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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2024-07-10 阅读 8763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具有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

(五)爆破作业后,没有认真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3吨,雷管储存不超过20000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2吨)储存爆炸物品的;

(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

(四)没有如实对雷管编码进行逐号登记,编码与实物不符的;

(五)无爆破员和当班负责人同时签字,发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项登记记录丢失、焚毁,不按规定时限(两年)保存的。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守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矿有限公司安委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不进行检查、登记的;

(二)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不进行安检,致使他人将手机、容易产生静电、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的;

(三)在仓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和进行其它活动的;

(四)酒后上岗的;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的;

(五)让无关人员逗留值班室与库区的;

(六)擅自关闭视频监控、防盗系统的。

第六条:仓库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脱岗、遛岗,造成仓库安防设施被盗、损坏的,由当日仓库守卫人员负责承担恢复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另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处罚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篇2: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

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科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和落实本规定。

4.从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

5.未经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安全科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仓库或托管仓库,并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立专人看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坚持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即进库人员必须先登记检查。

4.爆炸物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爆炸物品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分类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安全科和当地公安部门。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购买。

2.各工区每月定期上报用量计划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3.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先到安全科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然后持领用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

4.各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当日使用,当日领取,节余当日归库”。

5.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由安全科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采取自运或委托运输。

2.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专职安全员押运。

3.运输爆炸物品时,运载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运输规定和安全要求。

4.运输车辆车厢内爆炸物品必须保证堆放稳固,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

5.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闲杂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在公路上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7.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群密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8.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

1.爆炸物品的使用,由安全科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3.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以下规定:

3.1在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先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和设置防护措施,杜绝闲杂人员进入警戒区。

3.2现场安全员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以防遗漏工地或作业人员私藏炸药。

3.3在人群、车辆流通地段作业,安全员必须在放炮警戒范围提前设立禁行标志,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3.4爆破作业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检查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节余数量应当日退回爆炸物品仓库。

5.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现场安全员必须做好领取与实用数量登记表,杜绝爆炸物品流失。

6.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7.严禁任何工区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8.由于现场安全员失职,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个人的责任外,同时接受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篇3: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堵塞爆炸物品被资流失渠道,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领发手续

2.1各单位内部使用的爆炸物品,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安,凭手续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来领取,认真记录。

2.2其他单位因施工需要领取爆炸物品,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部门同意,公安分局批准,凭领料单在指定的仓库由专人领取、保管。

2.3外单位需借、购爆炸物品,须经地方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司保卫处备案,凭手续领取。

3、领发规定

3.1领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凭有效手续来领取,互相督促。

3.2必须按当班需用量领取,并认真填写好领发记录,放于安全可靠地方,单领单放。

3.3不准一人同时领取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领出来的爆破器材按性质不同分别放在专用爆破箱内分别携带,严禁混发、混装。

3.4禁止使用自行车、拖拉机、摩托车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运送爆破器材,运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场所、村庄、集市、交通要道、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

3.5禁止携带烟火

4、退存规定

4.1安全员和监炮员要认真做好放炮记录,数据准确,余数存库、目清月结,帐目相符。

4.2当天消耗的数量和余下的数量要如实送回仓库,分类保管,保管员凭放炮记录查验核收。

4.3严禁存放宿舍、办公室和其他地方过夜,严禁偷盗、遗失、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

4.4收发做到手续齐全、数目清楚、日清月结,帐长相符。

4.5爆破物品如有遗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并视情追究其责任,如领导不负责,忽视安全,遗漏丢失或被盗,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