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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头采煤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7-10 阅读 3164

1、端头采煤工必须由技术熟练、技术丰富的采煤工担任。

2、熟练掌握炮采放顶煤工艺、“三大规程”和采煤质量标准化标准。

3、了解工作面地质变化情况,检查作业范围内支护情况,处理遗留问题。

4、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出现工程、机械和人身事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5、在作业过程中,至少两人相互配合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对两尾巷及时进行回收。

6、在采煤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格执行掐口炮,放炮后,及时检查放炮地点的支架、支护、煤墙、顶板等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7、工作面出现片帮、冒顶和顶底板、煤层松软以及过地质构造带等特殊情况时,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8、工作面出现支架歪旋、棚距不均、支柱超高使用、空顶、悬顶及安全出口不畅通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汇报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

9、及时清理作业地点及附近浮煤杂物,保证退路畅通,收工前,多余材料按照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码放整齐,搞好工作面文明生产。

10、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犯劳动纪律。

篇2: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支部书记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4条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采煤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6条采煤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在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采煤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组织号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10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3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采煤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为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采煤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本工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采煤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1条采煤工区区长没有组织好采煤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区面的安全隐患,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采煤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采煤工区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