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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8789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1条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条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3条及时巡查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4条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遇到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5条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6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严把施工质量关,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7条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当班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矿井安全。

第8条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当班瓦斯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所管范围内巷道修复、砌筑风门、砌筑密闭、设置挡风墙工作,预防无措施施工。

第9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1条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能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通风安全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2:机电维修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责本监区的机电维修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管和当班的机电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以及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运转。

第4条协助分监区长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到现场,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第5条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杜绝电气失爆,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狠反“三违”,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6条协助分监区长搞好监区地面生产区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7条对监区机电设备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监区机电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机电维修采煤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电分监区长负责本监区的机电维修管理工作,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靠岗制度,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第6条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确保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0.5.1标准,杜绝电气失爆,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狠反“三违”,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负责监区地面生产区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