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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024-07-10 阅读 2056

经营副总经理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经理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货物使用等工作。

第3条加强对相关部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4条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经营副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10条经营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2条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化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动态控制,协助董事长、总经理落实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核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组织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领导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织本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6.本公司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篇3: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

2、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3、协助总经理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负责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情况,提出安全工作意见。

4、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和安全抽查,以及矿井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负责监督、检查矿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5、负责领导“一通三防”、矿山救护、安全监察、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调度统计工作。

6、负责安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审查安全技措工程项目,监督施工进度,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掌管和监督安全技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7、负责组织对矿井死亡事故和重大生产事故追查和处理;当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和恢复生产工作。

8、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排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