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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24-07-10 阅读 4575

1、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例行制度,每月定于28日为安全生产检查日。

2、安全生产大检查由项目部安全总监组织,各部门、施工队参加,检查时应根据季节性变化或影响的因素和具体情况,确定所要检查的重点。

3、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做到:目的明确、突出重点、要求具体、效果显著,防止走马观花和漏查漏检,要求每次检查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率100%。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提出解决办法,对于各类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应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一时未能整改好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每次安全大检查应做好原始记录和汇总工作,做到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对严重违章者采取“惩、教”相结合的形式,帮助提高认识,并在项目部安全会上进行通报。

6、施工现场实行安全员跟班巡回检查,做到每日至少一次对所在作业面的自查和整改,做到隐患不过夜,隐患不消除不交班。

篇2: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检查责任,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检查的内容

(一)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4、法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例会情况;

6、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情况;

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8、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和演练情况;

9、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落实“痕迹化”情况;

10、安全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基础工作情况;

11、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

12、公务车安全管理;

13、劳动安全防护等情况。

(二)专业内容:

1、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水路运输、水运建设施工:

(1)港口、码头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危险源。

(2)水路运输经营、港口或码头经营单位(尤其是经营水路运输的经营单位)、水运建设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船舶与浮动设施、水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渡工)的资质证照;船员证照及适任情况;船舶装载适航情况。

(3)“四客一危”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以及救生和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4)船舶尤其是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航行秩序。

(6)渡口审批与设置是否合法;渡口安全监管;渡运秩序。

2、道路运输管理:

(1)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资格准入情况;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况;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2)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是安全例检、“三品”检查、客车出站人数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情况。

三、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水上人员负责组织管辖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管辖内公路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陆上人员负责组织管辖内的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原则。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现场反馈为主的原则。

(四)实行安全隐患通报原则。检查单位在检查结束后,要进行通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处理要求。对管理责任在当地政府的,应抄送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区交通局。

(五)隐患整改督办、跟踪原则。建立分级督办制度,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按其轻重缓急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实行分级督办整改。按照职责分工,每个季度必须逐项上报隐患整改完成进展情况。

(六)检查人员应以安全管理和相关专业人员为主的原则。

四、检查的组织

(一)安全检查应与“春运”、“五一”、“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十一”黄金周等重点时段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三)安全检查与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或临时性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内容上相近重合时,应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四)能采取联合检查的,应组织联合检查组,避免多头检查。

五、职责

(一)被检查单位的职责:

1、积极配合检查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2、对被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制订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3、整改期间应及时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向整改督办单位报告。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反映,制订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整改完毕的,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提出消号申请。

4、做好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二)检查单位的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检查被检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或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不得走过场,流于形式;

2、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督办单位,指导、督促督办单位履行督办职责。及时将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并登入信息库,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消除;

4、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及时报告;

5、主动了解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对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及时做好安全隐患消号工作。

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置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件、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和有关责任人,检查人员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妥善处置:

1、对有条件立即整改消除的轻微事故隐患、危险源、检查人要出示有关证件,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和危险源。

2、对条件不具备而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要出示有关证件后,当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尽快整改消除;在事故隐患消除前,要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落实可靠的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整改通知应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整改督办单位,一份检查单位留存。整改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编号

(2)检查的时间;

(3)检查的地点;

(4)检查的内容;

(5)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7)其他应记录的相关信息。如: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签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本人因不在现场,而由其他人员代签等。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立即出示有关证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属于严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同时依法责令立即停业整顿。

(二)对未消号的安全隐患,在检查时应将复检情况记录在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复查时间、地点、事由;

2、现场复查情况;

3、复查处理情况;

4、整改完成时间;

5、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6、其他应记录的相关信息。如: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签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本人因不在现场,而由其他人员代签等。

七、整改结果的处理

(一)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安全隐患,并向整改督办单位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提出消号申请。

(二)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在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督办单位或督办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检查单位在检查开始前,应在检查单位相关安全隐患整改跟踪信息,提供给检查人员。对凡是未整改完毕的,要作为必查内容。对近期已消除的安全隐患要进行抽查。

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镇政府和区交通局。

(二)检查单位、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隐患整改监督职责,实行安全隐患跟踪整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三)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单位和督办单位的行政监察部门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四)有条件的检查单位应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照相、录像、录音等工作设备。

(五)此项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检查单位应将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评先的考核范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整改情况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和评估评价的范围。

篇3:危险品车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每月进行一至二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主管安全的部门写出书面检查材料。

(二)安全检查由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员和各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抓落实,安全管理部门做到上下加强沟通,相互协调,形成抓安全生产的合力,保障生产信息渠道畅通,发生责任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不迟报、不漏报,否则从严追究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的内容为车辆设施的安全性能,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操作执行情况及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监督配齐。

(五)监督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限期改正。

(六)利用月安全工作会议、安全例会、黑板报等形势及时通报安全行车事故、从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七)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公司所属各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现本部门存在有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又不及时上报给与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