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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系统业务保安划分办法

2024-07-10 阅读 7605

为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抓工程质量、抓文明生产的工作方针,增强安监科、业务部门、区队共同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明生产的责任感,在安全隐患管理闭环管理中推进“双承包三挂钩”。

一、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实行包干管理,分项承包。

(一)实行安全管理双承包。把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到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跟班队长(班组长)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安监员包头包面跑线。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与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业务科室主管人员挂钩。

(二)实行工程质量双承包。把工程质量承包到业务科室、区队,严把质量关,同时每个工程冠以班组名称。工程质量的考核奖罚,与区队、业务主管科室挂钩。

?(三)实行文明生产双承包。将各头面的文明生产承包到区队、业务科室,各头面的文明生产情况与所在班组、区队、业务部门挂钩。

二、业务责任划分

(一)生产调度室

1、凡在采煤工作面上付巷回风联巷以里、下付巷转载机以里发生的事故(包括液压泵、上下付巷替棚、采煤队扩修),不属于违章造成的,主要责任归施工队,承包部门为生产调度室。因责任人违章造成的事故,主要责任归责任人,所在单位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2、工作面安装、回收发生事故,主要责任归施工单位,切巷范围内业务保安归生产调度室,切巷以外业务保安归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3、凡发生事故初期,由于调度指挥未按规定避灾路线组织人员撤离造成的人员伤亡或事故扩大部分,调度室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所在部门为次要责任。未按调度人员命令撤离造成的人员伤亡或事故扩大部分,当事人所在部门为主要责任,调度室为次要责任。

(二)技术科

1、凡因巷修队或掘进队在巷道维修过程中或因巷道失修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维修单位,承包部门为技术科。

2、?没有移交的所有煤、岩巷发生顶板事故,责任单位归施工区队

3、?凡因测量不准确或预报错误造成事故的,责任为施工队,责任部门为技术科。

4、巷道贯通过老空、老巷,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为技术科。

5、掘进误揭露煤层,发生事故主要责任单位为施工队,主要承包部门为技术科。

6、掘进使用的综掘机、液压钻车、耙碴机、装岩机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队,承包部门为技术科。

7、采煤队从事掘进工程时,责任单位为施工队,承包部门为技术科,次要承包部门为生产调度室。

8、凡因地质预测预报不准确、未预报、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而发生透水事故,承包部门为技术科。

9、岩石揭煤预报不准,造成事故,承包部门为技术科。

10、未按设计完成探放水工程、注浆、探地质构造发生事故,承包单位为施工队,承包部门为技术科。按设计施工探放水、注浆、探地质构造发生事故,承包部门为技术科。

(三)机电运输科

1、凡机电系统安装、操作、检查、维护、修理、搬运、拆除机电运输设备、管线发生事故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施工区队,承包部门为机电科。

2、凡机电运输队所管辖的机房、硐室、输送机道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单位为机电运输队,承包部门为机电科。

3、凡因机电设备失爆、电缆故障、带电作业、触电、机电设备各种保护不齐全或失灵(不含综采工作面设备)造成的事故,责任单位为维护单位,承包部门为机电科。

4、凡因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安装、检修、运行(不含综采)时发生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为承包单位,承包部门为机电科。因责任人违章造成的事故,责任人所在区队为责任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5、由于380伏及以上电缆原因造成外因火灾引起的中毒事件,承包单位为维护单位,承包部门为机电科。由于127伏及以上电缆原因造成外因火灾引起的中毒事件,责任单位为使用单位,主要责任部门为使用区队的主管部门,次要承包部门为机电科。

5、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巷)人车的保护设施装置不齐全、失灵或误操作造成事故,不属于违章的,责任单位为机电运输队,承包部门为机电科。因责任人违章造成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为承包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6、斜坡因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造成的事故,分三种情况:

(1)凡在主斜坡发生的,责任单位为机电运输队,承包部门为机电科。

(2)没有移交的下山巷道,责任单位为施工队,承包部门为机电科。

(3)因作业人员违章而发生事故,事故责任人所在责任为责任承包单位,承包部门为机电科。

7、因安全设施不齐全而发生事故,维护单位和使用单位各承担承包责任的二分之一,承包部门为机电科。按两种情况划分:

⑴、有证操作造成的事故,使用单位为主要承包单位,维护单位承担次要责任,业务保安归机电科。

⑵、无证操作造成的事故,承包单位为使用单位,承包部门为使用单位主管部门。

8、在小绞车坡发生事故,有证人员操作而发生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承包部门为机电科。无证人员操作而发生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承包部门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9、因矿车掉道、电机车司机没按规定开车而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作业单位,承包部门为机电科。

10、综采拆除、回收工作面以外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承包部门为综采科。

11、对不遵守规章制度,扒、蹬、跳、坐矿车等个人违章所发生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主要承包部门,次要承包部门为机电科。

(四)通防科

1、因通风设施不完善,井下通风设备运行不正常造成的瓦斯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2、因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的瓦斯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3、放炮事故,主要承包单位为通防科,次要责任部门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4、工作面因内因火灾引起的中毒事件或其它情况下发生的内因火灾引起的中毒事故,承包单位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5、临时停风巷道未设栅栏、揭示警标,发生瓦斯窒息事故,主要责任单位为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承包部门为通防科,次要责任部门为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停风巷道超过24小时未封闭发生瓦斯窒息事故,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6、瓦斯爆炸(燃烧)事故,主要承包部门为通防科,次要承包部门为引爆火源责任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因破坏、移动通风设施,造成瓦斯事故,由责任人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要承包部门,引爆火源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为次要承包部门。

