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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手册假期制度

2024-07-10 阅读 9226

公司员工手册:假期制度

请假规则

请假前,员工应该首先填写相应的请假申请单,将请假原因、日期等一一注明,然后履行其它必要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员工应该请同事或他人代行请假或电话向主管告假,并于事后补齐请假手续。有关主管及部门在接到员工的请假单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法定节假日

除日常休息日外,公司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假

节假日假期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春节(农历新年)三天

清明节一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端午节一天

中秋节一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三天

年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龄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期的休假:

*****工龄1-3年者,每年休假天;

此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年休假随之增加1天,但总天数不得超过天;

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为全薪假;休假最小单位为半天。此休假可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三次使用完毕。如当年未享受完,可顺延至次年三月底;

员工在转正以后有权申请年假,年假以每一自然年结算。如员工未能为公司服务满整日历年,则其年假按比例计算。

已享受/未享受当年年假的员工如未能为公司完成整年服务而离职,其多/未用的假日按日工资扣回/补给。

员工在休假前一星期填写"休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部门经理(含)以上员工申请年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病假

正式员工每年有10天薪病假。新员工自试用期满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每月有一天全薪病假,自第二年起每年有10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全薪病假只能当年使用,不得隔年使用。

公司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其它病假日期计算采取医疗期累计法。

不超过1天的病假可不交医院证明,但需填写病假申请;超过1天的病假需交医院证明并需填写病假申请;超过2天的连续带薪病假的申请需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签字。

新员工试工期满但工龄不满一年的,病假超过其可使用有薪病假日,工资按本市最低日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全薪病假用完后,在其医疗期内,依其公司工龄长短享受下表中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资待遇:

医疗期1-3个月

工龄1-3年按本人基本工资50%计发

工龄4-7年按本人基本工资60%计发

工龄8年以上按本人基本工资70%计发

注:员工请病假连续超过3个月,工资按**市最低日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具体规定:

病假超过1个月的,其部门可另聘临时工补缺;

病假超过6个月的,其岗位不予保留,公司可另聘新人。

员工长期休病假须完成下列手续:

一周前提出申请并提出市级医院证明;

病假期间应与主管部门经理保持联系;病愈后提交医院证

主管部门经理责任(在其下属员工长期休病假期间):

总结该员工的工作表现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做好该员工的工作交接;

应将员工的健康状况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各部门每月20日前将人员休假纪录提交人力资源部门。

婚假

符合国家规定结婚的正式员工,可以享有以下全薪婚假:

女员工婚假男员工婚假

不满23岁天不满25岁天

23岁及以上天25岁及以上天

1、婚假一次休完

2、员工须提前两周通知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并经批准

3、婚假按工作日计算

产假/陪产假

员工请产假/陪产假,应提前两周通知,并提供有关证明报部门经理与人力资源部批准。

1、产假

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已婚女员工享有90个日历天的产假,晚

育的女员工(超过24岁)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天。

如遇难产或剖腹产,可增加天休假。(须有相应证明)

产假为一次性休假,按日历天计算。女员工产假期间享受月基本工资的60%。

2、陪产假

男员工在配偶生产的第一个星期内可以享受天全薪的陪产假。

人工流产假

此流产假仅适用于第一次流产的已婚女性员工,流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生证明可享受天流产假。

女员工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享受天流产假。

哺乳假

子女周岁前女员工可享受每天一小时哺乳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

骨干外地正式员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每年享有天的带薪探亲假(探视直系亲属)。

探亲假是指日历天。如遇星期休息日、公共假日与探亲假日重叠的,则算作探亲假的一部分而不延长。探亲假期间工资为基本工资。

员工申请探亲假,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休假申请表。

探亲假当年使用,未享受的天数自行作废。所享受探亲假不足年假天数,可继续享受年假。

员工经本公司正式录用才有资格申请探亲假。假期以自然日历年结算。如员工未能为公司服务满整日历年,则其假日按比例计算。已享受当年探亲假的员工如未能为公司完成整年服务而离职,则多用的假日按日工资扣回。

探亲费用(每年):普通员工、专业人员报销一次往返硬卧火车票;高级专业人员报销一次往返飞机票;部门经理(含)以上至副总经理(含)报销三次往返机票;总经理报销五次往返机票。(乘坐飞机均限经济舱)

