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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矿机电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58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期间机电安装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统一管理要求,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完工后机电设备(设施、装备)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工程质量认证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榆能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建设期间所有机电安装单位工程。

第三条?矿井建设期间,机电部门按照矿业公司年度安装工程投资计划、设备投资计划以及矿井建设施工进度网络图对时间的要求,结合矿建、土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情况,超前谋划、精细运作,有序开展对公司主要机电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调研、技术论证(交流)、选型、订货及有关招标活动,确保机电安装工程按计划如期开工。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工程责任主体,在机电设备(设施)选型、订货、加工制造、安装、监理、性能检测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招投标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工程责任主体,结合安装工程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安装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六条?工程中执行的规范、标准,必须是国家现行最新规范、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要求与国家现行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对***公司、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机电安装工程开工前,应做好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施工技术(安全)交底,设备开箱检验,设备基础检验等技术准备工作。以上工作没完成,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条?图纸会审工作程序、内容:

1、所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未按规定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2、建设单位应至少在组织图纸会审前10天将图纸发放至监理、施工单位。各单位应及时熟悉施工图,针对图纸中存在的疑问,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安装工程的施工图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监理、施工单位参加。

4、施工图会审的主要内容:

(1)、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

(2)、施工图及说明是否齐全,表达是否清楚、明确,图纸尺寸、坐标、标高及各部分相互连接是否相符;

(3)、有无特殊材料(包括新材料)要求,其品种、规格、数量能否满足要求;

(4)、设备安装与工程结构(基础)之间相互关系是否吻合、有无偏差;

(5)、设计是否符合现有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技术上是否能保证安装质量和施工安全;

5、施工图会审后,参加人员在《图纸会审记录》(见附表)内签字盖章,并归档。

第十一条?技术交底工作程序、内容:

1、机电安装工程技术交底按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两方面进行。

2、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派主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向相关单位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方案、工艺过程、图纸配套、质量要求等交底,填写“技术交底记录”(见附表)。

3、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负责该工程技术质量的工程师主持进行施工(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技术安全措施,规范、质量标准要求,工程进度要求,劳动组织分工等;交底方法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自行决定,并形成“施工技术(安全)交底记录”(见附表)。

4、修改设计或施工方案后重新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

1、安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经内部程序审查合格并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重要单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施工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审批,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依据;

(2)、安装工程概况;

(3)、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交叉)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4)、工程总进度计划;

(5)、施工力量、机具及资金计划;

(6)、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卫生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项措施;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机电安装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过审批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无施工措施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设备的检查、验收:

1、机电设备安装前,由机电部负责组织,经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司物资部参加,对设备作详细检查和开箱验收,然后移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存放。

检查、验收内容:

(1)、设备随机技术文件: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和维护说明书、产品检测、检验报告、设备安装图等;若为特种设备,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提供的实验报告。

(2)、设备外观:包括防腐蚀、变形及破损情况等;

(3)、随机零部件:包括各种零件、部件、配件、专用工具等。

2、设备开箱验收后,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随机文件、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设备基础验收

1、设备安装前,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机电部、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及安装施工单位参加,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对照建筑、安装相关图纸对基础十字线、基础标高、主要预留螺栓孔位置及深度、主要预埋件位置及基础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并有验收资料和记录。

第十五条?机电安装工程开工,除应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完施工合同,其技术负责人已了解、熟悉本办法有关要求。

2、由建设单位购置的主要设备、材料,已按程序移交给施工单位。

3、施工过程中所需供电、供水、运输等基本施工条件已具备,相关计量器具已安装完毕并能投入使用。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完《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5、建设单位已依法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6、施工单位已向监理单位报送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等开工准备资料并被批准。

7、监理单位已将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相关监理规划、细则报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已按程序办理工程“开工报告”。

第十六条工程“开工报告”的办理

1、安装工程开工前,施工管理单位要落实开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具备开工条件后提出“工程开工报告”(见附表),分别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工。

2、审批后的开工报告统一由建设单位机电部备案。

第三章?施工过程控制

第一节?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各责任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全过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规范化管理,科学、有序组织施工。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做好安全宣传、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等工作。

3、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4、在斜井、平巷中运输安装材料和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坠物、防跑车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伤害人员、损坏设备事故发生。

5、对于大型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安装,应编制合理的设备运输、装卸,现场搬运、就位、吊装专项措施或方案。

