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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安监员

2024-07-10 阅读 2118

1、在科长及分管副科长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2、熟悉生产现场施工工序、操作方法、避灾路线等,加强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确保规程措施兑现。

3、强化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4、深人现场,做到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下发书面通知并限期整改。严格管理,坚决制止一切“三违”行为。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汇报调度和科值班反馈安全信息,并盯住现场,督促解决。

6、参加分管范围内各类事故的追查与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教训和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

7、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恪尽职守,确保安全。

篇2:安监科综掘安监员安全监督岗位责任制

安监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在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人的行为、现场的作业情况负安全监督直接责任。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察资格证。安监员在安监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察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监督监察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处罚各类违章,督促改进按规范化操作,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

第2条监督监察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督促施工单位排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4条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执行情况。

第5条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学习“三大规程”的贯彻考试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6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班前会,并做好记录,重点要求对照监察整改,准时参加安全活动日、27日科务会议。

第7条负责依照矿综掘安全程度评估表,进行现场安全评估。

第8条负责施工顺曹支护质量,特殊地点加强支护的落实情况,确保符合规定,安全可靠。

第9条负责监督瓦斯检查,严禁瓦检员漏检、假检并做好签字手续。

第10条负责监督设备、设施的各种保护,健全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11条负责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到有考核有返馈。

第12条甄别现场潜在危险及各种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时,负责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信息办、调度室及矿领导。

第13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汇报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15条对“三违”人员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负监督责任。

第16条对当班出现事故者,负有安全监督责任。

第17条对管辖区域安全管理混乱,负有监督责任。

第18条对管辖区域现场文明施工,负责监督责任。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矿安全规定、指令的。

第2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工作中脱岗、睡岗的或在事故中负有监督责任的。

第2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当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有监督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安监科综采安监员安全监督岗位责任制

安监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在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者,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人的行为、现场的作业情况负安全监督直接责任。安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察资格证。安监员在安监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规定区域内或专业内的安全监察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监督监察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处罚各类违章,督促改进按规范化操作,提高安全生产可靠性。

第2条监督监察不安全状态,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督促施工单位排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4条负责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执行情况。

第5条负责监督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学习“三大规程”的贯彻考试情况,发现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上岗作业。

第6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班前会,并做好记录,重点要求对照监察整改,准时参加安全活动日、27日科务会议。

第7条负责依照矿综采安全程度评估表,进行现场安全评估。

第8条负责工作面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强度、质量,确保符合规定,安全可靠。

第9条负责监督瓦斯检查,严禁瓦检员漏检、假检并做好签字手续。

第10条负责监督设备、设施的各种保护,健全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11条负责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并做到有考核有返馈。

第12条甄别现场潜在危险及各种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危及人身安全时,负责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信息办、调度室及矿领导。

第13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汇报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15条对“三违”人员制止不力造成事故的负监督责任。

第16条对当班出现事故者,负有安全监督责任。

第17条对管辖区域安全管理混乱,负有监督责任。

第18条对管辖区域现场文明施工,负责监督责任。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员警告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矿安全规定、指令的。

第2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员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工作中脱岗、睡岗的或在事故中负有监督责任的。

第2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当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有监督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