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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兴公司员工休假制度

2024-07-10 阅读 3573

公司员工休假制度5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订。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由各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监督。

第四条病假。

(1)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2)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3)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4)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者,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者,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假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假超过15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按有关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1)上班满6个月可开始休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遇节假日顺延。

(3)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带薪年休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5)员工如愿意放弃休带薪年休假,年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工的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

第六条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

(2)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3)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4)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第七条婚假。

(1)女职工年满23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2)女职工年满23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3)男职工年满25岁前结婚带薪婚假3天。

(4)男职工年满25岁后结婚带薪婚假10天。

(5)男、女职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第八条产假。

(1)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2)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3)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产假。

(4)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1个月带薪产假。

(5)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有薪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1天陪产假。

(8)女员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产,公司将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给予15天带薪假,以后的流产全部按无薪病假计算。

第九条丧假。

(1)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休带薪假8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休带薪假4天。

第十条倒休假。

(1)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倒休假。

(2)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两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3)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部门经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请单。

(4)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公共假日。

全体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1)元旦:放假1天。

(2)春节:放假3天。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

(5)端午节:放假1天。

(6)中秋节:放假1天。

(7)国庆节:放假3天。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第十二条事假。

(1)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无薪假。

(2)事假最长不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请假批准权限见下表:

请假日期

1~3天(包括3天)

3~12天(包括12天)

12天以上

批准人

直属上级

部门经理

总经理

直接主管在一个月内对同一员工批准假期时限为5天,5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请假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篇2:石油公司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集团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员工。

第二章假期类别

第一节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员工享受以下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照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二节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但**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节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当年公历年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标准如下: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脱产在校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七)当年累计安排不扣工资疗养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八)当年被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未能连续工作的。

第十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任务,应服从工作安排;未休天数可补休或顶休。

第四节探亲假

第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知》(国发〔198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的规定,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包括自幼至十六周岁以前,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条探亲假期: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单独计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一)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者;未婚员工与父母团聚累计达到2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从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经过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绕道不超过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年给增

加探亲假日5天,报销绕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条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销国内段路费,国内段路费计算自单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计算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计算至上海),国外段路费自理。

第十八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在探亲期间的往返路费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予以报销:

(一)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标准如下: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5.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乘坐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参照乘坐飞机的规定报销。

(二)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员工自理。住宿标准按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四)员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有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五)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按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64〕中劳薪字第296号)规定,"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职工-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路费应予以退回"。

第五节病假

第二十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应凭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含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历和证明疾病诊断的相关资料原件(如:化验单、*光片、心电图、B超等),并由员工所在单位审核批准,方可休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根据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资料,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如下:

(一)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简明表

实际工作年限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个月6个月

五年以上6个月12个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个月12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个月15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

二十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

(四)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六)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201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次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及法定甲类传染病)的员工,应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确认批准,可实行长期医疗期。

第二十三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

96〕40号),有下列情形的规定如下:

(一)员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二)员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可以适当**医疗期。

(三)患病员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各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员工,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第六节婚假

第二十四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条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再婚员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节丧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员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为5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八节产假

第三十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三十一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第三十二条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九节计划生育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实施各种节(绝)育手术的,享受计划生育假,规定如下:

(一)男性结扎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节育环休假2天,一周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取环休假1天。

(三)单纯做女性结扎手术者休假30天。

(四)怀孕3个月以下做人工流产手术者休假21天;人流手术加绝育手术者休假50天。

(五)怀孕6~7个月单纯引产者休假40天;引产加绝育手术者休假60天。

(六)因手术引起并发症者,可依据诊断结果适当**休息时间;超过规定的休假时间及人流、引产一年超过一次者,按病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节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第三十五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员工,其工作又能离开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按照陕劳人险发〔1983〕59号,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三十六条产假期满后上班的女员工,在婴儿不满一周岁以前,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哺乳期。

第十一节事假

第三十七条员工私事应尽量安排到假期中处理,也可用带薪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

第三十八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年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二节请销假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员工请销假管理。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为审批人。

第四十条请销假一般程序:

(一)申请:员工本人应在休假前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休)假类型、事由、天数,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病伤急诊,可在诊断后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提出病假申请。

请年休假的应由员工本人于当年计划休假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批:

1.请(休)假3天以内的,经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请(休)假4天以上的,经员工所在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3.企业负责人、各单位领导班子等请(休)假时,需向上级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报告。