6、遵照国家有关环境及职业健康保护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施工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噪,控制岩尘、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安装设备的完好;未经厂家许可,不得随意改变设备本体结构或在设备本体上增加(焊接)附件。

第二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节工程质量与工期

第二十一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分别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严格按国家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过程控制。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

安装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设计时,需办理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监理)提出初审意见,经原设计单位签证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参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设备安装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工序管理。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交接检验,形成记录。同一专业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施工原始记录”(见附录2);上道工序未经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设备安装施工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得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中从事施焊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建设、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网络计划要求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工期进行监督,并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第三节施工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职责:

1、工程监理必须认真执行旁站监督制度,深入施工现场监督质量、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如主要设备、构件吊装,设备主体就位、操平、找正等)的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缺位,实施全过程监督。

2、矿业公司机电部作为机电安装工程管理牵头部室,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期负监督管理责任。

(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施工规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施工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事项,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2)、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工作,以“三定表”(定问题、定时间、定责任人)的形式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并严格考核,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3)、公司机电部应对各单位工程派出工地代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发现工程在安全、质量方面存在重大隐患时,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立即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报请机电副矿长同意后,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令,责令其立即整改。

4、施工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做好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指导工作,并负责落实有关指令、规定和安全、质量重大隐患的整改,保证施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如因延误时机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资料收集、整理:

所有施工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按照“煤矿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编制要求”(见附录1)及“煤矿安装单位工程施工资料组卷目录及样表”(见附录2)负责收集、整理。

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督促办理并及时检查,落实施工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四章?工程中间检验

第三十一条?中间检验:

1、当主体机电设备安装基本完毕,或供电、(胶带)运输、给排水、通风、压风、供汽、采暖等各专业工程项目或干线系统完成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监理单位申请中间检验。

2、中间检验,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3、中间检验合格后,签署“单位工程中间检验证书”。

第三十二条?隐蔽工程中间检验:

1、机电安装工程中的下列情况,按隐蔽工程处理:

(1)、大型机电设备:位置尺寸、标高、水平、焊接、防锈、地脚螺栓规格、埋深、固定;

(2)、各种暗配电线路:位置、规格、标高、弯度、防腐、接头等,电缆耐压绝缘试验、地线、地板、避雷针的接地电阻;

(3)、井筒装备:梯子间的位置、标高、金属构件的焊接、防锈、防腐、螺栓固定、梁的埋设深度、梁窝(树脂锚杆)的封闭及固定强度;

(4)、锅炉:在保温前检查涨管情况、焊接、接口位置,螺栓固定及打压试验;

(5)、各种直埋管道:位置、标高、坡度、试压、通水试验、焊接、防锈、防腐、保温及预埋件等;

(6)、其他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特殊要求的隐蔽工程部位。

2、施工单位提前两天上报拟隐蔽部位,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证,并办理隐蔽工程检验签证手续,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附录2)。

3、隐蔽工程检验应结合技术复核、质量检查来进行;重要部位改变时,进行摄影、绘图,以备查考。

第五章?设备(系统)试运转

第三十三条机电设备、设施安装,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的步骤和内容完成调试、试运转或试压工作,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机电设备、设施试运转前,必须彻底处理安装过程中已发现的问题,然后方可进行空负荷试运转和负荷试运转。

第三十五条?对矿业公司主要机电设备、系统的调试,需按有关规范和设备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调试大纲,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矿业公司下列设备、系统的调试,必须按本条要求执行:

(1)、矿业公司主通风机、压风、制氮机房

(2)、主运系统胶带运输机

(3)、工业场地锅炉房设备

(4)、矿业公司变电所设备?(5)、井下主变电所设备

(6)、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7)、矿业公司综合自动化系统

(8)、矿业公司井上通信系统和井下通讯系统

(9)、井下主排水泵房设备(10)、其它机电安装工程

第六章工程监理

第三十六条?按矿业公司建设规划,建设期间机电安装工程均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要对整个工程施工网络实施全面控制,以各工序过程质量来保证工程整体质量;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安装工程实施监理。

1、制定监理大纲、规划、细则并按其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

2、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验收签认。

3、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及时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或工序、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认。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4、按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

5、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机构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或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并负责复查整改结果;制止无效的,可报告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或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

第四十一条?机电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施工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设备)质量保修书;

4、工程预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

5、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已完成单机试车或空载试车;

