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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处处长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2024-07-10 阅读 8662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直接对井下防灭火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向矿长负责。

2、负责监督安全规程、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好井下防灭火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3、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会议,及时处理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4、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领导职能,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严肃处理井下防灭火中出现的“三违”现象。

5、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井下防灭火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6、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资金的落实情况。

7、负责主持和领导重大井下防灭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篇2: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同时,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灭火人员必须从进风流中灭火,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闭的火区在确认熄灭后需重新启封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篇3:防灭火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井下喷洒阻化剂、均压通风、封堵漏风等防火工程的实施。

2、负责井下钻孔注水注浆、均压灭火等灭火工程的实施。

3、负责井下防灭火供水、注浆管路系统和防灭火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拆除等工作。

4、全面掌握矿井防灭火供水、注浆管路系统和防灭火设备、设施的使用,确保安装、维修达到随时可用的要求。

5、井下钻孔注水或注浆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以达到预期效果。

6、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火情、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7、切实掌握井下各火点、火情变化情况,做到火点、火情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8、填绘的图、报表和火情分析的原始资料应反映现场实际情况,记录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