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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星企业公司人事制度

2024-07-10 阅读 5059

微星公司人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手册所称本公司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及试用期员工而言。

第二条因业务需要而延聘的技术工程师、特约人员、顾问,依合同另行约定有关事宜。

第二章雇用

第三条本公司雇用员工,由用工部门提出用工计划及申请送人事部,经批准后,办理招聘及内部调配。

第四条本公司应聘人员须经面试或专业知识测试合格方得雇用。

第五条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董事长特许免于试用、缩短试用期者外,均应试用三个月(含受训期间),在试用期间,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试用期间新进员工须接受公司专业培训或辅导,并参加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雇用,公司不作任何补偿,试用人员不得提出异议;经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翌月一日起转正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携带录用通知所规定之证件、物品,按其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否则视为拒绝受雇,该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七条仪表行为规范

着装整洁、佩戴大方;

举止端庄、说话和气;

待人诚恳、态度热情;

语言文明、讲究礼貌。

第八条人际关系行为规范

注意礼节、文明称呼;

与人共事、宽厚豁达;

团结友爱、相互帮助;

恪守信用、言行一致。

第九条员工目标行为规范

勤奋学习、不断进取;

忠于职守、负责到底;

热情工作、恳于奉献。

第十条遵章守纪行为规范

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守法守规、不谋私利。

第十一条群体意识行为规范

大局为重、维护群体;

热心集体、发挥特长。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六种:

(一)奖金

考核奖金

年终盈余奖金

全年综合印象奖金(包括对公司的忠诚度奖、改善提案奖、重大功绩奖)

优秀员工奖金

全勤奖(一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事假及病假者)

(二)优秀员工奖

公司内部一年一度评选“优秀员工”,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者均有资格被选。公司除给予优秀员工一定经济奖励外,还将颁发荣誉证书及奖杯。

(三)境外商务考察

公司对于忠诚度高、各方面表现出色的员工予以境外商务考察的奖励。

(四)晋级或给予其他奖励

具有领导和组织能力,各方面表现出色者。

对公司作提案改善,经实施结果证明能创造公司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为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着者。

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五)记大功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的模范表率者。

(六)加薪

根据当年公司的利润及员工工作态度和业绩,有董事长核准加薪,幅度为0%――10%。(员工必须连续为公司服务满6个月)

每年3月为公司加薪月,从当月25日开始执行。

员工因职位调动,可以在其他时候适当调整工资,但一年内加薪只能一次。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罚分为以下四种:

(一)警告,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20元。

在工作区域内吸烟及大声喧哗者。

破坏公司环境卫生者。

言行粗鲁、不讲究文明礼貌者。

外出办事不填写出门单者。

出差不填写申请单者。

工作时间未能安规定着装者(周一至周四上班,男员工须穿衬衣打领带;

女员工禁止穿牛仔裤、跑鞋及运动休闲服)。

工作时间没有佩带员工识别证,经提醒不作改正者。

工作时间在办公区域吃零食者。

下班后桌面零乱、不整洁者。

(二)记过,当月工资扣除人民币50元。

被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对同仁恶意攻讦、刁难而制造事端者。

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上娱乐性网站、看与工作无关之书报、玩电脑游戏者。

在公共区域内或公用设备上任意堆放产品、资料者。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到损失者。

肆意浪费公司资源者。

损坏公司公共财产者(情节严重须照价赔偿)。

(三)减薪

员工因现任工作岗位,其工作能力与相应之工作难度、强度及责任不符时,将实行减薪。

员工消极怠工或在工作中不求进取,不能适应社会、公司、科技发展时,公司将采取减薪措施,一次减薪幅度在10%――20%之间。

另外,当公司发生经营不善或受金融危机影响以及其他因素,公司必须减低费用用以加强竞争力度时,公司将实行员工减薪措施。

(四)解雇

受政府判刑或受拘留处分情节重大者。

上下班替他人刷卡,伪造考勤记录者。

偷窃同仁或共有财物者。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日者。

一年内累计旷工三次者。

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或在工作上有重大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资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的印信者。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第十四条本手册未规定的奖惩而又必需执行时,由各部门经理议决,上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定。