7、凡因安装、检修、维护、修理、搬运、拆除瓦斯抽放管路、设备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责任人所在单位,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8、打瓦斯释放孔、抽放孔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主要承包部门通防科,次要责任部门为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

9、因抽放设施不完善、抽放设备运行不正常造成的瓦斯事故,责任单位为抽探队,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10、未进行预测预报、预测预报错误,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责任部门为通防科。未按规定采取防突安全措施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主要承包部门,次要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11、防突措施落实不力,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通防科各承担二分之一承包责任。

12、因防尘设施不完善或不齐全造成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队,承包部门为通防科。

13、煤尘爆炸事故,主要承包单位为通防科,次要承包部门为引爆火源责任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五)地面后勤

地面后勤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承包部门为地面后勤部门负责。

(六)其它

1、矿井临时安排的一切工作,责任单位为施工队,承包部门为施工队主管理部门。

2、巷道回收时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承包部门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

3、溜煤眼安全防护不完好或进入溜煤眼内作业发生事故,事故责任人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4、在皮带、溜子上违章运料造成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为承包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5、私自越过栅栏、打开密闭进入停风巷道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6、借用人员施工整个工程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为被借单位,借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借用其他单位人员配合工作时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为借用单位,借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主要承包部门,被借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次要承包部门。系统借用人员施工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承包部门为借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九)凡超出以上范围的事故,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划分责任单位和承包部门:

1、因事故责任人违章造成的事故,责任人单位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2、因施工单位违章造成的,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3、一方与另一方共同违章造成事故,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承包责任,双方的主管部门为承包部门。

4、因设备配件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事故,由使用单位和供销科各承担二分之一承包责任,责任部门为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供应科。

5、经分析找不到责任人的事故由相关单位及业务部门共同分担承包责任。

6、其他未定事项,按分析会意见、公司或上级有关规定划分承包责任。

(十)除采掘工程和单项工程外,按照工程承包划分标准,划分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承包责任。

三、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向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包部门组织安监科、企业管理科及调度室对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进行全面验收。

采掘工程每月至少验收两次。

四、罚则

(一)承担主要承包责任单位,承担罚款的70%,次要承包责任单位,承担罚款的30%,对承包部门按事故罚款的5%处罚。

(二)按照承包责任划分,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除和承包单位和承包部门挂钩外,按照承包部门应承担责任的20%与业务科室挂钩。

(三)按照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罚款的3%、2%、1%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安监员、业务科室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监督执行。

篇2:生产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第二条参与矿井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和矿井开延工程管理,参与新建及改建矿井设计审查工作。

第三条负责制定公司煤炭生产方面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措施计划并上报。审核公司矿井采区设计,采掘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负责监督检查采煤、掘进、运输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地质说明书、测量业务联系书等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第五条审查矿井开拓延深方案、技术改造方案和采区方案设计;负责审查矿井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及重要技术方案;参与审查矿井生产作业计划。

第六条负责制定公司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办法及考核细则,负责各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负责编制公司新增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和资源储备规划。

第七条负责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指导编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有关专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整改工作。

第八条负责编制公司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汇总编制、上报和下达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督促落实矿井生产计划。

第九条负责矿井地质测量管理工作。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绘上图、上表和汇报工作,为矿井维持“三量”的动态平衡提供数据,以利于矿井及时调整生产部署,保证正常的生产衔接。

第十条负责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制定达标方案,组织劳动生产竞赛。

第十一条负责各类生产专业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及时发现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问题,汇报领导。

第十二条制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各矿采煤、掘进、基建、地质、测量、防治水、矿产资源管理、运输、矿压和巷修等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制定采煤、掘进、地测专业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验收、考核。

第十三条负责采掘巷道及联巷内的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负责采掘支护材料的供应管理。

第十五条负责研究改进采煤方法、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工作水平,提高资源回收率及单产水平。

第十六条定期召开顶板管理、矿压、支护等专业会议,组织技术攻关、支护改革和技术交流活动,抓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组织各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年检、延期工作。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审批试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上级安全指令、文件和规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指导采掘生产技术,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帮助基层研究、解决重要的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第二十条参加事故抢救、调查、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3:调度业务保安制度

第一条调度员工作期间要穿戴符合公司规定的劳保服。

第二条对各车间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佩带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在日常组织指挥生产的同时,必须以安全注意事项为前提,做到安全调度。

第四条对化产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禁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存放,杜绝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动火作业,且安全监控设施和消防器材要确保完好有效。

第五条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卫生大检查,对各车间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完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对车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车间主管负责人,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且跟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做到隐患彻底消除。

第七条发现“三违”和其它险情或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并督促迅速消除。

第八条不定期的对各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查看各车间危险源管控是否有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是否到位,所属车间的生产区域是否有外来人员进入。

第十条发生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第一时间向厂部以上领导汇报情况。

第十一条在深入各工段检查生产的同时,要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作业人员,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要时常向各班组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事迹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对各车间、班组所发生的各种事故,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汇报。遇紧急情况时,经受权,可直接对厂里的人力、物力和公司车间进行调配。

第十四条对公司或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规定,有义务对各车间、班组进行传达和贯彻,并且对贯彻情况要进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