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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探水队队长

2024-07-10 阅读 2399

探水队队长在总工和地测防治水科科长的领导下,履行探水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探水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探水队安全生产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水害防治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岗位标准及各项制度,经常检查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情况。

3、负责探放水工作现场管理,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钻探、注浆和探放水工作,对施工质量负责。

4、负责编制钻探安全生产作业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搞好钻探衔接,精心组织施工。

5、掌握工程设计、施工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搞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彻底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6、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会议,定期召开本队安全例会,组织好班前会,合理组织安全生产。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7、经常深入井下一线,加强探水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情况,严厉查处“三违”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8、加强班组队伍建设,打造精品班组,不断组织全队职工安全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9、负责本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动态管理,加强日常考核。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篇2:车队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认真遵守、执行矿内的各项规章及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按质按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运输任务,及各项工作管理指标。

3、组织好、执行好、落实好每周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消耗情况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4、抓好司机教育工作,要求司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运行规程及交通规则,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一思想观念。

5、建立健全车队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单位无不安全事故发生,无人为的生产交通、设备(车辆)事故发生,做到各类事故三不放过(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落实不到人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6、抓好车辆使用、保养、管理、修理工作,抓好零修、修理、大修及计划按排工作,做好旧件、废品回收管理工作。

7、抓好班组建设,制定班组管理责任制,搞好团结,文明生产运输,保证车辆完好,车辆整齐卫生,做到无有滴漏、流失现象,达到安全、高效率、低耗。

8、做好协调统一,配合工作,认真完成各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把各类影响安全、运输、消耗的事故消灭在萌牙之中。

9、因人为事故,管理不到,影响生产,完不成任务,追查责任。

篇3:小车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车队队长是小车队车辆维护保养,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在办公室主任、事务秘书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小车队队长必须熟练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车辆驾驶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小车队车辆维护保养、车辆管理和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2条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辆状况良好,严格按要求派车。

第3条负责制定车队值班、车辆管理、驾驶人员加强学习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严禁出现停班、空岗和疲劳驾驶。

第4条定期向办公室主任汇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5条必须尽职尽责,遵章驾驶,杜绝违章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车队队长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教育不到位,出现违章的;

(二)因管理不严,出现空岗或脱岗的。

第7条未组织制定车队值班、车辆管理、驾驶人员加强学习等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8条未对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出现交通事故的,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出现交通事故的,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按办公室要求派车或私自出车的,小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