第五章薪资

第十五

条本手册所称薪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级别工资或按记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的奖金、其他津贴。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系按工作繁简难易,职责轻重及所需专业技能,绩效标准订定,或由员工与公司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议定。

第十七条薪资以八小时为一日作日计算。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的薪资于次月二十五日发放。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的职阶、职级按公司薪资管理制度实施。

第六章考核与考绩

第十九条考核的目的

1.本制度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推行人事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公开性和绝对性。

2.考核工作以员工为对象,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员工全面综合的评价,判断其是否称职,并以次作为企业制定人力资源计划及开展相应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切实保证员工的报酬、晋升、调动、职业技能开发、激励、辞退等项工作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考核的用途

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员工的绩效评价可以服务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人事决策的基础;

2.作为人事研究的标准;

3.作为预测因子;

4.帮助确定培训计划的目标;

5.给员工提供反馈信息;

6.促进企业的诊断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使用者系属全体微欣工贸公司员工,下列人员除外:

1.兼职、特约人员;

2.连续出勤不满3个月者;

3.考核期间休假停职3个月以上者(包括3个月)。

第二十二条考核的原则

考核工作中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将公平合理的进行,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必须消除个人主观偏向,防止晕圈效应和平均主义;

3.必须排除上下级的各种顾虑,评价结论建立在自己信念的基础上。

4.必须对被考核者进行考核结论的反馈,帮助其改进绩效。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内容

(一)绩效考核(绩考核)

对员工工作效率及效果的考核(包括员工工作所完成的数量、质量等内容),是人事考核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结果为各项人事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二)能力考核(能考核)

指员工从事工作的能力(包括智能与技能),通过员工对事物的记忆、分析、综合、判断、创新以及操作、表达、组织等能力来鉴定,是人事考核的重点与难点。

(三)态度考核(勤考核)

指员工的积极性在工作中的体现(包括出勤情况、纪律性、干劲、责任心、主动性等内容)。

(四)品德考核(德考核)

指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考核的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的方式

自我评价

上级评价

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时间

季考核(三个月为一季,第二季度第一个月12日完成自我评价、15日完成上级评价、18日收齐交人事部登记存档)

年考核(在月、季考核的基础上,作年终综合评定,人事部核准提出奖惩建议、董事长批示)。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考核结果的保管

所有人员的考核资料均由人事部保管,除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外,其他部门主管及经管人员需经上级许可方可借阅。

(二)考核结果的反馈

参与“上级评定”的管理人员须在每季考核结束后向被考核人员发放考核结果反馈表,约定面谈时间及地点,确保考核工作透明度。

对于考核结果,被考核者有权向上级主管提出疑义,确保考核工作的民主性。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成绩将为实际考核成绩之次级(除经董事长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年度内受过行政处分而未抵消者(如恶意刁难同仁、制造事端者等);

年度内有无故旷工者;

年度内累计事假达十四日以上(包括十四日)者;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规定公共课程培训者。

第二十八条营销人员考核

业务人员考核成绩由业绩达标量来决定,无须书面评定。

销售助理、技术支持所属片区的业绩达成率决定40%考核成绩,6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物流专员所属片区的业绩达成率决定20%考核成绩,8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市场专员全国业绩达成率决定30%考核成绩,7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产品专员全国业绩达成率决定40%考核成绩,6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第二十九条后勤人员考核(财务部、行政部)100%为工作表现,须书面评定。

第三十条正式录用未满一个月者,不参加该年度的年终考核(无该年度年终奖)。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12:00-13:00为午餐时间),周六9:00-12:00。若特殊原因,上班时间变更以上海行政部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代替他人刷卡或伪造考勤记录者予以免职辞退。

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上班时间开始后至六十分钟内,始行签到者视为迟到,每次扣除当月工资人民币30元。若发生突发事件须在六十分钟内至电行政部,否则视为旷工。

