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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2024-07-10 阅读 2138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呈报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批复;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预验收意见;

(6)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复印件);

(7)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9)建设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10)煤矿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报告;

(11)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有关资料;

(13)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14)设立矿山兼职救护队文件和经培训取得救护资格队员名单。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煤矿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在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1)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向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批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附件和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资料。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产品检测检验结果、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对煤矿建设项目列入检测检验范围的在用矿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凡列入检测检验的产品项目参数,经检测检验后,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列表上报当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7、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专篇变更说明书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变更的批复文件。

遇有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8、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如实评价变更后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

(1)煤矿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设计单位,不应承担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与煤矿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9、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业(集团)公司(自治区所属煤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注:由监察分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监察分局受理审核。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核。

10、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自受理煤矿企业申请验收资料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设综合组、地质灾害防治水组、通风瓦斯组、采掘安全组、防尘防火装备组、机电运输组等六个验收小组。

12、各专业小组依照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要求的时间提交书面验收意见和验收表。

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煤矿企业应按照验收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整改。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表、验收表样式见附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应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安全许可类。

二、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的要求,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新疆井工矿井安装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51号),制定了新疆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具体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矿井,应将“三条线”纳入设计内容,并按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应提交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

1、矿井“三条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

2、矿井应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站必须安装在地面。

3、空气压缩机站工作容量的选择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选取最大值,同时要有20%~50%的备用量,以满足生产和救灾用气量要求。

⑴、按照煤矿井上、下生产用气量总和确定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⑵、按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和采掘布置情况,确定井下最大班次人员数量,按每人每分钟0.1m3供风量标准计算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4、空气压缩机站装备的空气压缩机应不少于2台,但一般不超过5台,并保证至少1台备用。空气压缩机应根据最大用气量和备用量,选用同型号不同容量的机组。空气压缩机站的布置形式、空气压缩机的安装和检修配置、附属设备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等应设置齐全。

5、井筒、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巷道设置压风主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矿井井下用气量需要;进入采区巷道设置压风干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采区用气量需要。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设置压风支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作业地点最大用气量需要。

6、压风管路应敷设至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均应敷设压风管路,管道末端距离工作面不大于50m,并采用高压软管接入采煤工作面内。掘进工作面压风管路末端出风口应设置在距离掘进迎头100m范围内,并配备高压软管接入掘进工作面。进入井下主要硐室的压风管路应至少敷设至硐室通道口处,并设置出风口。井下所有敷设压风管路的巷道中每隔不大于100m距离设置出风口。所有出风口或与软管连接处均应设置减压和降低噪音的装置。

7、矿井没有风动设备作业需要的矿井,建立地面制氮系统采用空气压缩机制氮的,可利用制氮设备空气压缩机向井下送风,但必须单独布置压风管路,并有备用空气压缩机。没有制氮设备的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

8、矿井应安装生产调度通信系统,设置程控数字交换机,所有地点的电话均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保证矿内各部门及井上下通信畅通。调度通信系统主机应接入当地公用电信网,保持与矿外通信畅通。

9、矿内调度通信系统程控交换机和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矿井地面或井下干线20%~30%;

⑵、立井井筒50%~100%;

⑶、斜井井筒和平峒不少于30%。

10、入井电话线路应优先选用光纤线缆。通信线缆采用金属线芯时,严禁采用大地作回路。井下通信装置应采用本质安全型。

11、矿井井下应在主、副井的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等候硐室、水平(阶段)大巷、采区进(回)风石门、轨道上(下)山信号硐室和绞车硐室、行人上(下)山、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设置电话,并设立明显的电话标志,标明调度、救援和变电所、风机房、水泵房等要害场所的电话号码。

12、井下通信应按矿井水平、一翼、采区为单位设置分线装置,保证井下各用户之间通信相互独立。

1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平巷应各设1部电话,设置地点选择在临近工作面的安全地段;长壁式采煤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除外)中上部位置应设置1部电话(采煤工作面设有无线通信系统的,可不设置固定电话);掘进面距离迎头15m内设置电话。对临时作业区,距离固定电话较远时,也应单独设置通信装置。

