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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35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提高公司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快速、高效地完成,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外包维修厂副总是第一负责人,负责全面主持工程部工作和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辅修厂下分工程部成立以项目主管为成员的(项目施工部)。

每日召开一次或一次以上会议讨论本经理部各种重大事项并督促落实。并记录在案:

一、工程项目劳务施工计划与安排;

二、根据(项目施工部)的提议,决定项目内员工利益分配原则及奖惩标准;

三.人事任免令的签发;

四.上报公司的请示或报告;

五.大宗物资、小型机具、机械设备的采购和租赁;

六.业务招待费一次花费超过500元时,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能按财务程序办理;

九.评先评优。

第六条外包维修厂为项委会的日常办事、议事机构。

第七条外包维修厂厂长负责主持确定领导、部门责任分工,并负责按照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实施和督促落实经理部各职能部门按照局《管理手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进行控制,坚持“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循环工作方法,进行有效的控制。

(要求张挂明示)并确保工作任务要具体分解到个人。尽职的做好各项管理及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队应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根据承包的责任成本具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降低成本措施,分解责任成本指标,通过单项工程责任成本预算承包和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保证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施工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经理部施工技术系统必须贯彻执行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工作,按照技术分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负责的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单项工程作业指导书,积极的推广新工艺、新技术,科学有序地组织施工,按工期要求编制年、季、月的施工作业计划。按照工程项目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措施并抓好落实,及时办理验工计价、变更设计和调概索赔。加强对外协队伍的日常管理,对其安全、质量、工期、效益负有组织管理责任,并建立工程台帐和计价数量台帐。

第五章安全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质量监察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经常深入现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技术操作的队伍和个人有权勒令停工、教育、罚款,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指导各协作队伍及时改正,同时向经理部领导反映;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经理部安全质量创优规划资料的申报和隐蔽工程的自检和报验,对施工全过程实行安全质量控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创优目标的实现;协助监理搞好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并与之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对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工作。成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质量管理相关决策工作;成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决策工作。

第六章物资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对物资的消耗总量、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钢材、水泥、砼外加剂、火工品、隧道防水材料等结构用料的订货、采购、供应及资金清算;经常进行市场调查,制定二三项料、砂石料采购限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控制物资消耗和积压,加速采购资金的周转,达到降低工程制造的成本。同时根据施工单位的生产进度要求组织好大堆料及其他材料的供应并控制质量,要求做好现场管理、仓库管理、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物资设备部机械系统要严格按照公司和经理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随时掌握全经理部机械设备的数量、性能、技术状态、动态,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计算并及时归档,做到帐、卡、物完全相符;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各队伍机械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企管部。

篇2:石油销售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标准化是公司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公司标准化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根据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产品经销公司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本办法将公司所属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对公司的标准化工作的任务、组织结构、体系、制定和发布、实施和监督等进行规定。

第三条公司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上级公司标准,制定和实施公司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改进。

第四条公司标准化建设应纳入到公司的规划和计划之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标准化管理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设标准化管理的兼职岗位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管理小组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地方、上级公司及本公司标准;

(二)对公司经营的产品销售、储运、计量、安全、能耗、产品技术等方面设定标准化要求,并进行标准化的审查;

(三)审查、批准由公司负责制定和修订的标准;

(四)定期组织对公司标准的复核,定期向产品经销公司汇报公司标准的制定、执行情况;

(五)组织公司标准化体系的培训和员工教育。

第七条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起草制定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二)组织公司各部室制定、修订公司标准,定期对标准进行复核;编制公司标准目录,建立标准档案,定期向产品经销公司汇报公司标准化管理实施情况;

(三)对公司目前在用标准制定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四)承担上级公司和相关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五)组织参加各类有关的标准化活动,对公司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公司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配合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在本部门及所负责的领域贯彻标准化管理制度,实施相关标准,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反馈;

(二)设立兼职的标准化人员,负责本部门标准化工作;

(三)建立与本部门相关的标准台账、档案,并对标准进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三章公司标准的管理

第九条标准管理的范围划分按照产品经销公司的规定执行。公司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是与公司具体业务相关的标准。

第十条公司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产品没有国家标注、行业标准或产品经销公司标准的,公司为此制定的标准;

(二)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经销公司标准的补充标准;

(三)项目的标准;

(四)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进行必要的论证,提交标准化管理小组审核。涉及到须经产品经销公司批准的标准应向产品经销公司汇报、提交。

第十二条标准方案的报批和复审按照产品经销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编号、发布和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的各类标准由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编号、发布。

第十四条公司标准的编号、发布按照产品经销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标准实施的原则

(一)在用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和产品经销公司标准;

(三)销售新产品的相关标准必须经标准化小组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六条标准的实施准备

(一)制定标准实施计划。明确标准的实施方式、责任人、起始时间、相关条件及有关协作单位等;

(二)标准实施准备。各专业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标准的学习宣传和标准实施的组织、技术和物质条件的准备。

第十七条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由标准所属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标准的修订和废止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标准体系的评价,总结经验,及时修订和改进不适应的标准。

第十九条出现产品经销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可对标准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条标准的修订和废止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标准化管理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标准修订的起草、审查审批、编号备案和发布程序与新标准相关程序相同。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按照产品经销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标准化管理工作纳入到各部门的考核当中,按照公司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Z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为保证景区服务质量,树立Z优质服务品牌,应当制定服务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服标办”)组成。

第五条全景区范围内的服务标准化工作由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Z担任,Z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有关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景区标准化工作规划,明确景区标准化工作的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监督协调检查考核各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解决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实施、评价、确认、改进景区服务标准体系。

(五)为景区标准化管理配置必要的资源。

(六)模范执行景区服务标准,营造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氛围。

第七条服标办的职责是:

(一)开展服务标准体系培训,宣传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二)调查研究,掌握景区标准化需求和现状,选定体系结构方案。

(三)编制标准体系表。

(四)开展服务标准编写培训,起草标准草案。

(五)对标准草案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服务标准体系表及标准草案。

(六)制定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标准化工作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审查。

(三)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承办创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服务标准项目计划

第九条服务标准项目包括服务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景区服务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条整个标准体系分为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类。

第十一条标准化项目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景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以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体系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部门是标准化项目的提出单位,提出标准项目后,由服标办组织审议,并将审议结论上报领导小组。予以立项的项目由服标办编制计划草案。

第四章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三条服标办负责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各科室、各部门应配合标准起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标准的制修订按《服务标准体系建立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景区服务标准的编号由“Z”的拼音首写字母CDG、标准类别代码(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为JC、服务保障标准为BZ、服务提供标准为TG、第三层支体系序号为3**、标准顺序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五章服务标准的复审

第十七条标准发布后,应根据业务发展适时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十八条标准内容不作修改,仍能适应景区服务发展需要的,给予确认继续有效;标准内容不够完善,或者不完全符合景区实际,可对标准内容采用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个别、少量修改或补充;标准中需要修订才能适应景区发展需要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项目计划,按照修订程序进行;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或已被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无存在必要的,应予以废止。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积极参与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并根据标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现场采取的临时或紧急处置措施等各种信息反馈和运行记录,适时上报服标办,对体系进行评价,完成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的全过程,以保证体系持续改进,时刻处于最佳状态下运行。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在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中规定本年度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并组织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制定标准、执行标准和宣传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和单位,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不执行标准的部门与个人,应进行教育,并按考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景区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