2.若未按规定请假或假期届满未续而不到工者以旷工论。

3.请假理由或证明经查实属伪造者以旷工论。

4.擅自早退者以旷工论。

5.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上下班考勤记录,忘带考勤卡者需立即至行政部登记,无考勤记录或登记者则视为旷工。

第三十四条休假(详见附件)

第八章公司福利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成立员工俱乐部,并按季度拨款作为活动经费,举办各种活动,如: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宣传活动、教育活动等,本公司员工得依规定参加。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员工,一律加入社会劳动保险,享有该保险规定之各项权利。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组织一年一度的员工旅游活动。旅游经费视员工在司服务年限分别规定:

进入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年度旅游需自负45%费用;

工作满一年而未满两年者,年度旅游自负30%费用;

工作满两年者,年度旅游无需自负费用,但最高旅游经费为每人每年壹仟玖佰元人民币;

年度旅游可携带家属,其费用全额自理。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设立每人每季人民币壹佰陆拾元的活动经费。此经费必须在当季使用,不得预支、不得累加,必须使用在部门活动中,由部门经理凭活动发票及活动内容报告统一报销。活动内容不限,部门与部门之间可以共同运用或由行政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于每年中秋佳节赠送月饼一盒或发放相当之金额奖金以作庆祝。

第四十条本公司每月向当月生日的员工发放壹佰元人民币以作庆贺。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设立员工借书制度,每位员工可按规定借阅公司各种书籍及报纸、杂志。

借书前到行政部登记,每次借书数量为一本。

需要再次借书者,必须将上次所借书籍归还公司后方可再借。

借书期限不得超过四周,如需续借者,须到行政部办理续借手续。

书籍不可外借非本公司人员。

借书者需保持书籍的清洁与完好无缺,如有损坏,须作相应赔偿;如有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凡属微欣工贸员工,包括各个分公司,每年10月(非工作日)皆可免费享有体格检查一次。试用期员工同样享受此待遇。体检项目如下:

内科检查:(心律,心率、杂音、血压、肺、肝、脾、腹部、淋巴结)

外科检查:(甲状腺、乳房、直肠肛指、前列腺、皮肤、颌面口腔、神经系统)

妇科检查:(宫颈、子宫)

眼科检查:(结膜、角膜、晶状体、玻璃体、眼底)

五官科检查:(鼻、耳、喉)

胸片*光检查:(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支气管扩张、肺炎、肺结核、肺癌)

心电图检查:(心血管系统疾病的诊断,如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心肌炎、心肌病、冠心病、心包炎等)

B超检查:(肝、脾、胆、肾、胰等的诊断,如肝囊肿,脂肪肝、肝硬化、肝血管瘤、肝炎、脾肿大、胆结石、胆囊炎、泌尿系统结石等)

血液生化检查:

a)甲胎蛋白(肝癌诊断指标)

b)血糖(糖尿病诊断指标)

c)胆固醇、甘油三脂(高血脂疾病诊断指标)

d)肝功能、三对半(肝病诊断指标,如肝炎,肝硬化,等)

e)肾功能(肾病诊断指标)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所有福利政策皆为集体活动行为,个人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作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第九章工龄计算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工龄合并计算:

奉准给假的假期。

连续服务本公司的期间,但调任至本公司所经营投资的公司者,其服务期间的工龄应予并计。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原有工龄不予计入:

留职停薪者。

因故停职又获准复职者。

在试用实习期间。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对于香港、台湾人员的雇用、解雇、薪资、福利,由董事长决定,另订。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雇用已退休人员,其雇用、解雇、薪资、福利,依合同另订。

第四十八条本手册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公司行政发文或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修正时,依修正后的文件或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本手册经董事长核准,报备有关部门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篇2:某某电器工厂规章制度:人事制度

某电器工厂规章制度:人事制度

第五章人事制度

第一节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普通员工由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第四条年龄不满18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有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良嗜好,需交免冠2寸/1寸照片1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被录用的员工,凭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部领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第三条新录用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二个月,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第四条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

