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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

2024-07-10 阅读 3554

为进一步加强爆破材料安全管理,严防爆破材料管理漏洞,杜绝与爆破材料有关事件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条例》、《**省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公安厅爆破材料“六条措施”、**县爆破材料“一条龙”管理办法、**县政府[****]第**号会议纪要、****集团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成立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矿长任组长,安监、供应、通风、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矿爆破材料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每月一次专业会议,重点讨论研究爆破材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并做好会议纪要归档保存。

3、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爆破材料管理档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监管员、押运员)培训。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编写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矿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爆破材料管理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

5、办理爆炸物品的订货,到公安局办理运输证和购买证,提货、运输、验收、入库、出库、库存与保管由供应部门负责。

6、爆炸物品从矿区总库领取到井口的押运、井下运输、保管、发放、清退、爆破工的管理,爆破技术工作,爆破材料在井下使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保卫部门、通风部门协助负责管理。

7、火要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井下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8、其他相关要求

(1)供应部门保证爆破材料及时运送到矿区爆破材料库,不得影响矿井生产。

(2)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装卸时要轻装轻放,防止丢失、损坏、受潮。

(3)库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出库及领退手续。

(4)各使用单位必须对爆破材料及爆破工加强管理,领用量与使用量必须清楚,有数据可查。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时本地区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否则,对本地区主管罚100元,爆破工罚50元。

(5)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井下放炮工作,并且必须持证上岗。放炮员所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各单位使用的炸药必须有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6)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材料发放台帐,要求帐、卡、物三对口。

(7)爆破材料库严格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如有疑问不能交接班当面说清。

(8)爆破材料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摆放整齐,不准混放。

(9)爆破材料库内要建立严格的《来客登记制度》。非爆破材料库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出具爆破材料领导小组成员签署的许可证明方可进入,并认真填写登记手续。

(10)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必备干粉灭火器、沙等消防器材。

(11)任何人不准携带照明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12)爆破工到药库内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出具市公安局的放炮证、本矿的领退证、本单位的爆破材料领料单及完好的锁子,否则药库保管员拒绝发放。

(14)领退雷管、炸药时,爆破工、药库保管员必须在台帐和领退证上签字。

(14)爆破工在爆破材料库领用爆破材料时,雷管、炸药必须分别放在专用背箱内并加锁,否则药库保管员有权阻止其出库。

(15)爆破工要认真填写当班的爆破材料消耗情况,当班班长和瓦斯员必须签字,剩余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退回爆破材料库,并办理手续。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保持完好退库,损坏箱子或当班不退库罚责任者50元。

(16)爆破工、瓦斯员、班组长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8)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将雷管、炸药带到井上私自保管。

(18)井下发现有爆破材料丢失时,有安监部门组织分析处理,自然遗失按一发雷管100元、一卷炸药10元进行处罚。若故意盗窃,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19)所有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要根据当班各工作面实际情况,分别出具火药、雷管用量料单,加盖单位公章和值班人员签字。

(20)对于爆破材料保管不善、管理不严,违章指挥和违章放炮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于相应处罚。

(21)对爆破工乱扔乱放火药、只领不退以及以领代耗的要进行重罚。

(22)对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对私存、倒买倒卖爆破材料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篇2:爆破材料贮存安全规定范本

1、爆破材料要防止受潮、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必须采取防鼠害措施。

2、库内必须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药箱下面要垫枋木或木板。

3、库内照明、动力线路必须保证不漏电,爆破材料只许用热风,干燥保温,不许用灯泡烘烤,其温度应保持在18—24度之间。干湿度保持在68—85度之间。

4、库房内外要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即水、砂、灭火器等。

5、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药袋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2米,宽度以四箱为限。

6、箱堆间距不小于0.2米,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2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米。

7、雷管箱应放在木架上,木架每格只准堆放一层,最上层,格板距地面高不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时高度不准超过1.0米,其间距不小于0.2米。地面均敷设软垫或木板,导爆索堆放要求与雷管堆放要求相同。

8、不同性能的爆破材料,必须分别堆放,不同期、不同批须分别堆放,严禁混合堆放。

9、先进库的先发放,不符合出厂标准的、变质失效或外部严重破损的不准发放使用。

10、严格控制库存容量,不得积压。按计划需用量,严格控制。

篇3:爆破材料发放安全规定范本

1、加工起爆火雷管必须在单独房间内进行。加工台有突起的边缘,并铺软垫。

2、切割导火索长度必须准确,有缺陷部分必须切除,发现雷管内有杂物禁止加工发放使用。

3、在加工台上的雷管数量不准超过100发。

4、爆破材料的发放,坚持先收先发的原则。

5、必须由专职人员保管、发放。坚持按限额发放,发放不超过当班的用药量,用剩的爆破材料须及时收还药库。库管人员要对领退数目记录清楚,做到帐、物相符。如不符合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

6、领用爆破材料人员,必须持有爆破证及配备有炸药

背包、雷管包,专人负责,按当班需用量领取,用剩的爆破材料下班时必须及时交回库保管。

7、任何人不得私藏爆破材料,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存放爆破材料,丢失爆破材料必须严格追查处理。