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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7965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边通车边施工地段交通安全制度

一、改建工程中,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安全生产,除应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加强对通行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交通安全。

二、改建工程需挖除旧路路基、路面进行重建的路段,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竖立显示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标志与施工路段的距离,应根据开挖宽度、路段等级、交通量等情况确定。警告标志牌应高2m,宽1.5m,牌上可写:“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等。

三、一侧拓宽或两侧拓宽的改建工程,原有道路的路面宜先保留,以维持交通。半幅施工路段,原有路段保留部分不得小于3.5m。

四、在拓宽地段,如必须在原道路上运送土石方,宜采用机动车辆运输。采用手推车运输时,可划分部分路面,专供手推车行驶,并应做到:

1、剩余部分路面宽度应保证机动车行车安全;

2、要用红白相间的栏杆等隔离设施,与机动车行车车道隔开;

3、设专职人员指挥来往车辆。

五、通车路段的路面应经常清扫干净,防止车辆碾飞土石伤人或雨后泥泞影响通车。

六、在原有路段上,进行降坡改建的工程,有条件的可修建临时便道维持交通,也可在降坡地段半幅施工,另半幅做通车之用。

七、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应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的路栏。晚间要在路栏上加设施工标志灯。半幅施工区与车道之间设置红白相间的隔离栅。

八、半幅施工的路段不宜过长,一般以不超过300-500m为宜。

九、在单车道维持通车路段上,当路段不长,交通量不大时,可在该段的适当地点设置车辆会让处;当施工路段较长、交通量较大时,应实行交通管制。每班配置专职人员和通讯设备,指挥交通,疏导车辆。

十、在居民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设防护栏及搭设跳板供行人通过。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灯。

十一、在原地拆除旧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或渡口。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路栏,夜间应在路栏上悬挂警示灯,并在上竖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志。便道宽度不得小于便桥面宽度,便道和便桥面上不得堆放任何施工材料和设备。

篇3:工地交通车辆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工地交通车辆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使全体工程人员熟悉和遵守交通车辆车辆安全的管理,营造和谐、平安、舒心的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地交通车辆项目部统一管理,由项目经理委托工程队队长韩学才负责。

二、工地各类交通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专人专车驾驶的办法,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驾驶。

三、工地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熟悉现行道路交通规则,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具有较好驾驶操作技术,讲道德、讲文明、守规则、保安全。

四、严禁酒后、醉酒驾车,违者重罚,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一切后果,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五、工地内部专用车辆(黑户车),不得随意离开工地;更不允许无证人员驶入等级公路和城镇(去头营加油除外);需要上等级公路和进城时,由车辆管理负责人派专人专车协助办理。违者重罚,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后果自负。

六、工地交通车辆(含小三轮车、洒水车)在工地现场行驶,一律实行限速,皮卡、小车及其他工程车辆时速30公里以内,小三轮运输车时速20公里以内,违反一次罚款300元,如因起速造成交通事故,其责任均由本人自负。

七、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清洁车辆,及时维修保养,不得驾驶病车上路,确保人车安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宁夏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