第五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未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六条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或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从本厂辞工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三节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劳动保险、考勤卡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员工厂牌、考勤丢失或损坏时,应即刻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和考勤卡的,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并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

第四节员工培训

第一条凡经录用的员工,统一由人事部发放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对刚上班的员工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的岗上辅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的职工队伍。

第三条试用培训期内的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同等待遇。

第四条在职员工必须按人事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促进企业管理不断升级进步。

第五条在职员工表现良好者,申请参加本厂技术工程培训的(电焊工、油漆工、车床工)等,经厂方批准后,在厂方提供带薪金培训条件下,必须双方签订技术培训、服务合同。

第五节人员调动

第一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部门主管可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三条跨部门调动,必须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公司批准,呈人事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节考勤打卡规则

第一条员工必须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第二条上班时间一天内(不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的,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离开时间和事由,并有部门主管的签名同意,主管人员外出由考勤员签名确认。

第三条上班时间超过一天(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天数和事由,部门主管签名同意;部门主管需经厂级领导签名同意。若厂级领导外出无法报告,应向办公室考勤员请假备案。

第四条每月底考勤员提交考勤表若与办公室收取的《个人电脑打卡钟专用表》出现不相符情况时,则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第五条考勤员每月底要认真核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与打卡牌的情况,发现违反厂有关考勤机使用规定以及厂的考勤制度应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并经主管或领导签名,才能交至办公室。如有意或无意将矛盾上交,不在本部门《考勤表》上记录的违纪情况,由办公室或其它部门发现的每次则以双倍扣罚当事人。

第六条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总经理、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同,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本部门自报每次扣50元,抽查发现每次扣100元),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责任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第八条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其余未打卡者不准补卡(签卡)。

第九条补卡事宜一律需由签卡部门或部门主管送人事部专职办理,禁止任何非职能部门和个人代签,违者除将代签卡作废外,人事部应对违章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第十条工卡应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涂改、弄脏、盖贴任何标识或折叠。

第十一条员工迟到或早退者给予书面警告,警告无效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凡无故旷工一天者,通知后仍未到岗,作警告、检讨教育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实行打卡制之日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七节请假规则

第一条员工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批准后,再到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第一条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同样可请七天以睥探亲假。

第一条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经人事部相关程序和放行手续。

第一条员工请病假,未提前提出请假,第二天可补假或电话请假。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明补假。

第一条员工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可请婚假,婚假期要和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协商,婚假期满回厂需到人事部消假。

第一条在厂工作满两年的所有女性员工享有90天的产假。

第八节员工投诉规则

第一条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或人事部投诉,任何人都有投诉的权利。

第二条员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也可交与公司领导。

第三条接诉部门原则上二日作出调查处理答复,对特大事件二日内无法落实,可以另议。

第四条对滥用职权、损害公司集体利益、徇私

篇3:某某服装品牌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

某服装品牌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二条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降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六)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办公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消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三十七条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消。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消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消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考核

第三十八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职员3个月,作业员40天)由试用部门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单位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为办理年度考核参考。

(三)年度考核:其办法另订。

第三十九条考核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四十条员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举行,由直属单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四十一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贻误。

*加班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四十三条作业员加班,事先由单位主管代为申请,呈该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加班费计算,作业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8小时,按比例加给工资。

第四十五条作业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六条员工加班情况,由管理单位按月统计备查。

*出

第四十七条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四十八条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办法另订)。

*训练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办各种教育训练,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五十条员工训练分为:

(一)职前训练: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事单位统筹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

2.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使利于任务的完成。

*迁调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十三条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五十四条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五十五条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职员暂行代理。

*留职停薪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五十七条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五十八条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条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条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福利

第六十一条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与标准另订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消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保险

第六十三条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雇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六十四条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抚恤

第六十五条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退休

第六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资遣

第六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六十八条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六十九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条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七十一条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七十二条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安全与卫生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