或放置不用,确保随时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

篇2:液化石油气使用瓦斯安全规定

第一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要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要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第四条?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要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第七条?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要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员,要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第十二条?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设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第十六条?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要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第三十条?要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要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篇3:瓦斯隧道测风制度

1、瓦检员应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对隧道风量进行测定,数据要准确,分析要详细,测风报表要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审阅。

2、在每月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上,要把隧道通风提到议事日程上,加以分析和总结。

3、每年要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实施。

4、每月应组织一次"一通三防"的安全检查,对通风系统和防灾、抗灾能力分析和总结。

5、测风各种图纸、报表、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6、通风仪器、仪表要认真进行保管、维修、保养、定期校正,定期进行经过有资质的单位的检定。

7、测风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