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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安监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9364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条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第三条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事故隐患。

第四条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情况。

第五条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参与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对规程的编制、审批、学习、现场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参加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问题排查和地质说明书的审批。

第七条参与编制、审查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瓦斯异常区、老空积水等安全管理重点加强调度、检查。

第九条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处理。

第十条按要求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组织或协助组织安全检查、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按要求提供有关安全资料,接收上级有关安全监察(检查)。

第十三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对因监督检查工作失误造成的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篇2:副矿长安监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2、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

3、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4、参加矿长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5、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协助矿长编制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并组织实施。

6、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7、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8、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9、组织或受矿长委托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10、及时监督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11、审查、监督各单位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12、负责监督对安全监察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政治、业务学习,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14、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并落实到科室、班、组和安监员。

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6、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3:某矿安监处长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监处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三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五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七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九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十二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安监处长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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