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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安全物质查验制度

2024-07-10 阅读 2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特制订本制度。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1、项目监理机构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材料和设备进行监理。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认真制订和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组织体系,建立安全管理专职机构。

3、审核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缺少具体安全措施的方案不得审批。

4、分阶段按期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的教育和学习;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督促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定期召开安全、文明生产例会。

7、承包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应及时填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连同相关材料等附件报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并签注审查意见。

8、承包单位编制的涉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应及时报审。必须单独编制施工方案,而且应符合监理单位相应的标准要求。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报审表后,应及时安排审查。

9、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现场安全、卫生、文明施工的日常巡查,发现存在问题,由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提出主要存在问题和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承包单位限期整改。

10、对机械设备、脚手架、水电等重要部位,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控制。

11、塔吊、脚手架及各种提升装置机座、机身安装、避雷装置等,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人使用,并按期检修与测试。

12、施工用电必须做到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分设,严格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手持照明必须使用36V以下电源。

13、“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要到位。重点设备、重要工种的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串岗、脱岗;严禁酒后上岗;各种物料提升设备严禁超载和载人。

14、高空作业必须采用密目安全网或其他装置遮护,施工通道要有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牌,夜间施工要有安全红灯。

15、每月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有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已发生安全事故,要求承包单位在限期内整改。

16、如施工中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认为有必要停工消除隐患,则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7、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工地治安管理制度,加强对非施工人员进出场的管理。

18、经常检查场地的材料堆放、清洁卫生、建筑垃圾处理等情况,加强对工地食堂、宿舍、厕所的卫生检查。

19、项目总监及监理部成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贯彻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合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

篇2: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