6、有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工程竣工报告: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提交,证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提交,证明工程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3)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交、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竣工验收(移交)程序、要求:

?1、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见附录2),同时提供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报验申请,申请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机电安装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条件的工程,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验收活动制定验收方案。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上述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报质监站,请质监站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4、竣工验收时,要查阅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议程如下:

1、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环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查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并参加。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验收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档案资料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由参加单位盖章,参加人员签字。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竣工验收组出具证明工程符合竣工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十四条?工程(设备)保修事项执行施工合同约定。

第八章?工程质量认证

第四十五条?机电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矿业公司机电部向质监站申请工程质量认证,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

2.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设计单位的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建设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问题整改报告;

7.单位工程竣工资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申请认证期间,矿业公司机电部应做好与质检站的联系、协调工作,对质检站在资料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核查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全力进行协调、整改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认证目标的实现,并将工程质量认证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章?工程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及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要求等完成所承担的全部工程,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装订成册的施工资料正本、副本提交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资料后组织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其完成审核、签章确认工作,并签署施工资料移交证书。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接收施工资料后,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和档案管理要求,装入档案卷盒,并与该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文件一起,统一编号,归档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为暂行,对其中的缺陷和不足,敬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改和完善。

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交通工程咨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财产安全及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各驻地项目,以及全体职工。

第五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在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公司下属各驻地项目应根据自身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成立驻地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所在项目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驻地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公司下属各驻地项目应根据管理层次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门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及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贡

1.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交通厅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在省集团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制定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起草、印发领导小组的报告、意见、规定、办法、通报、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

2.根据领导小组领导的要求,组织、协调、联络、安排公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3.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事项,督促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定期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5.对各驻地项目和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6.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7.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负责联系下属成员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和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负责领导小组决定、决议在所联系下属项目(部门)的贯彻落实。

2.向领导小组提出搞好所负责下属项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每季向领导小组报告所负责下属项目(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初报告上年情况和本年度的安全工作安排与部署。

4.向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领导小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一般提前通知各成员。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并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安全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副组长委托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专项议题。

4.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保证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经理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下属各驻地项目主要领导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集团公司下属各驻地项目应当据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贡。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公司与下属各驻地项目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

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例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

各驻地项目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项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安全经费

安全生产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计划预算,改善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做出书面记录。

公司每季度对下属各驻地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情况、安全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上级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等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或个别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本季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捅报,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教训。

每年度终了进行全年安全检查。下属各驻地项目应据此制定本驻地项目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安全隐患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驻地项目(部门),经领导小组审定,并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收到整改通知的驻地项目应当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领导项目办公室在整改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对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或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漠视安全生产管理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处理事故。?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凡在公司生产场所工作的各类人员,上班前不准酗酒。外单位进入公司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也要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程,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资料登记、保管

各驻地项目要及时、准确、认真地做好各项安全活动工作记录。包括: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活动记录、事故隐患登记及各类事故报表等,要定期进行整理装订,以备检查。

第五章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八条事故报告范围

1.本单位及在本单位辖区内活动的员工伤亡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车辆交通安全事故;

4.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人员中毒安全事故;

7.其他应该上报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事故等级分类

1.一般事故指一次重伤1--2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2.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不含1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其以上5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100万元的各类安全事故。

4.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安全事故。

5.特大恶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

1.一般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

2.伤亡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5小时;

3.重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

4.特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

5.特大恶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

第三十一条事故报告方式和程序

1.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得到事故消息后立即用口头报告、电话、传真、等方式(以下简称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2.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应按事故报告时限要求用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3.发生事故单位在口头报告、电话报告的同时,迅速了解初步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单》,电传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步报集团公司安委会。

第三十二条调查处理

1.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伤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公司领导小组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第六章责任追究制与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如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74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70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之规定的。

2.有关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3.有关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没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

4.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采取各种方式阻挠和干涉对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票否决是指对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司各部门、下属

各驻地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即在否决期内,取消各部门、各驻地项目及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员参加年度各类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以及个人职务晋升的资格。

对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公司各部门、下属各驻地单位,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书》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各部门、各驻地项目末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目标任务的。

2.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消极对待、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严重扩大或导致*,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4.漠视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办法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导致重大、特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的。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机关各部门、下属各驻地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实行年度考核,并据此进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地项目(部门)或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