(三)休假:员工应在批准的假期内休假。

(四)续假:参照请假程序办理。

(五)销假:员工休假结束返岗工作后,应在两日内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提前结束休假返岗工作的,自销假之日起恢复相关待遇;销假遇节假日的可顺延。

第四十一条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超过半个工作日及以上时间的;

(二)伪造、涂改请假证明及相关材料骗取休假的;

(三)无合理原因,未及时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的;

(四)各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认定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各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三条年休假、探亲假应尊重本人意愿,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员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员工休假而增加人员编制或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结合实际适时安排员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安排补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3:公司员工考勤休假制度

某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完善公司福利制度,加强考勤管理,规范考勤和休假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管人员以外的全体员工。

2、高管人员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根据部门业务需要决定上下班时间,不计日常考勤及加班;同时高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对其主管的部门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负完全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三、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综合工时制度。

1.正常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午餐时间:12:00-13:00

2.可选工作时间:

(研发部门可选弹性工作时间,保证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上午最晚不能超过10点,下午下班不能早于18:00点。)

3.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员工上下班时间以及要求员工加班。

四、考勤办法和考勤统计

公司建立员工上下班签到、签退、异常出勤登记核准和休假审批制度。

员工正常上下班通过门禁系统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签到、签退;异常出勤应在《个人异常出勤表》(见附件)上标注并经主管核准;休假应按规定填写《请假单》(见附件),办理请假手续,并在个人异常出勤表上记录。

考勤和请假最小以2小时为单位。

员工正常签到、签退记录;异常出勤记录和请假记录3个部分共同构成员工每月个人考勤记录。员工个人考勤记录是计算员工工资和午餐补贴的依据。

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部门秘书或考勤负责人将本部门(处)全体员工上个月的签到、签退记录、请假单、"个人异常出勤表"收齐,报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认可后报人力资源部;成都分公司由成都VSP中心综合管理部将考勤统计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电子邮件报给人力资源部;上海、广州办事处行政助理每月将当地员工的考勤统计资料以电子邮件报给人力资源部,并将员工个人异常出勤表快递报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分别请各有关主管确认。

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考勤统计,公布通报各部门考勤情况,并按规定对违纪人员予以处罚。

五、签到、签退:

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及办公地,分别采用以下签到、签退办法:

1.公司总部:北京中信国安数码港

采用公司门禁系统进行签到、签退,每天的第一次刷卡记录为签到,最后一次刷卡为签退记录。

2.上地软件评测中心办公地(QA部门)

采用打卡考勤机,上、下班打卡。

部门经理要对部门员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成都分公司:

在前台打卡机打卡签到、签退,前台秘书有权利和义务对签到、签退进行监督,综合管理部经理对成都分公司的考勤负责。

4.广州、上海办事处:

由办事处行政助理负责驻当地员工的考勤登记,办事处负责人对当地员工考勤纪录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

凡是签到记录不全、不符合规范者,视为至少半天缺勤;委托或代人签到、签退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按旷工处理;弄虚作假、伪造出勤记录者,按旷工处理。

各办公地点考勤负责人,要对有关员工签到、签退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人力资源部会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办公地点的考勤记录情况,凡考勤记录不全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考勤负责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六、异常出勤:

㈠异常出勤包含以下情况:

1.迟到、早退

2.异地出差;

3.市内公出;

4.加班;

5.休假;

6.旷工;

员工异常出勤要在本人当月的个人异常出勤表上标注。

㈡加班

公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员工应按公司和职位说明书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

按公司要求加班的,须经部门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

加班审批单,经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加班的考勤统计,以实际的加班时间为准。

加班原则上以倒休的方式处理,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㈢异常出勤的记录和核准:

1.异常出勤,须在个人异常出勤表上标注。

2.个人异常出勤表,每月底需经部门经理和部门副总确认。

3.部门经理需要在本部门每位员工的个人异常出勤表上签字确认。部门经理在员工个人异常出勤表上每周签字确认。

4.部门副总,每月审核所分管的部门考勤记录后,在部门考勤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5.部门经理个人的考勤记录表,需经分管公司领导签字确认。

七、休假

㈠加班补休

1.经公司审批确认的加班,可补休同等时间。

2.因项目需要,长期连续异地出差时间超过15天的,出差期间占用公休日工作的,可补休同等时间;

