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运转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运转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7344

运转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皮带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运转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职责,保证井下皮带运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根据矿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工区工作计划,组织各班组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安全措施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工区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组织好本工区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

第四条及时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安全指示精神,按时召开工区区务会等各项安全会议,及时总结工区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按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会,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七条做好安全薄弱人员的排查与帮教。

第八条认真组织落实运转工区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转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转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转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运转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皮带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运转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转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不按章作业的,运转工区区长负领导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运转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转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上述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安全区长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在区队党政的领导和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

三、协助区长抓好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施工,保证抓好安全生产。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负责本区队隐患排查工作,狠抓三违和事故,发

现隐患及时回报处理。

六、负责不定期对现场安全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理安排当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协助区队党政领导开展好各类安全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按章作业。

八、负责对本区队三违人员进行考核帮教,杜绝三违现象的重复发生。

九、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不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安全区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5、发现本工区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区长负直接责任。

7、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巷钻防冲区长岗位责任制

巷钻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第一责任,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长必须合理组织钻探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查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分管范围内巷钻安全工作负责,是巷钻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2条负责组织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煤层注水钻孔和防地压钻孔的施工工作,认真开展防治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3条建立健全本工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班组各工种人员职责及分工,综合协调全队各项工作,并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第4条定期主持召开本工区的班前会等各项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区队安全活动,研究队内安全问题制定本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搞好安全活动日。

第5条按照矿有关规定,管理好本队职工,对本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批评惩处事故责任者和“三违”人员。

第6条组织好本队职工的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完成矿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

第7条深入现场,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和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对生产中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抓好隐患排查和安全信息处理工作,对排查出不安全隐患及部门下达的安全质量通知单,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及时处理,各种方式反映的安全信息。

第9条加强队伍建设和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政工团技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第10条全面组织完成工区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向矿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第11条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巷钻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区长对本工区钻探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探放水过程中,没有按照钻探要求设计,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安全教育,区长负直接接责任。

第20条在钻探过程中,钻探质量和参数达不到要求的,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没有组织好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钻探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种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