14、井下必须设防尘供水系统,供水水源引自地面消防洒水水池或其它专用水池。严禁在井下设置蓄水池作为防尘供水水源。

15、敷设的井上、下防尘管路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保证冬季正常供水。

16、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防尘供水管路应到达所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口、翻车机、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和中间运输机巷等地点;

⑵、应在井下所有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道、上下山和正在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供水管路上设置支管、阀门,设置间距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在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火药库附近,应安装为输送流食所用的减压装置。

17、防尘供水管路及装置的选型按矿井井下最大用水量进行设计。井筒、井底车场、水平总运输巷道设置供水主管,进入采区巷道设置供水干管,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及其它人员作业地点设置供水支管。供水管路的选择应进行强度计算,满足压力要求,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18、防尘供水方式尽量采用静压。防尘供水管路系统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压装置。采用静压供水时,地面管路系统应设置连接加压水泵的装置,并配备1台加压水泵;采用动压供水时应至少备用1台加压水泵。

生产矿井没有安装“三条线”或安装不完善的,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将“三条线”建设纳入评价范围。

煤矿企业应绘制与矿井实际相符的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根据管线变化及时填绘。图纸应准确标注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管线的敷设情况,标明电话、管路、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具体位置。

“三条线”应从进风井敷设入井。“三条线”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采取防腐、防锈、防雷电及其它防止意外损坏管线的措施。

煤矿企业应制定“三条线”检查、维护制度,实行挂牌管理,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应装备使用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

三、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新疆煤矿实际,针对放顶煤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分析放顶煤开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经验,组织技术力量,按照《通知》要求针对煤层条件分析论证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可行性,逐面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透水、防采空区悬顶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力量薄弱的煤矿企业,应委托煤炭科研、设计、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含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下同),并由中介机构指导、协助煤矿进行瓦斯抽放、强制放顶、防治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工作。放顶煤开采设计要报经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2、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按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放顶煤工作面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瓦斯检测和监测,瓦斯超限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建立矿压观测制度,配备矿压观测仪器,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发现顶板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能充分冒落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建立地质预测预报制度,配备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害原则;建立完善的综合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顶煤(顶板)坚硬不能自然垮冒、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火烧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对隐患进行治理。

3、各地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对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不具备放顶煤开采条件的工作面,要责令停止放顶煤开采,改变采煤方法;对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采空区大面积悬顶、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责令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治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的矿井,也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员、回风隅角未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未配备矿压观测仪器进行矿压观测、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强制放顶设备、未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矿井,要责令煤矿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4、为了保证冬季煤炭供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对所属煤矿编制专项设计的进度进行跟踪,指导、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时限编制、上报专项设计,各生产矿井(含试生产矿井)上报专项设计的最后时间为2008年9月15日。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及时审查专项设计,及时组织验收,保证符合条件的放顶煤工作面正常生产。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分别于2008年9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完成。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专项设计,或专项设计未获批准,或未通过验收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

篇2: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规范

1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AQ1082)

《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3)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3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设计必备条件

3.1.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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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3.2井位布置

3.2.1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3.2.2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防火间距:

(一)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倍杆高,距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米;

(二)距100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25米;

(三)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米,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米,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米,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米;

(四)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米。

3.2.3煤层气井位布置应考虑煤矿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安全,不应布置在煤矿井下硐室、井底车场等主要设施附近。

3.3煤层气井

3.3.1井场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排水沉淀池应布置在围栏范围内。

3.3.2围栏上应悬挂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3.3需要设置放空火炬的煤层气井,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空火炬距井口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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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小于10米。

3.3.4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3.3.5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

3.4管线集输

3.4.1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3.4.2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四)穿越环境及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时,应采用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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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管线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里程桩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3.4.4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3.4.5裸露或架空的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3.4.6所有管线必须经吹扫、试压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3.4.7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防火标志。

3.5阀组

3.5.1阀组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米。

3.5.2阀组应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5.3阀组应设置放空火炬,放空火炬与阀组的距离应大于10米。