探亲期间工资为基本工资

享有此项待遇的骨干外地员工须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

倒休假

公司管理人员(经理级除外)双休日加班的可申请倒休假。倒休假最小单位为半天。

倒休假半年内休完,过期无效。

丧假

公司正式员工如遇下述情况,均可享受时间不等的全薪丧假。

家属去世假期

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天

员工申请丧假需出示死亡证明或相应的有效证明。外地奔丧另加路程假,最多另享受2天假期。

丧假期间工资为全薪。

篇2:第二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现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对职工休假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医院各类假期管理制度进行了整理,请各部门、科室及员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假期类别和享受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医院现有的假期类别主要分为二类:I类假期为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在编、派遣制和合同制人员)均可享受的假期,包括年休假、生育假(产假、授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和学习假。II类假期为部分人员可享受的假期,包括探亲假和放射假,其中放射假享受对象为医院在职在岗人员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请假程序

1、职工除正常公休日、法定假日或补休时间以外,如不能在岗工作的,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同假期职工办理请假手续的流程见下表:

假期类别

审批流程

学习假、丧假、事假、放射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病假、产假

个人提供医疗证明书→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门诊部审核盖章→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婚假、探亲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人事科审批并备案

年休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

注:相关主管部门为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假期的审核审批;人事科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负责各类假期的备案。

三、假期管理

职工须在办理好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假期。否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调动、辞职、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未经院长会议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尚未办理离院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6)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对旷工者,医院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应如实上传科室职工考勤情况,人事科于次月3号前对上月全院的假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5号左右报财务部。职工的假期和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和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年体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本院在岗人员。

2术语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部门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4年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5其它

1)上述人员在累计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到12月31日的总天数÷365×全年休假总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科室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全部按计划休完,可延至下一年度。

2)年休假的假期以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前的岗位时间为准,并按在职时间÷365×相应享受年休假总天数。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等假期超过了本条2)至5)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7职工参加医院组织的福利性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可作为年休假处理。

5年休假申报要求

5.1各科室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为妥善解决工作与休假的矛盾,各科主任与护士长要在保证本科室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在尊重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

1)行政、后勤、医技部门无特殊情况的,每年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2)临床医生、护理人员原则上执行年休假制度。

5.2各科室需提前做好科内职工年休假计划的安排工作,各科室要优先予以安排。

5.3各科室需按计划执行年休假,确因科室工作需要或临时执行某项指令性任务的,科主任、护士长对科内职工的休假时间有权进行统一调整。职工个人应以科室工作为重,一般情况不得找其他借口提出年休假请求。

6年休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年度奖金和福利待遇。

6.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

(二)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女职工。

2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授乳假。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职工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正常分娩的,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

4.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4.3分娩时实施助产(包括器械助产、侧切助产,须提供医疗证明)的,增加产假7天;

4.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须提供医疗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4.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6上述第3项和第4项不重复计算。

5授乳期时间:

对末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6其他

生育假为女职工在生育特殊期间的假期,不能以补休或其他假期替代。

7生育假待遇

7.1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三)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术语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审核审批,负责所有员工病事假的备案。

3.2临床指定专科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

3.3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3.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4.1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具备资格的专科医生开具病假休息时间。

4.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3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4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5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

5.1职工请病事假工资待遇,根据浙人薪[2008]84号文件执行。

5.2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5.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四)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婚、丧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人员。

2术语

婚假:指职工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法定结婚手续后可享受的假期。

丧假: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职工因办理丧事而请的假期。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婚丧假的审核审批。

4婚丧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3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4病假、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4.5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视路程远尽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4.6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一年内使用有效,超过法定登记时间一年的作废。

4.7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可请丧假3天。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4.8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婚丧假期间待遇

5.1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5.2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五)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人员,且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

2术语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

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4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类别年次假期

国内探亲已婚探父母4年1次20天

探配偶1年1次30天

未婚探父母1年1次20天

2年1次45天

注:l、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4.2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5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5.1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5.2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5.3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对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5.4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起算。

5.5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5.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以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作探亲路程假期。

5.7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探亲假。

6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6.1职工配偶是学生,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6.2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或专职从事*光放射人员等享有放射假制度,不享受探亲假。

6.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生育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探亲假期间待遇

7.1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六)职工放射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为保障放射工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规范放射假管理,本制度规定了医院放射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岗人员中所有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2术语

2.1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科室。

2.2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2.3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3职责

3.1各放射工作单位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

3.2医务科负责全院医生、技术人员和其他持放射上岗证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4享受对象

