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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办法范例范例

2024-07-10 阅读 99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惩。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种类有奖金、评选先进;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因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构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在本办法处罚之列。

第五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制定奖惩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行政、经济奖惩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财务资产部及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适用于下属煤矿企业的奖励:

(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二)、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身伤亡,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

(四)、当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下属煤矿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其班子成员进行奖励:正职及安全、技术副职2000元,生产及其它副职1000元。

第八条、年度安全奖励:

(一)、年度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内的下属煤矿企业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正职及分管安全、技术的副职各2万元,生产副职1.6万元、其余副职1万元。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罚主要负责人3000-5000元;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其它领导,对个人罚款2000-4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或全年死亡控制指标超标的子公司,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相关责任人另行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造成重大技术、生产安全管理非伤亡事故、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因此造成伤亡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未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给予子公司5-10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生产死亡事故或基本建设死亡事故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死亡指标的50%时,每多死亡1人罚下属煤矿企业5万元,对有关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下属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给予分管安全和培训的下属煤矿企业领导2000-4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4000-10000元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时未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赶到现场,在抢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失职、贻误战机、扩大灾害损失的人员,处以4000-10000元罚款,同时给予记过以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七条、不按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的子公司,对责任人给予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的直属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处罚5000元。

第十九条、对未及时按照要求办理各种证照,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被处罚的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根据产量或产值,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作为安全奖励基金,所有罚没款计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月安全奖励资金由下属煤矿企业承担,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班子成员的奖励资金在(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按本办法获得的安全奖励不计入年薪。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2: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客运、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提高乘客的满意度,打造公司服务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市运管所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经理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科室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营运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全科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缴纳公司车辆的各种款项,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车1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4、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为乘客排忧解难,受到乘客赠送锦旗或表扬信的,每次奖励50元。

5、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为乘客排忧解难,受到新闻媒体表彰并见报的,每次奖励100元。

6、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公司奖励5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20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安全科科长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5、驾驶员违反GPS操作规程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私自改变线路造成GPS不能正常运行,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

(2)、私自遮挡车内监控设施的,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无故报警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导致严重后果处予500元违约金;

(4)、GPS发生故障,公司通知维护,超过2个工作日未维护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200元违约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b、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c、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d、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e、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f、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4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g、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h、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i、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j、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1-1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运营任务照常交纳,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k、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劳动关系。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无投诉。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有投诉,但投诉不成立;

5、有好人好事记录。

本制度由黄陵县龙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篇3: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安全麻痹思想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机动车辆及驾驶证件丢失、被扣等事项,统一由工程部安全室协调处理。因执行任务不带证件造成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因各种原因造成证件被扣的,应及时上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二、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0元:

⑴丢失驾驶证;⑵丢失行车证;⑶丢失营运证;⑷机动车牌照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⑸丢失附加税(费)证(罚款300元);⑹丢失二级维护提示卡(罚款50元)。

出现上述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同时罚主管安全副队长50元(施工现场有带队干部的,罚带队干部):

1、上井施工不按规定劳保穿戴的;

2、不按照吊车操作规程操作和施工完毕不挂大钩的;

3、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在现场内吸烟及未规定穿戴劳保的;

2、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废旧配件、废油废液乱排乱放的。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液罐车乱排乱放污水和大罐阀门关闭不严导致液体外漏的,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2、在家属区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的。

六、私人车辆严禁停放在车场内。临时办事车辆事后应及时离开车场,否则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由个人自负。

七、对在处级单位月度及季度安全检查(抽查)、路检路查中被处罚者,工程部也要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八、发生责任事故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事故的,加倍处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基层队干部一律按上报事故的规定处罚。

九、员工未出现违反本规定、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未出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同时在完成生产任务、服务态度、经济效益等表现突出的,授予工程部“安全卫士”,并进行表彰奖励;上级评选安全先进时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