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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矿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2024-07-09 阅读 1555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专职安全员为公司重大

危险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建档管理;对公司重

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配置应急器材,并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第四条当班人员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五条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

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第六条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

施工作业谁负责,达不到安全要求不作业,

第七条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

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第八条严格控制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储存量,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公司重大危险

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安装可燃、有毒性

气体监测报警器,对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100—500元,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施工生产现场危险、危害辨识评价小组确认现场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将识别时间、源点属性、源点位置、风险等级、所处时态、消减措施与相应要求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二条、对重大危险源由公司施工项目部编制重大危险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核,适时实施演练以验证救援预案的可行性。由公司工程采办部配备基本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审议项目单位所报的重大危险源有关情况与动态,确定消减措施的有效性,指导项目现场落实方案措施。项目现场安全员和安全监督要按方案和措施要求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动态进行检测、监控,保持检测、监控记录。遇险情扩大迹象,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恰当的避险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收集、分析和保存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方式方法,并保留必要的监测结果。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危急动态随时保持与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联络,有效进行应急处置。

篇3: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本公司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本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容器等。)进行辨识,以及通过委托安全咨询服务公司所进行的安全评价报告,可确定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所在。并应对已经确定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本公司决定成立以公司总负责人为组长,公司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和生产、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四条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第五条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部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应向公司相关领导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公司规定日期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由公司安全负责人审查、汇总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每两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第九条当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公司每季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应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第十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家属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家属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第十三条公司对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部门,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及《重大危险源申报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两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及防控、治理知识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显着、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公司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对于公司存在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公司重大危险源管辖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毗邻单位和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他们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