3.上述补休,可以在加班或出差结束后的6个月内完成,过期未补休的,此项补休权利作废。因工作原因确实没有时间补休的,经部门副总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可以顺延半年。

4.补休要填写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连续补休超过三天的需提前15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

5.以上有关加班和倒休条款,不适用于销售人员。

㈡法定节假日

员工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㈢婚假、丧假、产假

1.婚假

公司正式员工结婚,可享有3工作日的全薪假期。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的正式员工,享有7个工作日的晚婚奖励假期。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1年之内休完,过期作废。婚假可1次休完,也可分2次休完。

员工试用期结婚需要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2.丧假

员工(包括试用员工和正式职工)直系亲属逝世,可有3个工作日的全薪假期。

3.计划生育休假(本条款

假期天数为自然天而非指工作日)

⑴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30天。⑵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⑶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的,无带薪休假。

⑷女员工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一周岁止,每个工作日内给予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⑸女员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其岗位工资。有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即为其在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生育津贴,低于其岗位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后)的,由公司补足其差额。没有上生育保险的公司正式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即为其岗位工资。

⑹公司正式男性员工,在妻子生育时,可享受3个工作日的带薪陪产假。此项休假须在妻子生育后的1个月内休完,过期作废。

(7)超过法定期限的产假、陪产假,按照事假处理,履行事假审批手续。

㈣带薪年假

1、享受年假的资格和年假期限:

员工入司满一年,可享受带薪年假。每年年假最低为5天,最高为15天。具体的天数,根据员工的累积工作年限和入司年限确定: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员工入司年限每增加1年,年假增加1天;其间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和20年的,年假自然分别跳档至10天和15天;

2、公司实行自然年统计年休假方式。

(1)新入职员工,从入司满一年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之前的时间,折算当年的年假时间。(比如,2008年3月15日入司的员工,到2009年3月15日开始享有一年5天的年休假,则在2009年12月31日前,折算有4天年休假,2010年全年有6天年假)。

(2)员工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20年,次年开始享受相应档次的年假天数。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和部门应事先作好工作计划,以便适时安排年假。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假的申请审批:

员工申请休年假,应经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同意后,报部门总监批准,在人力资源备案登记。连续三天(含)以上的年假,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

㈤病假

1.病假可用加班或带薪年假冲抵;

2.员工患病需要离岗治疗的,病假时间和相关待遇按劳动法规关于医疗期相关规定;

3、员工病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公司病假工资计算:

病假期间工资=公司日病假工资*病假天数;公司病假工资标准=当地月最低工资/21.75(北京市目前标准:33.56元=730/21.75)

㈥事假

1.事假一月内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工作日。特殊情况需体系(营销、技术、支撑)主管副总审批。

2.事假可用加班倒休或带薪年假冲抵,如不冲抵,扣除当日工资。

3.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㈦试用员工休假

1.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外和因直系亲属去世的3天丧假外,一切休假(包括病、事假)均不带薪。

2.试用期内不享受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3.试用期间,请假若满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试用期将顺延以补足因休假所缺工作日。

八、请假手续

1.任何休假皆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由部门或中心总监/行业销售或区域销售副总审批,5天以上由体系主管副总审批。

3.申请年假(3天以上)、婚假、产假必须提前两周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必须至少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丧假等紧急情况,如果当时不能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当日之内用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报部门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并由部门经理通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部门主管不在,可直接通知人力资源部,但上班当天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九、违纪处理

人力资源部根据每月考勤统计,将迟到、早退、缺勤等违纪情况通报给各部门经理和部门副总。对违纪情况严重者,将通报批评,并按下列条款予以处罚:

迟到:在晚于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到岗者定义为迟到;

早退: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下班者定义为早退;

30分钟以上迟到或早退,根据时间的长短计为2小时、半天或1天的事假。

1.每月迟到次数累计3次以上(含3次)者,每次罚扣本人工资50元。

2.旷工每天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弄虚作假、伪造出勤记录者,按旷工处理。

4.对于因考勤负责人员失职造成考勤记录不实、不全、考勤记录混乱,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50至500元的处理。

凡因未遵守考勤制度造成工作日无签到、签退记录也没有异常出勤登记记录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对于因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迟到,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并发布通报,不视为违纪。

本规定已经经营委员会批准,自20**年*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考勤与休假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矛盾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附件:考勤相关各类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