3.6中心处理站

3.6.1选址及布局

3.6.1.1中心处理站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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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3.6.1.2放空管应当位于中心处理站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中心处理站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放空管应装置防雷设备。

3.6.2设备

3.6.2.1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满足接地电阻要求,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试。输气管线少于五根螺栓的法兰连接处,设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3.6.2.2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玻璃液体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定期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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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安全阀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3.6.2.4在中心处理站的进口处应设置防静电球以及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中心处理站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3.6.2.5中心处理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中心处理站内应放置防火灭火器材。中心处理站内管汇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6.2.6中心处理站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3.6.2.7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测,避免沟内窜气。

3.6.2.8中心处理站内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并设防雷接地。

3.6.2.9中心处理站应有通讯设备,且满足中心处理站间、中心处理站与中控室、生产调度之间通讯畅通。

3.6.2.10中心处理站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相对封闭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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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应派专人24小时值守中心处理站。

3.7压缩站

3.7.1压缩站厂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二)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三)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必须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四)压缩机房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五)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7.2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

(六)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7.3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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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

(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7.4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3.7.5压缩煤层气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3.7.6压缩站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7.7压缩站内应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配备消防消防设施。

3.8安全管理与培训

3.8.1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8.2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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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4.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4.1.1地面煤层气开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1.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1.3主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4.2井位布置

井位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3煤层气井

4.3.1围栏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沉淀池无法布置在排采井场围栏内的情况,必须设置独立围栏和门锁。

4.3.2围栏上必须安装“严禁烟火”、“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报警电话牌,并应悬挂牢固。

4.3.3抽油机驴头、曲柄末梢、配重末梢等对人体易产生碰伤、挤伤或其它伤害的危险物体必须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戒。

4.3.4井场放空火炬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3.5输气管线应当安装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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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排采设备控制柜的防护措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管线

4.4.1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2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3管线沿线应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4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要求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5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线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

4.4.6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有防火警示标志。

4.5阀组

4.5.1阀组的选址及布局、阀组的布置以及阀组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5.2阀组周围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4.5.3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阀组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中心处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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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选址及布局

4.6.1.1中心处理站的选址、布局以及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1.2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中心处理站的安全距离、防雷装置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2设备

4.6.2.1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按照安全设计安装防静电、防雷装置,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6.2.2中心处理站内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设备运转正常,温度计、压力表等主要仪表设备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

4.6.2.3中心处理站应设置防静电球、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逃生路线图、防火灭火器材以及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设立醒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牌。

4.6.2.4中心处理站相对封闭区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应设置风向标、防雷装置、通讯装置。

4.6.2.5中心处理站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措施、变电站所设置的围栏、站内供电、电设备设置及走向、导体选择、配电室设置等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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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压缩站

4.7.1压缩站厂房、压缩机和储气设备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2压缩站厂房、储罐区、机房和调配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当心爆炸”等安全警示标志。

4.7.3压缩站内必须有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封闭式厂房必须设置煤层气泄露报警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4.7.4应当在压缩站内设置风向标。

4.7.5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

4.7.6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必须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4.7.7煤层气储罐、气柜必须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4.7.8进站管线上必须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4.7.9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4.7.10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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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四)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五)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六)应急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4.7.11压缩站内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12进人压缩机房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穿防静电服方可入内。

篇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范本

为确保我矿井下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安全设施从竣工之日起即能投入安全运行,我矿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机电科、安全科、生技科、调度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对井下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1、以下工程竣工时必须经矿安全设施验收小组验收:

新安装采面、井下主要提升巷道的提升设备、防跑车设施、井下胶带运输机、井下煤仓、溜煤眼、井下水泵房、变电所、斜巷人车安全设施等井下重要工程的安全设施。

2、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矿业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提出验收申请。

4、安全设施验收结束后,由参加验收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5、生产过程中,矿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应不断组织更新完善安全设施,逐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6、工作面开工前应认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及生产条件进行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7、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有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