4.在安全技术、企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惩罚

I.公司领导及各驻地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必要时报集团公司批准)。违反法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事故统计

第三十八条事故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1.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特大、特大恶性安全事故的档案;

2.各驻地项目(部门)负责建立一般事故、伤亡事故的档案;

三十九条各驻地项目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详细统计,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档案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公司下属各驻地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3: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

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2.4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投资以上的专项或大修工程,由各单位

或省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概算,省局现场审核同意、批准概算后(必要时邀请省厅),由省局或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5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由各单位在每年4月上旬前或9月中旬前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汇总、批复或报请省厅备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

3.1根据省厅或省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各单位即可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局属养护工程要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3.2根据省局的实际和养护工程的特殊性,路面病害集中处治由省局机械化养护中心承担或实行招投标,水毁抢修工程不适宜采取招投标,其他工程按照规模大小确定是否实行招投标管理。

3.3养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省厅监督。省局负责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3.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施工单位),接受省局监督。

3.5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3.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费用按照省厅、省局计划批复,包干使用。

3.7水毁抢险工程由各单位全力组织实施,工程数量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审批或上报省厅审批,费用根据计划批复情况确定。

3.8外揽工程,必须经过慎重考虑,细致调查,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工程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

4.1计划建议书批准、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签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4.2局属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制。项目法人原则上为项目所在管理公司、管理处。

4.3对投资较大(原则5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省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数量认定和监督、协调工作。

4.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人员、机械如期到位,填写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或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4.5工程质量管理

4.5.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把质量放在首位。要以合同条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试验关(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工序交接关。

4.5.2质量缺陷

4.5.2.1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要坚守工地,当发现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抄报项目实施单位。

4.5.2.2对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措施,不能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方可由施工单位来完成。

4.5.2.3如果已完工程出现缺陷,但不构成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应通过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4.5.2.4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呈报省局,省局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裁定,明确事故责任处理费用,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

4.5.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和省局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

4.6工程进度管理

4.6.1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条件并真实可靠。

4.6.2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来检查、控制工程进度。当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到总体工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赶上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指令,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期难以完成,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给施工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同时抄报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4.7工程费用管理

4.7.1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4.7.2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计划、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工程中标单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技术规范。

4.7.3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填写清单支付报表报请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4.7.4工程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认可的《清单支付报表》进行核定、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7.5工程质量保留金一般为工程总额的5-10%,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最终支付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缺陷责任期费用划分情况确定并支付。

4.8合同管理

4.8.1工程变更

4.8.1.1养护工程的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核实并报请省局审核、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和计量支付。

4.8.1.2变更工程费用,主要是根据工程变更数量、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预算定额、计日工方法确定。

4.8.2工程延期需经项目实施单位认可,省局批准。

第五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

5.1工程验收程序

5.1.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5.1.2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工程后,15日内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监理质量评定)合格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请验报告后,15日内组织进行交工验收,提出完善意见。

5.1.3200万元-50万元的养护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报请省局参加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交、竣工验收(小型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以一次进行)。

5.1.420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局主持,省局在收到各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已交验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5.1.5竣工验收条件

5.1.5.1交工验收合格。

5.1.5.2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补救、修复工程已处理合格。

5.1.5.3编制完竣工文件及竣工决算。

5.1.5.4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汇报材料。

5.2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5.2.1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5.2.2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建设依据、规模和性质、工程概预算及实际造价,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5.2.3评价和鉴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结论(评价及等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5.2.4有关决定和建议

5.2.5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代表签字

5.3资料归档

5.3.1综合文件

5.3.1.1验收报告

5.3.1.2工程总结

5.3.1.3征地拆迁资料

5.3.1.4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令

5.3.1.5合同

5.3.1.6工程数量完成表

5.3.2竣工决算

5.3.3竣工图表

5.3.4设计、施工文件

5.3.4.1技术、设计文件

5.3.4.2施工文件工程质量文件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

5.3.4.3进度控制文件

5.3.4.4投资控制文件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等

5.3.4.5施工原始记录

5.3.5以上除《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整理编写外,其余资料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整理完成,装订成册。做到工程、资料同时交验。工程资料要真实、完整,符合归档要求,资料上签名不能代签。

5.3.6省局、各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资料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六章附则

6.1本办法由省局养护工程科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3机电、通讯、监控工程由省局收费科管理,管理办法由省局收费科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