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条件,并通过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5休假时间

5.1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5年的,放射假14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放射假21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已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且休假期间可享受医院规定的健康疗养。

5.2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双休日。

5.3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5.3.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3.2当年待产假、产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5.3.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6休假要求

每年年初相关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韵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放射假。放射假原则上分两阶段安排,上下半年各l~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周,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7放射假的有关待遇

7.1职工体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7.2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或脱离放射线同位素工作岗位后,可继续享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七)职工学习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学习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术语

学习假:为鼓励职工进行在职学历教育、短期继续教育和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研讨会、交流学习会而设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学习假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行政后勤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4学习假项目

4.1凡经院部批准参加专业对口的在职学历学习或考试、临床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可按规定请学习假。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历学习或考试,不得请学习假,学习时间由个人自理。

4.2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等短期继续教育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可请学习假。

4.3自费出国学历学习不能请学习假,时间由个人自理。

4.4除因公行政指令性任务外,中层干部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及非公派出国的会议等,均视为学习假。

4.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全国外语考级前给予一次半个月的脱产复习时间。

5学习假请假时间

5.1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2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0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7天,尚未聘任职称的技术人员或非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5天。超出规定的学习时间,本人无假期的,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按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事假手续,科室不得擅自给假。

5.2学习假每三年为一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6学习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6.2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科内同类别同岗位人员50%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6.3脱产学历学习或外出培训学习(包括出国)期间,如与医院另行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科室月绩效奖金。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篇3:员工手册假期制度

员工手册之假期制度

第一条假期类别

1.1公司的假期分为法定节假、婚假、丧假、年休假、补休假、病假、产假和事假。

1.2除长病假外,公司给假以“工作日”计。

第二条请假规则

2.1所有休假应事先获得直接上级主管批准.

2.2所有假别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按请假核准权限获批准后,统一交人力资源部备存.

2.3所有员工必须在休假完毕后立即至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

3.1员工每年享有共计十个工作日的法定休假:

元旦一天

春节三天

劳动节三天

国庆节三天

3.2公司可要求员工于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本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条婚、丧假

4.1员工结婚给假3个工作日。符合计划生育晚婚的(男员工晚于25岁,女员工晚于23岁,或晚于政府规定的年龄)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1.1婚假工资照发,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

4.1.2婚假只能在结婚日前或后1个月内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店长或区经理特批。

4.2如员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凭医院《死亡通知书》,公司将给予员工最长三天的丧假。

4.2.1员工如需请丧假,须提前通知人力资源部。

4.2.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年休假、补休假

5.1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5.1.1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后,每年享有一次连续6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将支付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年休假允许拆零休假,年休假的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1.2普通员工需要年休,应当提前一周,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获得2级批准后,方可休假;管理人员需年休,应当提前二周,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获得2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5.1.3年休假需在一年内休完;它不予累计享用,也不折发酬金。

5.1.4为保证公司的日常有效运营,部门主管将提前为每位员工计划和安排休假日程。

5.1.5员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况下,不得以年休假为理由离开工作岗位。

5.2公司实行补休假制度

5.2.1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后,每年享有6个工作日的补休假;

5.2.2员工请补休假需提前1周书面申请。

5.2.3补休假需在一年之内休完;它不予累计享用,也不折发酬金。补休假的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六条病假

6.1员工每月可以享有一个工作日带薪病假。如果员工该月未休病假,则既不能累积,也无任何补偿。

6.1.1一个日历月中,员工请病假2个工作日及以上,自第2个工作日起,在扣除当月出勤奖后,按各地方政府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6.1.2凡因重大病因须住院、手术者,工资按各地方政府规定发放,但须出具市级医院住院诊断证明。

6.2凡请病假,应在病假当天亲自或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并在病假结束返岗当天出具公司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证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归档。

第七条产假

7.1女员工生育享有产假。

7.1.1单胎顺产休产假90天,从预产期前十五天至预产期后七十五天。配偶分娩给假1天。

7.1.224岁以上分娩头胎者,增加15天,其初婚配偶给假3天。

7.1.3难产多胎等根据各地方政府规定给假。

7.2所有女员工必须于孕后一个季度之内通知部门主管其怀孕状况。

7.2.1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十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

7.2.2产假工资按各地方政府规定计发。

第八条事假

8.1员工请事假应事先由部门主管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核,事先未得到批准的缺席,按旷职处理。

8.2事假期间工资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