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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作业安全技术规定范例

2024-07-10 阅读 2914

1承担拆除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专业施工资质,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熟悉被拆除构筑物的竣工图纸,掌握拆除工程结构、周围环境、场地、道路、水电设备管路、危房情况。

2编制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技术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3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确保拆除工程所需的安全投入。项目经理部应设专职安全员,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4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队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5若遇恶劣气候条件(如大雨、大雪、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等)影响施工安全时,严禁拆除作业。

6在办妥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7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搭设,由工地负责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

8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正确使用。在爆破施工作业现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并设专人巡查。

9拆除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生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及时排除险情;若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拆除作业施工现场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清除拆除范围内的物质、设备,疏通运输道路,拆除施工中临时水、电源、设备。

2切断被拆除构筑物的水、电、煤气等管道,检查周围危旧房,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

3施工前向周围群众通报施工注意事项,出安民告示,在危险区设置警戒区标志,并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3拆爆破拆除专业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专业施工资质,原则上爆破拆除施工现场不设立爆破器材及危险品的存放库。

4拆除作业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组织管理力量和劳动力,应同时满足施工和现场管理的需要。

5拆除作业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1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将电线、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供热设备管道等干线通构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2从事拆除工作的作业人员,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3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4拆除构筑物应采用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它部分的倒塌。

5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构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6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溜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溜下。拆下较大或沉重的材料,要用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一定位置。

6拆除构筑物不得采用整体推倒的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的方法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根的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准进行掏掘。

2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3构筑物在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远离建筑物高度的2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

4在构筑物推倒倒塌范围内,有其它建筑时,严禁采用推倒的方法。

7采用控制爆破拆除法应遵守下列要求:

1严格遵守《土方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关于拆除爆破的规定;

2在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爆破建筑物,应采用电力或导爆索起爆,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当分段起爆时,应采用毫秒雷管起爆;

3采用微量炸药控制爆破应采取适当的防护错施,如对低矮构筑物采取适当护盖,对高大建筑物爆破设一定的安全区,避免对周围建筑物和人身的危害;

4爆破时对原有蒸汽锅炉和空压机房等高压设备,应将其压力降到1~2atm;

5爆破各道工序要认证细致地操作、检查与处理,杜绝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爆破要有临时指挥机构,便于分别负责爆破施工与起爆等有关安全工作;

6用爆破方法拆除构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保留结构应保证良好状态。爆破后,若发现保留结构有危险征兆,应采取安全措施。

8拆除施工链式切割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割区域必须进行安全围护,禁止所有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施工点四周应采用彩条布实施全封闭;

2机具安装,驱动装置和待切割物体之间的链条自由长度应尽可能缩短;

3切割区域内不得留有气、水、电等管路,对区域附近的管路应加以保护;

4在有爆炸危险或靠近可燃材料、气体、液体区域,不得使用链锯;

5顶板切割时,必须先进行吊装固定,后分离混凝土;

6链锯必须由接受混凝土切割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前检查各部件应完好;

7链锯控制面板布置应远离危险区,驱动装置必须放置在牢固的水平面上;

8链锯运行时,驱动必须安装链条防护装置。只有在驱动关闭,按下紧急按钮后,才能进行拉动链条、重新放置校正水龙头、旋转导轮或敲楔子等作业;

9在打开控制装置的门之前,必须先断开电力电缆;开始清洁和维修作业前,或较长时间中断操作时,应断开电缆。

9拆除施工片式切割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液压锯系统每次使用前,检查系统及附件状况应完好,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切割或钻孔作业面的前、后或下方区域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2液压锯运行时,液压装置必须保持水平,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设备。启动前检查驱动装置,不得有遗留工具或杂物;

3在封闭或通风不佳的场所进行干割作业,应使用呼吸器;

4开始清洁或维护工作前,或中断运行时间较长时,应断开电源。若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需要通过吊车运输时,必须使用专用起吊点;

5切割作业区域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切割中飞出的碎屑或物体伤害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或物品;

6在运行锯片的径向形成方向不得有人员停留。特殊切割作业时,必须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危险区域;

7在锯片护罩半开的情况下进行角割时,应从锯片护罩的封闭侧操作机器;

8配有遥控装置的液压装置和操作人员应远离危险区域;

9必须在装配和固定有锯片护罩和导轨端头止挡时才能操作机器;

10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速度和前进压力,切割前应确认锯头和导轨之间无窜动。

篇2: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油气设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油财资〔2009〕4号)与《关于液化气充装站停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2号),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特指在炼厂、处理厂、油库、联合站、污水处理站、液化气站、集(配)气站、计量站、注水站、注气(气举)站等生产区域范围内对各类油气集输、处理、加工的装置、设施及油气管道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

第三条?油气设施拆除由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原则上由油田内部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资产(原资产)所在单位简称为“所属单位”。

第五条?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与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6号)、《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9号)、《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75号)、《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591号)、《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8号)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安全许可

第六条?所属单位负责对进入辖区内的施工单位从事拆除作业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验。进入油田市场的外来承(分)包商必须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油局技安〔2008〕245号),办理安全资格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所属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度计划和应急预案,报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项目《开工安全许可》手续。

第九条?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37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炼化特级、油田其他单位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章?报废处置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在拆除报废资产前,主管资产部门应组织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装备或资产等部门联合制定拆除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资产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所属单位在招投标工作(或其他形式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移送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并提前做好中标单位进场处置的准备工作。中标单位凭招标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办理合同签订、交纳押金或货款等手续。所属单位收到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开具的提货通知单后,方可允许中标单位施工或提货。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的主管资产部门必须对所处置的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危险品及报废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废弃处置及注销、破坏性处理,严禁其流入社会市场,引发后患。

第四章?办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许可证的办理与审批

(一)施工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二)《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由设施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审查,施工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进行审批。

(三)油气设施拆除作业完工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内签字。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所属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在施工作业期间,所属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一)所属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二)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道、排污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排污系统的沟、池、井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三)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所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一)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二)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三)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二)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三)施工临时用水应及时与所属单位协商解决,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四)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五)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九条《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一)《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是油气设施拆除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二)《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三)《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

(四)《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施工单位存档,一联由现场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被拆除油气设施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者岗位,由设施所属基层单位存档。

(五)《中原油田油气设施拆除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油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